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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来自马大法律系二年级生的信函....马来西亚人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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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012 08: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封来自马大法律系二年级生的信函....马来西亚人必看!

《什么是宪法?》

很多人都不明白宪法是什么。为何我们的国家原则第三条是维护宪法;而维护宪法又会在第四条的遵从法律之上?难道说维护宪法比遵从法律重要?

是的,答案呼之欲出。为何会有法律,是因为我们人与人之间相处一定有摩擦和意见不和,这时我们就需要一个大家都同意的东西当成一个桥梁,让我们能和平相处;而这就是法律。法律的出现是一种社会的契约,而我们大家全都是契约之下的遵从者,违反的就是与众人为敌,因为没有人是可以在大家都愿意牺牲去遵从时,享有特权不去遵从。

那法律是由谁来创造,谁来执行,谁来翻译呢?这时,宪法的出现就是为了解释这一情况。宪法精神是什么?简单来说,就是当人民把自己的个人自由交托在政府手上,和愿意遵从政府所定下的法律时;宪法也保障人民并不会被政府任由鱼肉。能想象没有宪法的后果吗?政府可以定下任何对它有利的法律;人民没办法一定要遵从;谁不遵从,就可以被政府名正言顺地当成一个“犯罪者。”

宪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三权分立。立法,执法和司法独立,大家互不插手,各守其责。立法是制定法律,执法是执行法律,司法是翻译和决定法律是否被正确使用。任何人只可以在三权中担任一职。比如说,法官身为司法人员并不可以自己制定新法律,而是应该跟着立法所定下的法律去给判决。立法的领袖也不可以指示法官去判决对他们有利的决定。

很多人都不知道,以前在我国,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扬名国外;因为我国的法官们都是敢于站在正义和公正的天秤下,作出最公平的判决。但因为1988的司法危机,我国至到现在还是一直被司法不公正的看法笼罩着。

司法独立并不是靠我们国家领袖口头上一直呼喊就能验证的,而是我们的法官在给予判决时,是否有被外来的因素影响着。当人民都觉得公义并不能在法庭伸张时,那我们的司法的公信力就真的存在着很大问题。

我还深刻地记得,我的讲师在讲述着我们国家的司法独立如何在1988被执法单位干涉和施暴时,他眼中的无奈和语调的平淡;已经深深地诉说着他对我们国家的执法单位深深的失望。在他的平淡又坚定的讲课中,他一次又一次地灌输着我们一个概念:司法独立是我们每个读法律的人,最终的努力目标。错误的,就纠正回来;公义就算迟到了,但它还是要来。

你能想像到吗?当一个相信司法公正的人,踏着坚定的步伐来到法庭来寻找他的公正时;法庭不再是个可以给予公义的地方。这时,谁还可以捍卫他?当政府对人民残暴,践踏人民的基本权利时,法庭应该和必须是人民的最后防线。公正就是:就算两方,一个是最强大,一个是最弱小;可是当法律站在弱小的一方时,强大的一方也必须屈服于法律之下。

1988司法危机是从宪法修改和辞退最高法官开始,从那时起,我们司法变成不再独立,而是屈服于我们的立法和执法之下。从以下两个例子可以印证出:(1)1988的宪法修改,把我们法庭的权限从司法移去立法[Article 122(1)];意思是说司法为何会有审判权是因为我们国会(立法)给予它权利,而不是它自己有权利(可笑?为何司法自己不能有审判的权利)。(2)法官的委任和晋升是必须经由首相的推荐[Article 122B](在我国,首相拥有无限的权利,就算是司法,他也能委任他属于的法官;在这种情况,如果你还说法官是不偏向政府,那你真的是睁眼说瞎话)。

当然,我不是说我国没有有捍卫公正的法官,但这些法官就只能停留在高庭法官,而不能晋升成为联邦法官(在我国的法庭系统,联邦法庭是最高法庭),因为这必须经由首相的许可。谁能想到那个当年审判安华入狱的法官(Augustine Paul J)可以在短短几年就被晋升成为联邦法庭的法官。反而是那些被法律界所认可,时常给予非常有质量的判词的法官,一直被遗漏在高庭罢了。

讲师所描述的往年司法如何被欺压和被操控,并不会打击着我对司法独立的崇高向往。因为我相信,只有司法独立,我们每个人,不管有多渺小,我们都能信心十足地踏足在我们这片可爱的国土。当我们没犯错,我们不需害怕,因为法律是站在我们这里。就算我们被政府欺压,法庭会是我们可靠的公正捍卫者。

要如何让我们司法独立,那就要从修改宪法开始。要如何修改宪法,那就要从一个真正负责任的政府开始。要如何从一个真正负责任的政府开始,那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

把我们的票投给值得信任的政党,这才是最实际和实务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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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012 11:09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一针见血啊...维护宪法,要由准从法律的人来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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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2-2012 04:1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SilkyOat 发表于 20-12-2012 11:09 PM
说得一针见血啊...维护宪法,要由准从法律的人来带头

