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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还是最滥权!看他们枪毙嫌犯的“典型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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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人民之声(SUARAM)周四推介《2012年大马人权报告:公民与政治权利》,和去年的情况相似,警察依然是在滥用权利和侵犯人权案例最多的执法机构。
根据报告,2012年1月至8月期间,死于警方枪下的亡魂,多达37人。警方声称,他们是依据标准作业程序执行任务,而枪毙他人的“典型理由”,有下列5项:
(1)死者是刑事犯;
(2)警方自卫开枪;
(3)死者用巴冷刀攻击警方;
(4)死者和私会党有关;
(5)死者曾涉及罪案。
同年,9人死于警方的扣留期间。警察皇家委员会曾建议,对于在扣留期间猝死的案件,警方必须在一周内提呈报告,一个月内召开验尸庭。不过显然的,警方在这方面的动作十分缓慢。
BERSIH3.0 比 BERSIH 2.0 的执法更糟糕!
报告指出,2012年4月28日举行的BERSIH3.0,比起2011年7月9日举行的BERSIH2.0,警方的执法力度更糟。
警方投入9274人警力、投掷967颗催泪弹、逮捕512人、羞辱12名媒体工作者,而政府更花费了180万令吉来压制这场集会。
尽管我国拥有2011年和平集会法令,而法令也阐明,人们可在公共场所举行任何集会、会面或游行,不再需要向警方申请准证。但人民之声发现,警方还是掌握了拒绝批准集会举办的权利,尤其是街头游行。
滥权机构异军突起
报告也说,我国的言论看似自由,但当中却存在着双重标准。异议人士尤其是反对党领袖的意见或发言,经常被定调为“煽动性言论”,惟执法单位却独厚经常发表煽动性文章的《马来西亚前锋报》。
此外,报告点名社团注册局(ROS)和大马公司委员会(CCM)“异军突起”,是国内其中两个滥用执法权利的机构。
佳礼记者 采访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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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9-2013 04: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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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是個案!
lu tak suka lu keluar dari Malays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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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9-2013 04: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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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支持用私刑对付罪犯,但是警察用了那么多治安还是一样的糟糕,所以这种心态也是对罪案率没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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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9-2013 05: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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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hlyner 发表于 26-9-2013 04:56 PM
很多人支持用私刑对付罪犯,但是警察用了那么多治安还是一样的糟糕,所以这种心态也是对罪案率没帮助
警察私刑对付的是 90% 是印裔
对穆斯林兄弟自己人是呵护有加,前门进,后门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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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9-2013 05: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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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开枪,可是警方人员没死的...
那些先开枪的都死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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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9-2013 06: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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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被打死的,沒被打死的都總能在車子/住所/身上搜出巴冷刀。真是個神奇的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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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9-2013 06: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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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hlyner 发表于 26-9-2013 04:56 PM
很多人支持用私刑对付罪犯,但是警察用了那么多治安还是一样的糟糕,所以这种心态也是对罪案率没帮助
这和死刑刑法是一样的,虽然某些罪是死刑,但依然一样多人犯。
支持这种理论的人 No.1 的理由就是- 有 死刑/私刑 都治安这么差了,没有不是更糟糕?
如果这社会是根据 simple model of rational crime (SMORC)操作的那他们说的都对,但显然不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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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9-2013 08: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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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找到巴冷刀手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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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9-2013 08: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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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不是有一单警察追少年然后被少年用石头敲头然后惨死的案子?
石头到底算不算武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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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9-2013 10: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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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真实的报道就只有在Cari看到而已..谢谢L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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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9-2013 11:0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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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啥意外,差不多每個馬奶人民都知道的事。
可能現在也紅到去國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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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9-2013 11: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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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2050 发表于 26-9-2013 05:02 PM
警察私刑对付的是 90% 是印裔
对穆斯林兄弟自己人是呵护有加,前门进,后门出
对黄皮肤黑头发的就会问 "sekarang you mahu macam mana set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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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9-2013 02: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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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报纸看到警方对土匪,一定没有一位土匪活命的。。
除了是公众捉了给警方不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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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9-2013 03: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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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ail84 发表于 27-9-2013 11:21 AM
对黄皮肤黑头发的就会问 "sekarang you mahu macam mana setter? "
是..u help me ....i help 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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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9-2013 03: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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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9-2013 03: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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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2050 发表于 26-9-2013 05:02 PM
警察私刑对付的是 90% 是印裔
对穆斯林兄弟自己人是呵护有加,前门进,后门出
90%黑皮都不是好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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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9-2013 06: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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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这样的啦。你第一次识me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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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9-2013 10: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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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9-2013 11: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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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不文明的国家才会动用私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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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9-2013 09: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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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乱判, 偏向罪犯的情况下, 动用私刑是唯一可以伸张正义的方法。
看以下新闻, 持械抢劫罪成才鞭两下而已, 连感化院,监牢都不必进, 罪犯们笑着离开。
抢劫罪成庭内施2鞭 3人掩嘴笑着离开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凌晨十二时五十一分
(吉隆坡27日讯)3名被控结伙持械抢劫的青少年,周五在安邦地庭内当场被施以鞭笞处罚。
他们被控与另一名24岁被告于2012年5月17日凌晨4时30分,在鹅唛结伙打抢一名女子,导致女受害者损失1200令吉,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95(结伙打劫)条文,并与第397条文(持械抢劫)同读 。一旦被判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及鞭笞。
法官玛妮娜是于9月12日裁决4名被告结伙抢劫罪名成立,首名被告莫哈末兰丹(24岁)被判监禁4年及鞭笞4下,刑期从下判日开始算起。
其他3名被告,私人教练菲曼(21岁)与两名技工莫哈末达立(20岁)及哈兹米鲁(19岁),法官则顾及3人年龄不足21岁,因此轻判他们必须在刑事法典第293(1)(b)条文下,以5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签保守行为2年至12个月,以及必须在庭内接受鞭笞两下。
3人周五接受庭警鞭打各两下后,却丝毫不见有惭愧或悔改的反应,反而掩嘴笑着结伴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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