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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元旦8466

大马人权律师:罗斯玛所谓的"警告社交媒体若敢议论她涉及一马公司丑闻就会被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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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6-2017 12: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来说俺搬石头来打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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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6-2017 04:08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19-6-2017 09:28 PM
羅斯馬和納吉可以起訴這位部長,但是不能起訴美國 doj 啊,美國沒有指名道姓啊

可以起诉WSJ。快快起诉,不要跟我找借口。不要跟我说什么SPEECH ACT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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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6-2017 04:16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3-6-2017 06:19 PM
對,我認為她是錯的

叫那只臭鸡跟他的老婆去告那位律师啦!还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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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6-2017 09: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Ragnarok026 发表于 24-6-2017 03:37 AM
原告舉證自己名譽因為對方言論受損

>舉證責任轉移

被告舉證引用消息來源確切屬實無訛

>若屬實無訛,則控訴不成立

这说明与律师说法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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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6-2017 12: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4-6-2017 09:45 PM
这说明与律师说法有不同?

律師說羅斯瑪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的是【消息來源屬假】而不是【個人名譽受損】

你的理解能力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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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6-2017 07: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Ragnarok026 发表于 25-6-2017 12:16 PM
律師說羅斯瑪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的是【消息來源屬假】而不是【個人名譽受損】

你的理解能力有待加強

又来一个大湿了

【消息來源屬真或假】vs【個人名譽受不受損         这不就互为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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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6-2017 08: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5-6-2017 07:54 PM
又来一个大湿了
【消息來源屬真或假】vs【個人名譽受不受損】         这不就互为因果??

那我問你,先有被告還是先有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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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6-2017 10: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Ragnarok026 发表于 25-6-2017 08:14 PM
那我問你,先有被告還是先有原告?

好像搞错你的意思了   你的论点是:   
律师认为原告需先证明被告所写的东西是误导、是错误的来完成举证责任     
而你认为原告只需举证自己名誉因为对方言论受损就完成举证责任      
是这个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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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6-2017 11: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5-6-2017 10:57 PM
好像搞错你的意思了   你的论点是:   律师认为原告需先证明被告所写的东西是误导、是错误的来完成举证责任     而你认为原告只需举证自己名誉因为对方言论受损就完成举证责任       是这个意思吗?

下次多思考兩分鐘就可以不用被自己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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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1:1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元旦8466 发表于 23-6-2017 10:17 PM
律师都有分对错!??儍的吗!

著名的人权律师都要错的!!


看来关于一马的律师、比较对你的胃口………!



最新重磅消息!天价律师费【银行涉一马公司丑闻】快看.....该银行与一马公司的欺诈案!



据 ...

律師也是會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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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1:3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3-6-2017 10:51 PM
週末比較閑google一下, 你說是引用馬來西亞誹謗法令(1957)來反駁律師
在你提供的wiki中
红字应该是说起诉人要先证明被诽谤吧?


另一篇
http://mediamalaysia.net/archives/260

另一篇
http://www ...

終於有講點東西了 呵呵  

如果你不記得我爲何說她錯,請看回我 2# 和 24# 寫的,尤其是 24#,這就是我認爲錯的地方,來看我 24# 寫什麼:

"If there are claims that she has spent money lavishly from 1MDB, it's a different story. But even then, if she sues over the fact that she's not the recipient of money linked to 1MDB, (her lawyers) will have come out with proof that she wasn't."

這個我還真不知道她有必要證明,這個是哪個國家的法律?

起訴方必須證實辯方的言論是誹謗性的,這點我在 55# 有說明了,證明辯方言論是誹謗性的不等於要證明辯方所說是錯的,這個差很遠,來看我 55# 寫什麼:

法官判林冠英勝訴是依據林冠英成功證明1. Perkasa是針對他,2. Perkasa的言論是誹謗性的(即對名譽造成傷害),3. Perkasa 傳播這個言論。林冠英不必證明Perkasa說的話是不實的。

李映霞敗訴,爲什麼?我們看法官說了什麼:

「证据显示了被告(陈国伟)把党纪律委员会的报告交给媒体,并做了一些评论,而媒体也据实引用了报告出版成新闻,但这报告实际上是原告(李映霞)挑战被告公开的,其中並无涉及誹谤的內容。」

法官說陳國偉對報告做了一些評論,評論可以是意見,這個我有說明,意見在民主自由的馬來西亞是被憲法允許的,來看我 3# 說了什麼:

你可以認爲螺絲馬有罪,但你不可以說她有罪

這就是爲什麼法官判定言論不具有誹謗成分,另外一點,陳並沒有可以要找媒體來發表這番言論,是李映霞挑戰他找媒體公開的,所以傳播誹謗性言論這點不成立,看會55# 起訴人需要舉證的三個要點,你就明白爲何法官這麼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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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1:3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MNUTsucks 发表于 24-6-2017 04:16 PM
叫那只臭鸡跟他的老婆去告那位律师啦!还等什么?

告什麼罪?

我看你都 sot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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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1:3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元旦8466 发表于 24-6-2017 12:12 PM
欢迎来说俺搬石头来打自己…

LOL 你要表達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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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1:4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MNUTsucks 发表于 24-6-2017 04:08 PM
可以起诉WSJ。快快起诉,不要跟我找借口。不要跟我说什么SPEECH ACT等。

來告訴我 WSJ 講了什麼誹謗性言論?有沒有在 Asia 版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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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1:5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4-6-2017 09:45 PM
这说明与律师说法有不同?

我可以對該網友的解說進一步解釋

英國法律主張"whoever asserts must prove"的精神

起訴方說答辯人誹謗(assert 的人),就必須證明答辯人的言論是誹謗性的

當起訴方證明了這點後,就到答辯人證明誹謗性言論是否是真實的,因爲話是答辯人說的(assert 的人)所以他/她必須證明,起訴方完全沒有證明言論是否是真實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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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6:33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6-6-2017 01:45 AM
來告訴我 WSJ 講了什麼誹謗性言論?有沒有在 Asia 版刊登?

如果wsj之前所报导的对首相不利的新闻不是事实,请立刻告wsj诽谤来证明。

wsj报导过的新闻,相信我不用在这里说。不要明知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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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8:0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6-6-2017 01:52 AM
我可以對該網友的解說進一步解釋

英國法律主張"whoever asserts must prove"的精神

起訴方說答辯人誹謗(assert 的人),就必須證明答辯人的言論是誹謗性的

當起訴方證明了這點後,就到答辯人證明誹謗性 ...

所以律师没说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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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8:0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6-6-2017 01:33 AM
終於有講點東西了 呵呵  

如果你不記得我爲何說她錯,請看回我 2# 和 24# 寫的,尤其是 24#,這就是我認爲錯的地方,來看我 24# 寫什麼:


起訴方必須證實辯方的言論是誹謗性的,這點我在 55# 有說明了,證 ...
茜蒂卡欣說,在司法上,如果你指控某某人誹謗索償,那麼,起訴人就必須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被告所寫的東西是誤導、是錯誤的。
你说了这些好像也没证明律师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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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8:1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orris43 于 26-6-2017 05:18 PM 编辑
Ragnarok026 发表于 25-6-2017 11:59 PM
下次多思考兩分鐘就可以不用被自己打臉

这样你就觉得打脸别人啦  或许你觉得能护主兴奋  但对这国际事件觉得恶心的大有人在  很懒的去注意看你说的每件事 但觉得理清各种说法也不错  可惜没吸引到真正专家来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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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09:2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6-6-2017 08:09 AM
你说了这些好像也没证明律师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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