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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拿不到上诉许可令 律师:沈可婷将再无上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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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22 12:0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要说这几天最受国人关注的就是“8少年夜骑遭撞死案”,被告沈可婷早前曾2度获判无罪释放,但却在本周三被新山高庭推翻,改判罪成需要监禁6年及罚款6000令吉,而沈可婷也在14日早上入禀上诉,对于这起案件,律师称全案已经到了最后层级阶段,如果上诉不获批准,那等同于宣告她失去上诉机会。


据《东方日报》报导,曾担任副检察司的执业律师蔡学捷表示,沈可婷案件始于推事庭,而任何始于推事庭或地方法庭的案件,最高只能上诉到上诉庭。


执业律师吴思汉指出,根据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50(2)和(2A)条文,若有一方对高庭对于一个来自推事庭案件判决不满,可以在判决出炉后14天内申请上诉,以此获得上诉许可,否则等同于放弃上诉。


(图取自《马新社》)



蔡学捷指出,沈可婷需要获得布城上诉庭的上诉许可,才能正式进入上诉阶段,之后上诉法官将依审阅高庭法官的判书、证人供词、其他相关证据文件等,来做出裁决,期间无需重召证人供证。


他解释,上诉不该用“还有几次”来理解,而是该以“层级”(Tier)来说明。他以8少年夜骑遭撞死案为例,由于因为推事判决沈可婷无罪释放,控方对此不满便向高庭提出上诉,之后高庭允许推事庭重审,惟最终依旧维持原判,随后控方继续向高庭提出上诉,最终高庭推翻推事庭的判决。


“从推事庭上诉至高庭,这是一个层级,如今辩方则从高庭向上诉庭提呈上诉申请,则是另一个层级。”


(图取自《星洲日报》)




他也说道,由于目前这起案件已是控辩双方最后层级的上诉,若控方在上诉庭成功推翻之前的裁决,辩方就没有上诉的机会。


沈可婷周三在新山高庭,被判决在2017年2月18日,凌晨3时20分,在新山内环公路鲁莽及危险驾驶,导致8名骑脚踏车的少年死亡,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成,需监禁6年及罚款6000令吉,即日起执行。


按照司法程序,代表律师需要先取得上诉准令,才能提出上诉。因此沈可婷代表律师法依扎在14日上午,已经透过电子入禀系统,入禀上诉申请通知书及要求法庭尽快审讯的紧急证书。


他透露,所入禀的上诉通知书,是针对允许上诉和暂缓执行刑罚的申请。同时也表示:“谢谢大家对沈可婷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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