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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RBONEX

14歲男生迷姦14歲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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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2009 11:5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haiz,14岁就作出这样的事情,我只能讲:有野生,没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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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2009 12: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黑色会撑腰??现在还有这些东东的咩??
什么年代了。。

什么学校的校长??
这么没种的。。叫人家转校。。。
真没用。。。
奸犯这个人渣。。。出学校给车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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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2009 12: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神共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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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2009 12: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样的教育,这样的校长,这样社会,所以,培育出来越来越多的人渣了~

但令人心寒的是那校长的"态度"和警方的"效率"~

我们的社会病的很严重啊!!!
人要懂得反省啊~要不然难以想象我们的下一代会活在一个怎样的社会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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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2009 01:1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孩子haiz他妈妈一定伤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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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2009 01: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世界哦!看到我心都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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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2009 01: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购物中心的KTV!!应该就J字头或P字头的吧
校长肯定怕事情传出去影响学校名声!!但是没想到被人揭穿的话 ...
永恒的承诺89 发表于 10-12-2009 05:47 AM


一间学校的名誉算得什么?那女生的一辈子就将毁了!14岁就会用迷药~24岁的时候难以想象会怎样!这种废柴更本不能够原谅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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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2009 01: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男生就撥電要求他在校外的私會黨老大為他撐腰。

我看到有趣的東西了 我想跟他所謂的老大打打看 能透露多 ...
.雲吞. 发表于 10-12-2009 02:21 AM



    你去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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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2009 01: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本不能够原谅!为保学校名誉既然叫学生转学!那么身为家长的会放心继续让孩子上学吗?那么不负责任的话都说出来!要就把那班迷药党交出来!14岁已经做出如此的事情~以后还能够在想象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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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2009 01: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迷奸老师。。。。。。。。。。{:3_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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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2009 02: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奇怪,连这句也有..
這時,受害女生低聲反問:“為甚麼要我轉校,做錯事情的不是我……”
好像写小说那样。

回主题。相信那校长一定会被转校的,那边没人认识他的胆小,所以没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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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2009 02: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這是什么世界
14歲應該是去p的ktv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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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2009 02: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一间学校的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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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2009 02:2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囖D八奇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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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0-12-2009 02: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拖衰怡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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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2009 03:1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去试试看。。。
ahqi_shiwo 发表于 10-12-2009 01:41 PM



    有實力的都很低調的 他們只是一群三癟流氓
最好叫最大的出來看看 別給我看死 所謂的"最大"就是20多歲 染金毛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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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2009 03: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可以去观摩吗?

顺便让我参加。。。。。
iloveLED 发表于 10-12-2009 10:25 AM



    找到就爽了 我們五個人去就好 管他多少人
一人砍一刀下去 敢說自己是黑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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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2009 03: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就爽了 我們五個人去就好 管他多少人
一人砍一刀下去 敢說自己是黑社會 ???
.雲吞. 发表于 10-12-2009 03:13 PM


杀人不好。。。。

我们武艺切磋可以了。。。。

before这个。。。我比较想单挑强奸犯。。。。



16岁以下发生性行为都是属于强奸。不管有没有同意。连结婚都需要双方父母+州务大臣批准。何况是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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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2009 03: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算取得同意,
也是犯法的,
与未成年少女发生超友谊关系是属于強姦
警方应该开file备案
羽plus 发表于 10-12-2009 11:51 AM




    没记错的话,这项法律好象是在2007年被修改过了,与12岁以下发生性关系属于严厉强奸,与16岁以下若非取得当事人同意则属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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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2009 03: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不好。。。。

我们武艺切磋可以了。。。。

before这个。。。我比较想单挑强奸犯。。。。

...
iloveLED 发表于 10-12-2009 03:24 PM



    認同 我就跟他所謂的老大單挑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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