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訊)首相署部長南茜蘇克里今日向國會提呈2012年法律專業(修正)法案,法案闡明,在大馬的外國律師若沒有獲得律師公會特別委員會所頒發的執照,可以在國內的國際合伙律師樓或本地律師樓工作,但逗留期限不能超過60天。
修正案也闡明,若這些外國律師沒有該委員會所頒發的執照,也沒有受聘於本地或國際合伙律師樓,他將不能從事與大馬法律有關的咨詢工作,如不能處理法庭事務或法律文書工作。 如果這些外國律師要在大馬逾期逗留,他們須向移民局申請批准。 法案闡明,這些外國律師同樣須要遵守大馬律師專業操守,若違反專業操守,將受到律師公會的紀律處分。 另外,南茜也向國會提呈1976年法律專業法令修正案,主要納入第36和37條文,即律師必須獲得執業證書才能執業的規定,不包括任何仲裁程序中的法律行動南茜表示,大馬對外開放本地法律專業領域,將有助於增加大馬的收入以及提昇大馬的良好形象。 ( 星洲日報) http://news.sinchew.com.my/node/324925?tid=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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