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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游梁宣誓案 政府指2人已失资格不可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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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0-2016 10:4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立法会议员游蕙祯及梁颂恒宣誓被指无效需再宣誓,律政司今日(18日)入禀高等法院提出紧急司法覆核,禁止两人再宣誓,高院晚上约9时20分聆讯。政府今次出招突袭,吸引大批传媒及市民旁听,约100人逼爆法庭。

政府申请司法覆核理据指,游梁二人拒绝及忽略作出法定宣誓,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应被取消议员资格;以及根据《基本法》第104条,除要求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宣誓是代表认同《基本法》、香港特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拒绝的话等于表示不可以在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提下,执行立法会议员的职务。

政府指,根据上述两条例,两人宣誓当日的行为,已令他们失去议员资格,不可酌情,立会主席不可再让他们宣誓多一次。政府申请临时禁制令理据则指,既然二人的议员身份成疑,若让他们再宣誓,甚至审议法案、投票甚或发言,都会构成混乱,令外界对二人是否可有效执行立法会议员的职责,亦会感到混淆。

法官指,法庭于两星期内审理司法覆核,所造成的混乱应该有限。但律政司一方指,不应让已被撤销资格的人士执行立法会议员职务。

代表立法会主席梁君彦的大状则指,立法会主席代表整个立法会,有责任保护每个民选议员的权利,且根据议事规则主席绝对有权让二人再宣誓,认为一次宣誓失败,并未构成拒绝及忽略;民选议员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宪制权利,故主席不会轻易剥夺该权利。除非法庭裁定二人已被剥夺议员资格,否则在此之前,两人仍然是立会议员,参与立法会的权力不容被剥夺。梁君彦反对颁临时禁制令,理由是若两人被剥夺参与会议,所有开过的会可能要推倒重开。

梁颂恒一方指,《基本法》与本案无关,亦无违反宣誓及声明条例,对于指其宣誓无效,只不过是立会秘书长陈维安拒为他监誓,梁又质疑特首无资格提出今次诉讼。

?20161018222600

故事变很快,原来还有下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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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8-10-2016 10: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就是所谓的:“又要威,又要戴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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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0-2016 11: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搞到这种田地,活该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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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0-2016 11:3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港独武装起来,进攻立法会特首府,革命推翻独裁香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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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0-2016 11:4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UAR勇男 于 18-10-2016 11:48 PM 编辑

香港是中国的香港....港府需听命于北京...!
北京一纸命令,港府不敢不从!

既然侮辱中国,港府没将这一对狗男女移交“中央处理”也算法外开恩了,何苦还要当中国香港的议员?
这一次港府做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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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0-2016 12: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你当选,不好好为民请命,来搞什么政治宣泄,还是冒犯和侮辱那种,被禁止的话,完全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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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0-2016 01: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牠”俩自己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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