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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 设信托 保障继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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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医疗规划,是为人父母者,为孩子未来规划时,最重要及最常见的环节。
然而,许多父母也许已经忽略这个环节:遗产规划(Estate Planning)。
我有一名有遗产规划的客户,最小的孩子已成家立室,现年30出头的夫妇俩拥有两栋房子、两辆车、一盘小生意、一些银行存款、一些金饰及两名年幼的孩子。
虽然他们目前还算年轻,但也找我规划遗产,主要就是为了给两名年幼的孩子保障。
夫妻俩都深深了解到,若他们其中一人,尤其是身为一家经济支柱的丈夫,在孩子成年前发生不测,对整个家庭与孩子带来的风险。
从财务规划的观点而言,孩子还小的年轻夫妇都必须规划遗产。
在大马,当今有许多年轻夫妇联名购买房子,若夫妇俩都没立遗嘱,其中一人去世时,其遗产将依据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1997年修正)来分配。这项法令适用于大马半岛及东马的砂拉越州。
当任何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逝世,我们称之为无遗嘱死者(Intestate)。至于在沙巴,已逝者的遗产则会依据1960年遗产继承法令(Intestate Succession Ordinance Act1960)分配。
而回教徒则依据回教遗产分配法(Hukum Faraid)来分配遗产,称为无遗嘱遗产分配法(Rules of Intestacy)。
本文中,我会以适用于非回教徒的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1997年修正)作为根据,讲解非回教徒若没拥有恰当的遗产规划,所面对的后果。
在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1997年修正)下,若无遗嘱死者逝世,遗下配偶、父母(或爸妈其中一人)及孩子,那么,配偶及父母(或仍在世的父亲或母亲)将各获分配其遗产的半数,其余半数归其孩子所有。
【您的孩子】
找个身心财务健全的监护人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同时身亡是不太可能的事,但还是有可能会发生(例如交通意外)。
因此,我还是奉劝各位,如果您的孩子仍未达到21岁法定成年年龄,最好还是为他/他们规划。
您应委任一名合法监护人,万一您在他们成年前即已发生不测逝世,由这名监护人照顾未成年孩子的生活起居。
受委的监护人必须在您逝世后,负责孩子的生活开销及教育费。若您未指定特定的监护人,那么,将由您的家人决定谁来照顾您的孩子,最终受委的孩子监护人,却可能并非您属意的那位。
您所委任的监护人,必须在身心及财务上都健全,有能力照顾与带大您的孩子,直到孩子21岁成年(回教徒18岁成年,非回教徒21岁成年)为止。
因此,由于年老体弱的关系,您的父母并不适合担任您孩子的监护人。有关监护人必须了解各种可能出现的后果,并完全同意身为监护人的各种角色与责任,包括财务上的责任。
另一个可行的做法是先问问自己,您在照顾自己孩子的当儿,是否愿意出任您姐妹的孩子监护人?身为监护人,您必须负责抚养及教育您姐妹的孩子,包括他们的生活费及教育费!
在您要求自己的姐妹,出任您孩子的监护人之前,您必须先自问上述问题。
小额保费换大额保障
为孩子设立信托,以保险融资(Insurance Funding for Trust Creation)。任何人接受成为孩子监护人的委任之前,最大的考量必然是财务责任,尤其是孩子们的教育费。
以上案例中,陈先生委任一名姐姐担任其孩子的监护人,但先决条件是,他须自行先为孩子准备一笔生活费及教育费,而他是透过买足保额充足的保险来进行,即万一他本身及其太太患上一种常见的疾病,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金将支付予一名委托人(Trustee),作为孩子未来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给监护人每月收入
该名信托人将给予监护人一笔“每月收入”,以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及教育费。投保是为孩子信托创造一笔金钱的最廉宜方法。您只需付出小额的保费,即可换得大额的保障。
这里有个简单范例,若设立一项信托的目的,是因为担心万一年轻的父母患上其中一种常见的疾病(但孩子不能是一名特殊儿童),孩子的生活费及教育费没有着落,那么,购买个人意外保险将是创造这类信托基金的最佳及最廉宜方法。
您只需每年支付少于1000令吉的保费,即可换得一笔百万令吉保额的保障。
设信托基金 寿险最廉宜最有效
不同的保单应对不同的目的。若您为孩子设立信托的目的,在于其特别的需求,那么个人意外保险将不是解决方案,尤其是您的孩子是特殊儿童。
对于有特别需求的孩子,父母们或可探讨一项特别信托基金,在父母双亡后,有一笔基金照料孩子的生活。在这方面,设立这类基金的方法有两个。您可选择在世期间设立在世信托(Living Trust)或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
