本地一位名为 Mohd. Iskandar Idris 的 32 岁男子,在 2008 年的国庆日当天在 JPJ 的拍卖会上,以 RM 1,250 的竞标价购入一辆状况还算良好的 Kancil EX。不料,却在 2009 年的 9 月 14 日,也就是庆祝开斋节的前一天,在 Ramadan 美食街被警方逮捕,原因是他拥有贼赃车,被怀疑是偷车贼之一而被当场扣捕。
那辆 Kancil 确实是一辆贼赃车,但他是从 JPJ 的拍卖会上合法购得,所以并不知道真相,只能白白任由警方逮捕。但这突如其来的事情让他蒙受生意、信用和名誉上的亏损,不但生意因社会对他的不信任而被迫关闭,警方在大庭广众下将他扣上手铐也让他心灵受到创伤。
被冤枉,谁会甘心?因此他决定起诉卖他 Kancil 的 JPJ 部门。经过多年的上诉,Shah Alam 高等法庭法官 Datuk Rozana Ali Yusoff 终于判定 JPJ 部门必须付原告(受害人)RM 50,000 的普通赔偿金和 RM 11,835 的特殊赔偿金,法官也另外要求被告(JPJ)必须替原告付 RM 15,000 的律师费,总值 RM 76,835。法官表示,JPJ 因疏忽而导致原告(受害人)购买了那辆车子,所以 JPJ 必须负起所有责任。
原文:http://www.kosmo.com.my/kosmo/content.asp?y=2014&dt=1108&pub=Kosmo&sec=Negara&pg=ne_04.htm
|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