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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刑法,基督徒要不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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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伊斯兰法通过了,请看尤其这个刑罚
通奸(zina)
通奸者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没有夫妻名份的1名男子和1名女子有肉体关系
刑罚:通奸者是“mohsan”将被判掷石至死,使用的比较大块的石头
旧约圣经:申命记:
22:22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这个刑罚基督徒要不要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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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3-2015 01: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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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算可怕。
更可怕的是擲第一批石的,是由受刑者的家人: 叔,伯,表兄,先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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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3-2015 11: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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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3-2015 03: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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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reeman_long 于 25-3-2015 03:14 PM 编辑
嗯。
當年神給以色列人賜下律法的用意,並不是要他們守,而是要他們犯,好曝露他們都是罪人,都只會犯罪,不但不能守,也根本沒有能力守。人若看見這個,就必仰望神,就必放下自己的努力,單單的來信靠基督,這樣,神給人賜下律法的目的和用意就達到了。是的,祂賜下律法,本意並不是要人守,而是要人犯,好曝露人罪之天性的本質,好叫人能謙卑下來,不信靠自己,只能仰望主自己。耶穌來了,就是恩典與實際的到來,祂的這話("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先拿石頭打她";結果呢,”他們聽見了,就從老的開始,一個一個地出去了”-約8:09)正道出神賜下律法的用意。
可惜的是,猶太人並沒有這樣的眼光,那冒牌的宗教更不用說,他們只會利用神的律法來轄制人、控制人、綑綁人,自己卻大大放縱肉體的情慾和兇殺,甚至到了他們所謂的『天堂』還繼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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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3-2015 03: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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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並不是要人守,而是要人犯,好曝露人罪之天性的本質,好叫人能謙卑下來 如果依照你的逻辑
《利未記》20:13:“男人与男人同寝,像与妇女同寝一样,两人都做了可憎的事,必须处死。他们要自行承担丧命的血债。”。
这句也是不是要人守,而是要人犯,好暴露罪的天性。
那样何必去谴责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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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3-2015 04: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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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8-3-2015 04: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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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
就是说这些古老的律法不是神的意思?
那么就是代表惩罚不需要跟,但是罪如通奸与同性恋还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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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3-2015 04: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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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reeman_long 于 28-3-2015 05:01 PM 编辑
沒關係,慢慢讀,且讀多次,就能領會作者(倪柝聲)深處的話。
就是说这些古老的律法不是神的意思?
那么就是代表惩罚不需要跟,但是罪如通奸与同性恋还是罪?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並不是要人只在外面傻呼呼地遵守。
神若不告訴人什麼是罪,我們就不知道這樣做在神面前就是犯罪。
人若犯了罪,蒙了神的光照,就知道自己是個罪人,就必在神面前謙卑下來,就會因着向神悔改認罪,而得着神的救恩--這就是神賜下律法的用意。
通奸与同性恋在神面前是罪。至於”惩罚需不需要跟”--在律法時代是要被治死的--因此我們若活在那個時代,就沒有一個人能担當得起。但感謝神,主耶穌來了,就帶來恩典,祂在十字架上担當了我們的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1:09)因此,在恩典的時代就不必被處死,但須記得主耶穌的告誡:『我...不定你的罪;去吧,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約8:11)
路7:47
所以我告訴你,她許多的罪都赦免了,因為愛得多;但那赦免少的,他愛得就少。
上面主耶穌的話告訴我們,一個人若感受到他那許許多多的罪都蒙主赦免,那麼,他對主的愛就多,且是至大至深的;
反之,若一個人覺得他所犯的罪很少,感覺上主所赦免的罪也就少,那麼,他對主的愛也就相對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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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8-3-2015 05: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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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也可以说这个对神来说是罪,不过人类是不需要透过法律去惩罚犯罪的人,因为神已经告诉人类这个是错误的,而人类也懂了
也就是说这个只是那个人与神之间的关系,所以与人无忧
所以身为基督徒是没有必要去谴责犯了那个罪的人,最多只是提醒他们,这个不是上帝所喜欢的。
基督徒应该做的就是那样而已。
那样说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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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2015 01: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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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zina)
通奸者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没有夫妻名份的1名男子和1名女子有肉体关系
刑罚:通奸者是“mohsan”将被判掷石至死,使用的比较大块的石头
旧约圣经:申命记:
22:22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古兰经好像不喜欢上面红色的那个字。哪里是跟红色的那个字国家的法律。现在大马是要跟阿拉伯(自己创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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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2015 12: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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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會不會犯罪, 上帝始初已經了解, 也給他們悔過的選擇.
祂的道, 自然定律裡也為了知罪犯罪的人設了終點.
一個人悔改, 再重新回到上帝的道. 是上帝所喜悅的.
一個人執迷不悔, 拒絕了上帝的救恩. 就無法自拔的遁尋那個自然定律而了結.
對那個於上帝來說是罪, 是人與上帝之間的關係來解決. 審判日那天就知道了.
同時, 人類可以套用上帝律法中的某個法章, 作為維持社會次序. 那些是人與人之間的文化共識, 不可當作神授權他們去執那個法.
上帝的律法是讓人知罪.
人的法律是定人家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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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015 01: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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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可以套用上帝律法中的某個法章?
谁来决定哪一个律法可以用?哪一个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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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015 07:2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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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社會時代的需要會出現不同的審判觀,
在相對和平的現在,你這種解釋也是出于社會的需要。
中世紀時代卻不同,
想知道最慘烈的審判,略略讀過 宗教裁判所 時代的歷史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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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4-2015 10: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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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林口 于 3-4-2015 11:05 AM 编辑
懶於思考的人兒絕對可以套用其中或hampalan包下所有連他們都無法了解的法章.
當然, 假如以上的一班人都同意的話, 就可以照單全收.
比如說, 這個國家突發奇想來立法懲罰不孝子. 你願意站在那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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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4-2015 10:5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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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經歷過中世紀的實驗, 哪會有今天.
拿美國來說, 他們崇尚人人平等. 所以目前政教分治還是最好的選擇.
跟上帝有問題, 人自己去跟上帝去解決.
對社會, 每個人在法律上都有基本權站立點. 不需要搬神明來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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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4-2015 12: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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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福音书,耶稣赦免一位女人说的话,你们当中如果谁没罪,就丢死她吧
结果众人最后都离开没做到,耶稣也赦免这位女人了
我是不支持伊斯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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