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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元旦8466

大马人权律师:罗斯玛所谓的"警告社交媒体若敢议论她涉及一马公司丑闻就会被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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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9:3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6-6-2017 08:04 AM
所以律师没说错啊

天下無敵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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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9:4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6-6-2017 09:36 AM
他們可以把同樣的新聞刊登在 WSJ Asia 版多一次

納吉就可以像李家坡那樣告 WSJ

不然不要說納吉,連李光耀/李顯龍都告不進

不要跟我讲搞不进。不要跟我找借口。来来来,有种就请马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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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9:58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TMNUTsucks 发表于 26-6-2017 09:40 AM
不要跟我讲搞不进。不要跟我找借口。来来来,有种就请马上告。

我說的是事實,有種就刊登在 Asia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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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10:02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TMNUTsucks 发表于 26-6-2017 09:40 AM
不要跟我讲搞不进。不要跟我找借口。来来来,有种就请马上告。

現在已經有個 case 等著開庭了,hadi vs SR, 如果 SR 要用 justification 來抗辯,就必須把所謂的 1MDB money trails 文件的證據全部呈堂供證,到時我們就知道納吉到底有沒有挪用 1MDB 的錢,還是 SR 一直在欺騙馬來西亞人民,我們等著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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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10:10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6-6-2017 10:02 AM
現在已經有個 case 等著開庭了,hadi vs SR, 如果 SR 要用 justification 來抗辯,就必須把所謂的 1MDB money trails 文件的證據全部呈堂供證,到時我們就知道納吉到底有沒有挪用 1MDB 的錢,還是 SR 一直在欺騙馬 ...

来来来,我的心不是法庭,无需依照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法则。所以,请阿鸡快点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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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11:0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你了,跟理解能力不足的人對話真的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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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11:1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MNUTsucks 发表于 26-6-2017 10:10 AM
来来来,我的心不是法庭,无需依照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法则。所以,请阿鸡快点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辜。

我覺得你還蠻沒有討論風度的

別人在forum對一件事發表議論和看法 你直接上升到挑戰對方做當事人才能做的事
被酸也只不過是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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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11:1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6-6-2017 08:04 AM
所以律师没说错啊

我想聽一下你是怎麼得出【律師沒說錯】的結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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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11:30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Ragnarok026 发表于 26-6-2017 11:16 AM
我覺得你還蠻沒有討論風度的

別人在forum對一件事發表議論和看法 你直接上升到挑戰對方做當事人才能做的事
被酸也只不過是剛好而已

我还真的是不介意被人酸。请继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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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11:3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MNUTsucks 发表于 26-6-2017 11:30 AM
我还真的是不介意被人酸。请继续吧!

不用你抖M式的要求別人也會繼續酸的,大可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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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12:20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TMNUTsucks 发表于 26-6-2017 10:10 AM
来来来,我的心不是法庭,无需依照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法则。所以,请阿鸡快点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辜。

所以你到底要不要民主自由法治?

我們不可以一邊喊要法辦盜賊,另一邊又一直含著香蕉不肯下樹死抱緊叢林法則不肯接受現代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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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12: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6-6-2017 08:09 AM
你说了这些好像也没证明律师是错的

茜蒂卡欣說,在司法上,如果你指控某某人誹謗索償,那麼,起訴人就必須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被告所寫的東西是誤導、是錯誤的。


siti kasim就是這裡詮釋錯誤,又或者說省略了中間的程序,造成【原告必須在提控的當時就提出有力證據證明被告的言論是錯誤的】的錯誤詮釋

一、何为诽谤?
(一)以下情况可构成诽谤:
1. 对某个人产生破坏作用的指责。
2. 导致这个人被人厌恶、歧视或被视为愚蠢。
3. 结果造成这个人被社会排斥。
4. 结果造成这个人在职业、生意或专业上的名誉受损。
5. 以一般有正常思想的人的想法为准。
6. 无须证明名誉真正受损,只要某种指责具有诽谤倾向即可。


起訴人要控告毀謗,只需要證明【被告的言論對當事人產生了破壞作用】

反駁被告的論述是否事實是在過程的審理中出來的審判結果

原告需要負上反駁被告justification的舉證責任的時候,是在被告提出有力證據說明自己引述的事情是屬實之後

你可以認為siti kasim沒說錯,羅斯瑪如果要100%告進毀謗罪,那她確實無可避免的在某個程序階段必須面對【反駁被告的言論是錯誤的】這件事
但是除了DOJ和WSJ和有管道的相關人員外,一般民眾哪來的管道可以證明自己引用的【報道】是屬實的?除了【報道說】【報道有】之外,有沒有強而有力的文件證據的hardcopy能讓一般民眾拿來在法庭上用?

