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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轰林冠英干预新闻自由 郑丁贤:把手伸进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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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3-2014 10: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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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读者看了,是否感觉有差?以我近30年的编务经验,它们的意思相同,用法在于主动和被动式,正如母鸡生鸡蛋/鸡蛋是母鸡生的;反正就是母鸡和鸡蛋的生和被生的关系。”
他强调,该篇新闻“是本报一位很资深和优秀的同事下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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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记者和编辑来的?猫猫的逻辑思维不好,也轻轻松松看出问题所在了。为了避免理解有误,猫猫将两篇同内容却不同标题的新闻拿给邻居家的孩子们看,他们全部都是在籍小学生。
前篇:若马航没亏可增援金←肯定句「可」,如果马航赚钱,援金也跟着增钱。马航和援金有实际关系。
后篇:马航巨亏若用于一马援金,受惠民众每人可获1200←假设句「若用」,马航和一马援金没实际关系,林只「假设」亏的钱额可用于一马援金。
两者的差别在于:「若」字的前后不一样,导致极大的差异,而不是有心人的刻意扭曲,硬把南与北凑成同一位置,什么鸡生蛋、蛋生鸡?两者相差很远,猫猫觉得鸡生不出鸭蛋呢,鸭蛋也不会生鸡。
猫猫和小朋友们取得共识后,来个小游戏消遣:
请问「若马航没亏可增援金」和「马航巨亏若用于一马援金」两者,哪一个讲的是事实,哪一个是玩文字游戏试图美化亏损呢?
刚开始小朋友们以为马航「没亏」呢。你们的答案呢?猫猫觉得「资深」的网友们应该懂得如何分辨是非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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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3-2014 10: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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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明明「巨亏」,硬凑成「若马航没亏」,两者差很远好不好,后者我们不知道它亏多少,可能只一点点,也可能很多,但不会有唤醒情绪的感觉,因为你不知道到底亏多少嘛;前者虽然也没讲明亏多少,但用到「巨」字,肯定亏很多,唤起情绪也多多,最重要的是,它并没有模糊事实,事实真的亏很大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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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3-2014 10: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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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美化」,很明显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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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3-2014 11: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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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h69 发表于 2-3-2014 07:31 PM
“神”叫人低头,人不能不低头,更何况是一只丁蟹?
那只蟹也是不识好歹,以为自己才学丰富,就可以靠那 ...
蟹叮左未必不好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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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3-2014 11: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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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华$发達 发表于 3-3-2014 09:50 PM
郑丁贤学识渊博竟然大言不惭的说两个主题意一样。。。文棍当之无愧!
林冠英官车事件也一样自圆其说!
林冠英官车事件也一样自圆其说! +1
可惜人人都把他当神拜,我们的国家很需要成熟的投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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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3-2014 11: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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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郑副总编下面两个例句,是不是也一样呢?
郑丁贤若有从国阵手上拿好处,每个星州日报的读者可以分一块钱。。
郑丁贤从国阵手上拿到的好处,足以分给每个星州日报的读者一块钱。。
星洲日报的读者看到那一句可以去跟郑丁贤拿一块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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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3-2014 12: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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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3-2014 12: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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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3-2014 01:3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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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里的流浪猫 发表于 3-3-2014 06:05 PM
星洲乱发新闻,林不反击可以吗?
全马来西亚不只有星洲,它不爽可以关闭的,少它一个不少。
星洲哪里乱发新闻?请你明确指出,不然本座促请版主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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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3-2014 01: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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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我 发表于 3-3-2014 08:34 PM
林冠英是错在气度太小。。。错在因为怕被人家告就要求星洲澄清。。。错在有个名叫黄伟益的幕僚。。。
但 ...
你说的没错,林冠英可以要求澄清啊
星洲已经澄清了啊,你们又不爽,星洲澄清了是林冠英有意见,所以换了题目
这是星洲迫害林冠英?怎样迫害,明明就是林冠英有意见,星洲说林冠英有意见算迫害吗?林冠英是真的有意见。
可能,林冠英有意见,不能够让人民知道他有意见,要星洲日报隐瞒他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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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3-2014 01: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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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安:由於林冠英對標題有意見,特此重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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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星洲有冤枉林冠英吗?
