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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人身自申
(一)非依据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人身自由。
(二)高等法院或其法官在接到有人遭到非法拘留的申诉后应进行调查,如认为上述拘留为合法应下令将被拘留者移送法院。否则,应下令予以释放。
(三)对于任何被逮捕者应尽快将逮捕的理由告知其本人,并允许由其本人所选择的律师为其辩护。
(四)对于任何未获释放的被逮捕者,应在二十四小时(不包括路程所耗时间)内,移送预审法官处理,不得无理拖延;非根据预审法官的命令,不得继续予以拘留;
但是,本款规定不适用于根据限制拘留的现行法律所逮捕或拘留的人员,并且本款的全部规定应视为自独立日起即已成为本条的组成部分。
不明白以上红色字的在说什么?有高手可以解释一下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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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3-2008 11: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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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拘留的现行法律所逮捕或拘留的人员
属于被警方限制居留的人,我这里就很多从新山移转这里的限制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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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7-3-2008 11: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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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3-2008 11: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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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eonchoo 于 27-3-2008 11:52 AM 发表
哦,就是已经被判有罪的人吗?
不一定,扣留所和被内安法令所抓的很多都不是还没有定罪,当中包括吉兰丹州务大臣聂阿兹的儿子,当局当时声称他涉及国际恐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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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7-3-2008 12: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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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悲情王子 于 27-3-2008 11:58 AM 发表
不一定,扣留所和被内安法令所抓的很多都不是还没有定罪,当中包括吉兰丹州务大臣聂阿兹的儿子,当局当时声称他涉及国际恐怖活动
那好像是在偏帮一方,聂阿兹的儿子还好。如果是平民百姓的话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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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3-2008 12: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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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eonchoo 于 27-3-2008 12:03 PM 发表
那好像是在偏帮一方,聂阿兹的儿子还好。如果是平民百姓的话怎么办?
那就要看百姓得罪什么法令了,如果不相信大马法令,可以去大使馆或者联合国/欧盟寻求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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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3-2008 12: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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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百姓需要法律援助的话可以找谁?在欧洲有免费律师的,这里有吗?
我的朋友跳飞机被抓,还有免费律师帮他在荷兰打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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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3-2008 12: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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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choo
欧洲流行 probono service
就是一些firm/lawyers,在业余时间帮助需要援助的,给予法律上的协助
这除了可以帮助别人,也在为自己建立reput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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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7-3-2008 12: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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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clipse380 于 27-3-2008 12:25 PM 发表
lenchoo
欧洲流行 probono service
就是一些firm/lawyers,在业余时间帮助需要援助的,给予法律上的协助
这除了可以帮助别人,也在为自己建立reputation
哦。那是义工来的?还以为是他们政府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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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4-2008 06: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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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6-2011 12: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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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需要付很多的钱。。不然就等很久都没有消息!!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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