而羅斯瑪面對這樣的民眾,她只需要提出控訴並且證明自己被言論損害了名譽就行了,對於拿不出實據的一般人她根本不需要走到立場翻轉舉證責任再轉移的階段

搞清楚,羅斯瑪要告DOJ毀謗,和羅斯瑪要告一般民眾毀謗完全是兩回事,不是siti kasim說的【大家完全可以放心】的難度

另外再重申,一般人完全可以意見(opinion)的形式來表達自己對羅斯瑪的質疑和認知,但是當成事實(fact)來發表文章或者公開談話那就會中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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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3:1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6-6-2017 12:20 PM
所以你到底要不要民主自由法治?

我們不可以一邊喊要法辦盜賊,另一邊又一直含著香蕉不肯下樹死抱緊叢林法則不肯接受現代法律精神

法律精神和个人的判断完全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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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5: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TMNUTsucks 发表于 26-6-2017 03:11 PM
法律精神和个人的判断完全没有任何关系。

你開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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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5: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Ragnarok026 发表于 26-6-2017 11:06 AM
辛苦你了,跟理解能力不足的人對話真的很累

習慣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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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5: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Ragnarok026 发表于 26-6-2017 12:30 PM
茜蒂卡欣說,在司法上,如果你指控某某人誹謗索償,那麼,起訴人就必須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被告所寫的東西是誤導、是錯誤的。


siti kasim就是這裡詮釋錯誤,又或者說省略了中間的程序,造成【原告 ...
一、何为诽谤?
(一)以下情况可构成诽谤:
1. 对某个人产生破坏作用的指责。
2. 导致这个人被人厌恶、歧视或被视为愚蠢。
3. 结果造成这个人被社会排斥。
4. 结果造成这个人在职业、生意或专业上的名誉受损。
5. 以一般有正常思想的人的想法为准。
6. 无须证明名誉真正受损,只要某种指责具有诽谤倾向即可。
你看一下第6
6. 无须证明名誉真正受损,只要某种指责具有诽谤倾向即可。

在案件一开始  原告就需举证某种指责具有诽谤倾向 并不需做甚么举证名誉受损之类的

当不能证明某种指责具有诽谤倾向 则案件就不成立了
就没有所谓提出控诉并且证明自己被言论损害了名誉这些接下来的动作
律师所言大致应是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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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5: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你前言后言先对起来吧  别迷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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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7: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6-6-2017 05:12 PM
你看一下第6点6. 无须证明名誉真正受损,只要某种指责具有诽谤倾向即可。
在案件一开始  原告就需举证某种指责具有诽谤倾向 并不需做甚么举证名誉受损之类的
当不能证明某种指责具有诽谤倾向 则案件就不成立了  ...

• 举证的责任(onus of proof)属于诉方,诉方得证明某篇文章具有诽谤归责(libellous imputation)。这种归责可以几种方式出现:
(a)  The words are defamatory in their natural and ordinary meaning. The natural and ordinary meaning include the literal meaning of the words in question and the ordinary inferences which the ordinary person would make from them.
 (b) Words can also be defamatory by virtue of a special meaning understood by people having knowledge of particular extrinsic facts. This is referred to as a legal innuendo.
 (c) Defamation can be committed by way of juxtaposition. For example effigies may be created or the Plaintiff’s photograph may be printed alongside pictures of wanted criminals or his statue may be placed next to statues of criminals.
(In suits for defamation, it is not enough to prove that the words were hurtful, insulting, abusive or vulgar. However, if vulgar or obscene words are used against a woman, there may be a possibility of a criminal action for outraging her modesty.)
3. A reasonable man or a right thinking member of society should regard the words as defamatory. The words should have a tendency to lower the Plaintiff and discredit him in the estimation of right thinking members of society.
4. There must be intention ‘to publish’ that is to disseminate the ideas. If the words were published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defendant, for example if a personal diary was stolen and published there is no defamation.