林冠英的确对标题有意见。
星洲有冤枉他?
还是林冠英版可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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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3-2014 03: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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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3-2014 06:1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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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3-2014 06: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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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ilahdia 发表于 4-3-2014 01:44 AM
編安:由於林冠英對標題有意見,特此重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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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之前所言,星洲不爽可以选择「告」林咯,自己犯错被纠正却酸溜溜「澄清」,故意找事情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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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3-2014 06: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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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ilahdia 发表于 4-3-2014 01:37 AM
你说的没错,林冠英可以要求澄清啊
星洲已经澄清了啊,你们又不爽,星洲澄清了是林冠英有意见,所以换 ...
人家讲的是「陷害」唷,你在迫害人家吃死猫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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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3-2014 06: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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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feng06 发表于 4-3-2014 12:31 AM
呵呵,理解能力差?可能是你能力太高了,我真的很蠢,辨识不出问题出来~
就好像我在餐厅吃不出食物不 ...
事实是食物真的不新鮮,你尝不出,经理觉得没问题也好,不新鲜的还是不新鲜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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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3-2014 07: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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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说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没分别的其实就是在附和郑的说法,两个标题都一样。可见中文水平的不同,一些人看得出一样,一些看得出不一样。主观性认为自己是对的,可笑。
本文既接受第四權理論,則認為新聞自由應為不同於言論自由之基本權
利,乃屬當然。為求更清晰地釐清新聞自由之意義,自須與言論自由加以相
互比較,始得其解,茲析述、整理如下:
1. 理論基礎不同:言論自由之理論基礎為前述之追求真理說(言論自由市
場說)、健全民主程序說及表現自我說;新聞自由之基礎理論則為第四權
理論。
2. 權利之性質不同:言論自由係一種個人性之權利,基於個人之地位即可
主張言論自由之保障;反之,新聞自由則屬「制度性之基本權利」,故享
有該權利者並非是基於個人之地位,而是基於媒體工作者之「身分」12。
蓋「制度性保障之直接對象,為制度之本身,非個人之自由權利」13。
3. 權利之內容不同:例如新聞媒體基於新聞自由,比一般大眾基於言論自
由,享有較多接近取得資訊即保護資訊來源之權利;相對而言,新聞媒
體之報導須負擔較一般之言論更多之公眾評論。
这里
本文旨在藉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自蘇利文案以降之一連串判決,試圖建
構出一套用以解決新聞自由與名譽權衝突之標準,並根據第四權理論之觀
點,得知於此情形,名譽權必須讓步之原因。試以引言中所舉之新新聞雜誌
誹謗案為例,若根據美國所建立之標準以觀,新新聞為新聞媒體,應可享有
憲法上新聞自由之保障,固無疑問;至呂副總統為公務員42,亦不待論。則
當該則新聞侵害呂副總統之名譽時,由於其內容應可評價為係與公共利益相
關之事,故亦可得到「憲法特權」之保障。倘呂副總統得舉證證明新新聞係
出於「明知其為不實,或因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這樣的實際惡意,則仍
有勝訴之可能。然而此僅是以美國之制度作為準繩,僅具參考價值而已。我
國迄今尚未有一套完整之規則,用以解決新聞自由與名譽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之衝突,慮及新聞自由於民主國家之重要性,及早建構出適於我國國情之規
則,應已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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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3-2014 08: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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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feng06 发表于 4-3-2014 12:31 AM
呵呵,理解能力差?可能是你能力太高了,我真的很蠢,辨识不出问题出来~
就好像我在餐厅吃不出食物不 ...
你的舌頭鼻子味覺完全失調,一塊塊狗屎吃進嘴巴裡頭也不會察覺到。
因為你感覺不到,全世界其他正常的人必須跟着你意見說餐廳食物裡面並沒有狗屎?
本帖最后由 dogdogman 于 4-3-2014 08:39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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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3-2014 08: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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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例子有自相矛盾的味道。
狗屎吃进嘴巴,我看了就火滚,但是还是有人喜欢你的幽默。
难道你要全世界的人知道,狗屎是可以吃进嘴巴?
有人能接受超市的冰冻鸡,有人喜欢在巴杀买现斩的鸡。。。。你说不新鲜就不新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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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3-2014 09:0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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