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9日訊)柔佛港口副總執行長莫哈末哈納菲,由于4年前接受一項與馬來西亞依斯干達特區發展工程有關的2萬5000令吉賄賂金,今日認罪后被判罰款3萬令吉或以坐牢6個月替代。
被告莫哈末哈納菲(47歲)較后立即繳清罰款,步離新山地庭。
控狀指被告于2010年1月初下午3時至4時,在依斯干達投資有限公司位于新山金海灣的公司后方泊車場,向一名與被告公司負責工程的工作人員相熟的莫哈末祖基菲里,收取2萬5000令吉現金,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賄賂)。
一旦罪成,被告將面對最高2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事發時,被告是美迪尼依斯干達有限公司總執行長兼依斯干達投資有限公司副主席,被調查后已換工作,現任柔佛港口副總執行長及子公司柔佛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總執行長。
首次犯錯輕判
被告的代表律師阿茲魯為被告求情時說,被告育有4名孩子,之前在有關公司服務已久,而在接受調查期間給予合作,並協助反貪會揭露及提控另兩項案件。
基于被告首次犯錯並已為行為懺悔,因此要求法官只判處最低限度罰款及免去牢獄之災。
此案主控官諾法茲琳說,被告需為其錯誤行為負上應有責任,希望法官作出合理判決。
法官莫哈末哈爾達宣判被告罰款3萬令吉,或以坐牢6個月替代;較后,被告繳清罰款。
控2賄賂罪
被告莫哈末哈納菲于去年10月24日,被反貪會以兩項賄賂罪控上法庭,控狀指他自稱代表他人,先后向莫哈末祖基菲里索取一項價值270萬令吉工程的10%賄金及2萬5000令吉賄金,作為后者獲得該公司工程合約的費用,但被告皆不認罪,並以10萬令吉保外。
週三早上的案件,被告是在交替控狀下始俯首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