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中国有一王某男子,现年28岁,未婚,是某电视台记者。王某声称至今不婚,只因自己喜欢嫖娼,当然如果特别喜欢某个卖淫女,就会包夜该卖淫女,供一整夜满足私欲。 最近,王某就认识了自称大三学生,25岁的妙龄女子朱某。他们在第一次,进行了快餐式300元(马币约190令吉)的性交易,事后王某觉得朱某不错,两人便约定周末,来一次包夜,价格为2000元(约马币1250令吉),同时口头约定,发生性关系的次数不限。
当晚,王某和朱某发生了三次性关系后,朱某已感觉很累,正要睡去。王某却不依不饶,说既然包夜,就应当配合他的需求,发生性关系。在当晚,王某不顾朱某反抗,强行与朱某发生了第四次性关系。朱某实在被王某折磨得没法忍受,于是报警告王某强奸自己。 王某拿出了自己和朱某的聊天记录,气愤表示,“说好的包夜,我不是强奸,我只是嫖娼而已,不要欺负我不懂法律。” 这事发生在中国,王某和朱某约定发生性关系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在中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对卖淫嫖娼的行为,还是应当可以给予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不过多数,会以两人已成年,且无伴侣的情况下,不构成严重罪行。 但在作为伊斯兰国的马来西亚,在情色产业管理上,可是相当严格的。卖淫和买春都属犯法的,可是通常妓女和嫖客都很难被定罪。因此,无论双方事先是否已同意发生性关系,只要是卖淫和买春都属犯法的! 此外,强奸一事,还是以当事人主观态度决定,前三次是朱某自愿性认可的包夜协议,自愿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虽然两人属于以金钱交换性行为的违法行为,但仍未构成强奸。但随后,王某意犹未尽,强迫朱某发生性关系,手段明显强硬,并违背了朱某的意志,侵害了朱某的性自主决定权,同时让朱某在事后感到心灵或肉体被折磨,王某可称已构成强奸罪! 但是,在中国这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特殊性,朱某对于强奸罪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法庭很可能会对王某从轻处罚。 本案是小编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落清楚,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同时,小编是结合大马刑法,配合不愿透露名字的律师,对本案进行的分析,不便之处,还望批评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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