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礼资讯网

 找回密码
 注册

ADVERTISEMENT

查看: 8280|回复: 51

【再努丁向亚航道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8-8-2013 07: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新闻部长兼《先锋报》总编辑再努丁,针对自己暗指亚航提供猪肉飞机餐文章,在部落格向亚航道歉。

他说,由于无法承担亚航起诉和要求500万令吉的赔偿,因此答应在部落格中刊登道歉启事。尽管亚航只要求刊登6个月,但他将把道歉启事留在部落格数年,让更多人阅读。

https://www.facebook.com/Orienta ... ;hc_location=stream

(部落格中刊登道歉启事就得了 ? 還真便宜了他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DVERTISEMENT

发表于 28-8-2013 09: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亚航应该学“他们”的作风--不接受道歉,把再努丁“置于死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8-8-2013 09:2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会去看他的部落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8-8-2013 09: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法承担 ? 跟先锋报撑腰的上头拿就ok了啊...
5000万或5亿都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8-8-2013 11: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砍你一刀再道歉.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8-8-2013 11: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空中说话 发表于 28-8-2013 09:14 PM
亚航应该学“他们”的作风--不接受道歉,把再努丁“置于死地”。

亞航不敢啦 ,等下政府下令亞航的空姐的衣服得包得像木乃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Follow Us
发表于 29-8-2013 12:08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鼠輩行为。。。不行了赶快举枪投降,污蔑人之前有没有想清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9-8-2013 09:1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凭空想象,想写什么就写,没有顾虑后果,真的是下贱行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DVERTISEMENT

发表于 29-8-2013 09:1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qweasd147- 发表于 28-8-2013 11:27 PM
砍你一刀再道歉.

在报纸上把你整间公司诬蔑到人家对你没有信心,
这个“新闻”已经误导千万人知道了。
然后自己在Blog道个歉,请问有几个人去她的Blog?你们说谁比较划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9-8-2013 09:5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講人就厲害 講不用錢嘛
現在沒錢給那500万 馬上說抱歉 這麽厲害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9-8-2013 09:5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就登前锋报头版全页啦!总比登在部落格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9-8-2013 09:5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背后的金主不撑腰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9-8-2013 10:0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当过部长??

吃到牛高马大,不懂何为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人
本帖最后由 天秤座的我 于 29-8-2013 10:10 AM 编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9-8-2013 10:0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道歉有用的话要警察来干嘛?

一句道歉就可以便宜了事?还真便宜了这个贱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9-8-2013 10:2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九品芝麻官》入边有一幕:方唐镜一直挑战包龙星,不断踏出黄界,又嘲笑包大人:吹咩?打我吖笨!结果,包龙星真系好够力咁“誓”咗落去。

咎由自取既事情,真系唔好怪人。So,绝对支持Air Asia告到呢条水甩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9-8-2013 10:2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发生诽谤的事件,就只需在blogger道歉就可以?

至少,他身为先锋报总编辑,在那份先锋报,必须每天在头版登道歉启事六个月。
在blogger道歉,无形中只会帮他blogger拉高游览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DVERTISEMENT

发表于 29-8-2013 10:2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們在fb狂傳他不就行了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9-8-2013 10:4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Cher, 开一个新的没人看的就可以了咯!!!(可是现在的有人看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9-8-2013 10:5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做部长时=有油水=负担得起=乱说话?
没做部长=没有油水=负担不起=道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9-8-2013 10:5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破坏他人名誉,会造成长期的损失。
这些人凭么认定是猪肉?难道他有吃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版权所有 © 1996-2023 Cari Internet Sdn Bhd (483575-W)|IPSERVERONE 提供云主机|广告刊登|关于我们|私隐权|免控|投诉|联络|脸书|佳礼资讯网

GMT+8, 23-12-2024 04:12 AM , Processed in 0.146059 second(s), 2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