大部分拥有特殊孩童的父母,较不注重在孩子还在世时,为他们准备一项基金来应付他们的特别需求,反之,父母们只关注两人双亡后,孩子可能面对的情况。
至于遗嘱信托,只能通过生前缮写遗嘱进行。您必须在这分遗嘱中委任一名信托人,而针对为特别需求孩童而设的信托,委任机构信托人会比个人来的好。
信托中的资金可从死者(孩子父母或其中一人)的遗产或直接从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金所得。
人寿保险是设立信托基金的最廉宜及最有效方法。一旦父母逝世,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金将直接付给信托,无需经过取得遗产认证书(Grant of Probate)费时耗力的繁琐程序。
保额少过百万不划算
现在的问题是:市面上的保险种类如此繁多,哪一种最适合?我的答案是:这取决于您最关注的是什么而定。如果您担心的是您万一发生不测身亡,那么,纯粹只保障死亡利益的终身人寿保险,将是最合适的保单,理论上,这是最廉宜的终身人寿保单,因为它只提供死亡利益。
但事实上这点却未必正确,因为不同的保险公司拥有不同的保险成本。换句话说,上述保单也许是某保险公司最廉宜的终身人寿保单,但却可能不是市场上最廉宜的保单。
许多人也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在财务负担上,其中一名不幸罹患严重疾病或永久与完全残疾(Total and Permanent Disablity,简称TPD)。为了医病,您可能已耗费了一大笔金钱,但与此同时,您还不需为您特殊孩子的特别需求而烦。
因此,同时拥有死亡利益、严重疾病及永久与完全残疾保障的终身人寿保单,将是您减轻忧虑的选择。这类保单,您或须在仍在世期间持续缴付保费,而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将直接支付予您,而您可动用这笔钱来设立一个在世信托(Living Trust)。
不论是在世信托或遗嘱信托,保额不宜少过100万令吉(因为不划算),而您若委任机构信托人担任孩子信托的信托人,必须缴付常年的管理费。
每个家庭的情况及顾虑都不尽相同,您必须经过一个恰当的资料搜集程序,并咨询财务规划师来给予恰当的建议,以鉴定最适合您家庭情况与顾虑的方法及产品,来设立您所需的信托基金。
【您的房子】
11人分配半间房子
问题就在于,若父母在分得已逝孩子的遗产分额后,也同样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逝世,一旦发生这个情况,依据上述法令,这名父亲或母亲所分得的已逝孩子的四分一遗产分额,将分配予其受益人,即其仍在世的另一半、孩子,以及已逝孩子的配偶及孩子(即其媳妇或女婿及内孙或外孙)。
让我举以下例子:
A先生及A女士有2名孩子。A先生的父母现年60余岁,而A先生有两名兄弟(其中一名兄弟已逝世,遗下太太及3名孩子)及2名姐妹,而A女士则是本身家庭(外家)的独生女。
若A先生在未立遗嘱下逝世,屋子的拥有权将归谁?若A先生逝世2年后,其父亲也随即离世,谁又会是屋子的合法继承人?
上表所示,在A先生逝世后,其太太将获分配A先生在有关房子50%分额的四分一。A先生的孩子将获分配这50%的二分一,A先生的父母则获分配50%的四分一。
然而,如上述表二所示,到了遗产分配的第二阶段,A先生上述50%房子拥有权的分配情况就变得非常错综复杂了。
这是因为原本由A先生及A太太所联名拥有的房子,将变成11人合共持有,即:A太太、A先生的两名孩子、A先生仍在世的长辈(A先生的母亲)、A先生已逝兄弟的配偶及孩子、A先生仍在世的兄弟及两名姐妹,总共11人来分配A先生生前持有的屋子50%拥有权。
洋房险遭拍卖
“天啊!”,各位看到这里,相信第一个反应会是这样。但这绝非开玩笑!
我认识一名年轻有为的公司总经理,他与一名空中小姐结婚后,育有一名年幼的女儿,但不幸在结婚5年后,就在生前未立遗嘱的情况下逝世。
由于在这名总经理逝世一年后,其遗孀无力摊还高昂的房贷,其洋房几乎被银行拍卖。
其太太希望其遗产依据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1997年修正)分配后,出售有关洋房套现,但不幸的是,其家翁及家婆却反对出售。
他们认为,有关洋房是孩子生前以他辛苦赚来的血汗钱所买下。他们也怪责媳妇不懂得保护已故丈夫的遗产;反之,为了让自己保养青春美丽以改嫁他人,而胡乱花费亡夫的血汗钱。
家翁、家婆也因为担心媳妇改嫁,而争夺孙女的抚养权。这是一场悲剧性的误会,差点搞到有关房子就被银行拍卖。所幸的是,这对家翁家婆最终觉醒,并同意出售有关洋房。
看了以上案例,大家应清楚意识到,必须在世时立下恰当的遗嘱,在遗产分配上先做好妥当的安排,以保障您心爱的家人,免于他们遭受不必要的痛苦,也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出现不必要的误解与不愉快。
http://www.penangrockwills.com/#!立遗嘱-设信托-保障继承者/b46ba/5689ddfb0cf22317a79b08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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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16 03: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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