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macdonaldss 于 30-11-2017 10:33 PM 编辑
早在二十年前,美國學者西爾斯和奧斯頓在觀察同運在美國麻州及世界各地的活動後,合著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一書,其中定義同運是一門經過精心部署、有組織、有策劃的運動,亦可說是一門廣告學。為了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同運人士不惜花下十幾年的時間籌備,發展期共分四大階段:
: - 群體凝聚期:集結一群同運人士,激發他們的使命感。
- 組織鞏固期:利用媒體將多元性解放文化打造成為開明的象徵,並加強組織、滲透到政府及社會中的每個領域。
- 整體動員期:集結資源,將同性婚姻打造成「人權」問題,並將「恐同」和「歧視」的標籤貼在所有反對者的身上。
- 行為合法期:當整個社會都以為他們的論點有理,就堂而皇之地進入立法階段。
一路看下來,這不正是台灣的寫照,經過十幾年精心佈署,突然一日之間,同性婚姻法就如洪水猛獸襲來,闖進國會的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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