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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务 - 为2家公司服务,年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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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1-2014 07: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好。急问:
-2012年到2013年4月为止,我是新加坡员工,不过在马来西亚上班。
- 2013 年,在A服务了4个月;B公司服务8个月。A和B都承担我的个人税务,既是说,PCB不会从我工资扣。都有合同白紙黑字說明。
-4月辞职,A付了non tax resident 相等于的税数。同时间,A要求我上诉,因为我entitled as tax resident.上诉批了。
- 4月后,我留在马来西亚上班。
-今年4月,我报个人税。因为总年的收入多,所以tax bracket 跳了。
-A要求我給回當初A付給LHDN的多餘稅務.因為A認為既然我已經是tax resident,那麼就該按照我在A公司時所拿的工資,然後按照相對的tax bracket來算。
-我認為既然個人報稅是整個年份的所得算的,就不應該分出來,兩家公司都應該照年收入所需付的稅務,然後按照月份pro rated.

問題-如果我堅持不還,會不會有法律追究?有沒有什麼clause可以拿來fight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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