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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4 10:1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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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必要道歉。
租约到期就搬出来,留间房让你岳父岳母过来住。要不要来就看他们了。
看来你岳父岳母不是不明理的。至少他们会叫闹事的儿子自己搬出去住。三个月还好,一下就过了。没事就少和他说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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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4 10: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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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siegoose 发表于 13-4-2014 04:41 PM
问题是他想霸那个房间给他孩子,岳父母能不能搬进去都是问题,我有这样想要让岳父母搬进去,我跟其他舅舅 ...
不必道歉,看样子你老婆娘家方面可真是争产争到不要脸皮了,
父母还在,需要这么明目张胆吗?
岳父岳母难道千万身家吗??
其他妻舅看样子也不是省油的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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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4 10: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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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狼皮de羊 发表于 13-4-2014 08:11 PM
这个东西不是 LZ 应该放在考虑范围内的东西。。
租客惨。。。好过 LZ 自己头低低的惨。。
老羊你以为每个人像你一样,打杂的可以开豪华房车,住高级酒店,在外小三,四,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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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4 11: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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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故事告诉我们, 老了就要做精明的老人家, 谁有理就帮谁, 好歹儿子女儿都是自己的,不要一味偏心, 就可以免去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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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4 12: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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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4 12: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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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道歉,也不用管他,照旧过你们的生活,时间到了才搬,不要为了这种人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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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4 12: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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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承认儿子做错事。如果儿子没做过,你如何向儿子交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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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4 01: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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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4 01: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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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打你儿子,你还想去道歉?没有叫他道歉偷笑了咯。
道歉是没有必要,不过你需要连同太太跟岳父母好好谈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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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4 02: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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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4 02: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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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shino 发表于 14-4-2014 10:58 AM
老羊你以为每个人像你一样,打杂的可以开豪华房车,住高级酒店,在外小三,四,五的。。。。。
不然我第一句话就问 LZ 有没有这个能力先 ??
能力足够的就先搬出去再说啊。。。能力不足的当然另当别论。。
这个世界本来就是很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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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4 02: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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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4 02: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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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猫爱上狗 发表于 14-4-2014 09:28 AM
善事不怕多做,而且像你这样楼主还要亏一个月房租。不如楼主拿那些租金去短暂租一间先搬出去,那就不用逼 ...
如果 LZ 可以忍多几个月。。如果 LZ 又能在 7 月的时候顺利回收房子。。那么到不必做到那么绝。。
不过老羊向来办事都是以效率至上啦。。其他的。。只要不符合效率的一律不会考虑咯。。
比较哲宗的方式可以一个月 notice 叫租户走人。。LZ也不必陪租客什么东西。。。
以老羊的经验而言。。 LZ 现在是可以开始处理了。。因为如果7月才开始处理。。分分钟10月份都未必回收得到那间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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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4 02: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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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yocat 发表于 14-4-2014 09:39 AM
就是。。好聚好散。。。 一个星期逼人家搬。。搞不好租户不忿搞些小动作。。那时更烦
警察局很方便。。。RM200 就能叫警察赶人了 。。这个老羊做过。。。所以知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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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4 02: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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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狼皮de羊 发表于 14-4-2014 02:25 PM
警察局很方便。。。RM200 就能叫警察赶人了 。。这个老羊做过。。。所以知道情况
你果然是cina ap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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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4 03: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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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血天使 发表于 14-4-2014 02:53 PM
你果然是cina apek
自私,不懂人情世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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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4 03:12 PM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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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狼皮de羊 发表于 14-4-2014 02:25 PM
警察局很方便。。。RM200 就能叫警察赶人了 。。这个老羊做过。。。所以知道情况
RM200...
确定吗? 这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警察除了叫你们和解,他是做不到什么的.
RM200可以赶走租客...你可以给我那警察的电话号码吗?下次我遇到那种不叫租金或难搞的租客,我可以叫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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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4 03: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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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狼皮de羊 发表于 14-4-2014 02:25 PM
警察局很方便。。。RM200 就能叫警察赶人了 。。这个老羊做过。。。所以知道情况
律师说除非你能申请到庭令,不然你没有权利赶走租客甚至不能换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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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4 03: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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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shino 发表于 14-4-2014 03:31 PM
律师说除非你能申请到庭令,不然你没有权利赶走租客甚至不能换锁。
庭令一张多少钱而已。。。
其实。。。赶人有两种方法。。一种就是你说的庭令。。通常这种只是用来应付那些死都不搬的商店 / 工厂而已。。
对付一般租客。。。人去说就可以了。。对方不接受才去申请庭令也还来得及。。。
如果要省麻烦。。去找警察。。他们有方法的。。花一点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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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4 03: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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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丝 发表于 14-4-2014 03:12 PM
RM200...
确定吗? 这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警察除了叫你们和解,他是做不到什么的.
电话就没有了。。有也不会给你。。不过你要见他。。老羊倒可以行个方便。。
我这边是 Jawi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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