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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介入丹州石油税案 法庭三月底审联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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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11 07: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介入丹州石油税案
法庭三月底审联邦要求


吉兰丹州政府起诉国油公司追讨石油税案件有新发展,联邦政府有意成为此案的干预者(intervenor),因而高庭择定3月22日审理政府的上述申请及成为诉讼案第二答辩人的申请。
高庭法官查芭利娅尤索夫(Zabariah Mohd Yusof)今日在内庭与代表丹州政府的亚伦戈麦斯(Alan Gomez)律师、代表国油的利斯万星(Rishwant Singh)律师及来自总检察署的联邦高级律师苏查娜阿丹( SuzanaAtan)会面后择定上述日期。苏查娜是在今日上述案件提交管理时代表中央政府参与诉讼。
丹州政府在去年8月30日入禀法庭提出追讨石油税诉讼,当时只将国油列为唯一答辩人。
联邦政府在去年11月19日入禀法庭提出申请,并以马来西亚政府必须成为案件的答辩人,以便所有在诉讼过程中的问题能完整有效地被审理与裁决的理由,提出参与案件的申请。
联邦政府也希望在介入案件审讯后,所有有关丹州政府提出的司法课题与追讨的税务是公正的,也能让马来西亚政府与国油可以合理地作出决定。
限一个月内缴付欠款
丹州政府是基于国油已违反协约,即丹州政府应该获得从石油收入中获取的税款问题而入禀法庭起诉国油。
丹州政府在其诉状中向法庭申请庭令,以便指示国油提交完整的付款及公开所有丹州政府理应获得的税款资料,其中包括丹州岸外石油被发现与被开采期间、油田被发现与被开采的周边地段,以及丹州政府应得的税款支付。
丹州政府也要求,法庭决定的所有被拖欠的款项必须在庭令发出之后的一个月内被缴付。
除此之外,丹州政府也申请庭令,就如合约阐明的,日后从丹州岸外开采石油活动中所必须付出的税款,必须全数交给州政府。
丹州政府也在诉状中要求赔偿,但并无说明索赔的数额。
丹州政府在诉状中阐明,根据在1975年5月9日签署的吉兰丹石油协议(Kelantan Petroleum Agreement),国油必须从海域或岸外开采石油收入中缴付丹州政府5%税款。
有关协议的其中一项条文也阐明,国油必须每年两次缴付丹州政府有关现款,即在3月1日时或之前,或在9月1日时或之前。
丹州政府也指出,协议的第三项条文也阐明,国油必须一直付现款给丹州政府直到丹州石油储存被开采完毕为止。
丹州政府强调,尽管国油握有石油资源拥有权与特权,但这不意味着国油就能在没有赔偿或给以酬劳的情况下开采州内的石油。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17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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