原告的舉證責任在此

何謂有毀謗傾向?就是以正常人的思考能力作為基準,會因為被告的發言/文章的用詞合理的引致【認為原告有做過XXX事】這種想法
原告需要證明的是這點
打個比方就是某人發表【ragnarok026曾經打傷morris43】的言論,而我只需要證明這段言論能造成其餘第三者合理的認為【ragnarok026曾經打傷morris43】甚至【ragnarok026是個喜歡行使暴力的暴力狂】,就完成了我這邊的舉證責任了

虽然法律强调发表的“意图”(intention),不过,有没有诽谤的意图却不是辩护的理由。你不能说,我只是转述别人所说的话(每一次的重复都可以构成新的起诉原因[cause of action]。)
你也不能说,你并无意图或动机(motive)针对起诉人,或者说,你话中所指的对象是另有其人而非案中的起诉人。如果起诉人能够证明,按照别人合理的了解,认为你所说的话是针对起诉人,就可构成诽谤。

引述資料的來源是否無訛核實,這就是被告的責任而不是原告的
當被告證實自己的言論屬實並且推翻原告的控訴前提后(無訛的事實引述不能視為毀謗),原告若要繼續告下去,舉證責任才會落在他身上(證明對方引述的資料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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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8:38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6-6-2017 05:13 PM
呵呵  你前言后言先对起来吧  别迷路了

真的沒說錯也,已經到天下無敵的境界了

遇到你這種極品,我只能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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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11: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6-6-2017 01:33 AM
終於有講點東西了 呵呵  

如果你不記得我爲何說她錯,請看回我 2# 和 24# 寫的,尤其是 24#,這就是我認爲錯的地方,來看我 24# 寫什麼:


起訴方必須證實辯方的言論是誹謗性的,這點我在 55# 有說明了,證 ...

掉你这一段  难怪你一直跳脚

"If there are claims that she has spent money lavishly from 1MDB, it's a different story. But even then, if she sues over the fact that she's not the recipient of money linked to 1MDB, (her lawyers) will have come out with proof that she wasn't."

這個我還真不知道她有必要證明,這個是哪個國家的法律?
这部份好像不是该律师说的  不知是谈论到那一部份去了?

起訴方必須證實辯方的言論是誹謗性的,這點我在 55# 有說明了,證明辯方言論是誹謗性的不等於要證明辯方所說是錯的,這個差很遠,來看我 55# 寫什麼:

法官判林冠英勝訴是依據林冠英成功證明1. Perkasa是針對他,2. Perkasa的言論是誹謗性的(即對名譽造成傷害),3. Perkasa 傳播這個言論。林冠英不必證明Perkasa說的話是不實的。
基本上正确的言论不构成诽谤  
http://mediamalaysia.net/archives/260 二、诽谤的本1点可得知
所以原告应该有证明了被告言论是不正确的才构成诽谤


李映霞敗訴,爲什麼?我們看法官說了什麼:

「证据显示了被告(陈国伟)把党纪律委员会的报告交给媒体,并做了一些评论,而媒体也据实引用了报告出版成新闻,但这报告实际上是原告(李映霞)挑战被告公开的,其中並无涉及誹谤的內容。」

法官說陳國偉對報告做了一些評論,評論可以是意見,這個我有說明,意見在民主自由的馬來西亞是被憲法允許的,來看我 3# 說了什麼:

你可以認爲螺絲馬有罪,但你不可以說她有罪

這就是爲什麼法官判定言論不具有誹謗成分,另外一點,陳並沒有可以要找媒體來發表這番言論,是李映霞挑戰他找媒體公開的,所以傳播誹謗性言論這點不成立,看會55# 起訴人需要舉證的三個要點,你就明白爲何法官這麼判了
所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言论的不正确性才败诉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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