                                                                                                                                                1988年司法危机-为何要重新检讨?                17年前的1989年10月,即1988年司法危机发生后的一年,前最高法院院长敦苏菲安在其着作“公正的求救讯号”(May Day for Justice)的推展仪式上说:
“敦沙烈及我们的最高法院法官的遭遇,已显示出数代人才建立起的,能毁于一旦,而将花数代人时间重建。”
10多年后,敦苏菲安于2000年3月10日在弔念已故法官丹斯里万苏莱曼(1988年司法危机的受害者之一)仪式上说:
“我曾预测我国司法将花上整一代人的时间从打击中復原过来。12年时间已经过去,我怀疑司法将从今天起的一代人时间内復原。”
我们今晚必须研究的问题是,我们是否要証明敦苏菲安是对的,即我国必须等多一代人才能看到人民对司法制度的独立、无私、负责任与廉正全面恢復信心,或者我们是否应立即行动来重建司法独立及公正法治原则,而不必再等一代人。
虽然前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及前最高法院法官丹斯里万苏莱曼及拿督George Seah是1988每司法危机的最大受害者,但他们并不是仅有的受害者,因为全国人民及整个国家也是1988年司法危机恶行下的受害者。
虽然遭到羞辱的3名法官必须获得平反,但国家的一个独立机构,而且是3权分立原则下,良好施政的3大支柱之一已遭摧毁。
我们面对的不仅是个人操守与荣誉的问题,也涉及良好施政、司法独立、无私与廉正、人民对司法的信心及3权分立的基本原则,以制衡专制的统治。
国人大致上认同,大马的司法制度信心危机会从1980年代末期开始形成,因为在我国前3任首相,即东姑阿都拉曼、敦拉萨及敦胡先翁领导的我国独立后30年期间,我国享有非常独立的司法,这3名首相显然非常领会独立司法的重要性。
我想起前副首相敦慕沙希淡于1988年在香港外国通讯员俱乐部发表的评论,即:
“(首相)持续的破坏司法。他私底下最喜欢向内阁部长、(巫统)最高理事会成员讲出的口号之一是:“吊死律师、吊死法官”。信不信由你,他讲这些已有多年,而且已成了一个笑话。但笑话的背后思维,是对司法的沮丧与不满。我还记得曾告诉他,你只能拥有一个独立或不独立的司法。”
我们不必提到1989年人权律师委员会报告中对司法制度的首个国际控诉,它题为“马来西亚:打击司法”,收集了政府在1986至1989年间对司法独立作出的打击,而达于极点的是针对敦沙烈及5名最高法院法官成立两个私设仲裁庭,结果造成敦沙烈及两名最高法院法官被革职。
我们只需向今晚讲座主讲人之一的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提出。我要提到在他之前负责法律与司法部门的拿督莱士耶丁博士,以及莱士在1995年出版的着作“在大马行政权力下的自由-对行政当局至上的研究”。
莱士在着作中的结论是,前首相敦马哈迪医生曾在1988年司法危机中摧毁司法独立,他形容“祇属幻觉”、“被贬为只有名称”及3权分立原则“得过且过”。
敦沙烈、已故丹斯里万苏莱曼及拿督George Seah在1988每司法危机面对的不公正必须获得平反。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制度从那时起遭到伤残,在后来的10年里令更多人受害,如巴南古马拉沙米、林冠英、艾琳芬南度、安华及莫哈末依占等遭殃的事件必须停止。
在2000年,大马的司法再遭国际控诉,一项题为“司法岌岌可危:马来西亚2000”的报告突出大马司法制度的沦落及基本权利被边缘化。
我要提出两个令大马司法制度从被公认为全球最有声望之一,沦落到“恶棍”地位,甚至令法官在国际会议上羞于介绍自己来自大马的例子:
‧ 在1999年10月,我在国会提出对首席大法官敦尤索晋投不信任票的动议,因为他司法不当及行为不检,后者是因为他于1994年12月与一名企业律师一起到纽西兰渡假。最荒谬的是,尤索晋本身在1994年12月推出法官道德准则,以维司法行为标准,让人民对司法界的尊严、操守及独立存有信心,而他却陷入道德危机中。
‧ 在2000年1月,两名前最高法院院长敦苏菲安及敦沙烈皆奉劝我说,虽然他们认同,第10届国会于1999年12月20日是在违反宪法的情况下召开,而将导致第10届国会通过的所有法律及事务属于非法及违宪,但他们劝我别把这问题带上法庭,因为他们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没有信心。试想看,连两名前最高法院院长都对他们曾经领导的司法制度缺乏信心!
现任政府持续患上严重的否定症候群,而不愿承认我国的司法信心危机在延续着。
敦莫哈末赛丁于2000年12月出任首席大法官时,他承认说“难受的事实是,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在过去几年来已经下跌”及宣称他的使命是“将司法带回昔日的光辉日子”。
赛丁在过去14年里阻止司法制度继续腐化,但他无法通过司法改革,包括结构上的革新,如法官的委任与升迁、绩效、廉正、涉及退休后投身商界的有意义法官道德准则、恢復宪法第121条款原貌来恢復司法的固有司法权等,弥补过去14年里遭到的破坏及完恢復公众对司法的信心,而“将司法带回昔日的光辉日子”。
目前是时候让司法走回正轨,不仅将它恢復到1988年之前的样貌,而是克服14年司法信心危机中突出的结构性缺陷,使它不再重蹈覆辙。
政府应走出否定框框,并承认司法急需改革来恢復人民对其独立、无私与廉正的信心。
否则的话,应展开一项全国性请愿运动,要政府成立一个司法改革皇家调查委员会,以恢復人民对司法独立、无私及廉正的信心,包括重新检讨1988年司法危机及过后发生的司法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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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2-2012 12:0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事与愿违,一般都需要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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