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蘭莪‧八打靈再也19日訊)警方宣佈展開“除暴特別行動”向罪案開戰,並援引防範罪案法令扣留任何可疑嫌犯。法律界人士勸告民眾若遇警察臨檢,要儘量全程配合。 行動黨泗岩沫區區國會議員兼執業律師林立迎提醒民眾,若警員要求民眾出示身份證時,一定要態度友善且100%給予合作,否則警方可援引刑事法典187條文,即“不給予合作”罪名調查。 該條文一旦罪名成立,可判坐牢最高半年,或罰款最多1千令吉,或兩者兼施。
無庭令下可扣留24小時他說,現有法令允許警方在沒有庭令的情況下,扣留任何人長達24小時,之後則須獲得推事批准延長扣留。
他也建議內政部,在展開取締行動時,應由一隊人即至少5人以上,有警長階級者帶隊,才會讓民眾才有信心。
“大馬也可以仿效一些國家警方做法,一旦警車從後方截停車子,警員未下車前,就要開啟行車記錄器,以保障雙方利益。”
蘇拉星:非常時期須祭重典另一方面,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委員拿督蘇拉星則表示,他能理解警方在非常時期,祭出重典。
蘇拉星解釋,防範罪案法令和刑事法典,都有賦予警方扣留權的條文,但前者是做防範用途,即罪案未發生前,而後者則是警方在案發後逮捕嫌犯。 “有些罪犯被控後,繳付保證金後又出來幹案,看看現在的鎗擊案,因此警方需要援引防範罪案法令。”
公眾遇警方臨檢時所要採取的行動 1. 停車或停下手上事務,聆聽警員指示,一般會要求檢查身分證 2. 態度禮貌地,先要求查看負責警員的警員證(kad kuasa),該證件有警員照片、編號和個人資料,可記下警員名字和編號供日後用途 3. 100%保持合作,隨後遞上身分證供檢查 4. 警察檢閱完畢,若沒有進一步詢問,即可開車離開或繼續手上事務 5. 若警方表明要扣留你,一定要詢問理由,並在前往警局扣留所前,致電律師或家屬說明情況。
溫馨提醒
1. 遇警方臨檢時,應盡力給予配合,不可挑戰對方權限 2. 若質疑警員身分真偽,可要求一起前往鄰近警局 3. 若警員需要進一步調查,會表明要扣留你並給與理由,同樣地保持合作,警員會指示你自行駕車,或坐上警車去警局。 (星洲日報‧報道:盧慧菁) https://www.facebook.com/fb.top. ... ;hc_location=stre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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