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礼资讯网

 找回密码
 注册

ADVERTISEMENT

楼主: rainbow2tvxq

撞死空姐罚款7000 母哭诉不公平(請注意82回覆=[Zone]=)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6-7-2013 06: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gliew_16 发表于 26-7-2013 02:51 PM
理性的辨一辨啊。如果醉酒可以罚单,为什么逆驶的就应该判罚更为严重?只应醉酒驾驶还没发生意外?所以就 ...

意思是说如果没有喝酒,人还清醒,就理所当然会在莫名其妙的状况下避得过从对面车道飞过来的车。
如果身手够好,甚至还可以预先跳车逃生,就不会被撞死。
所以,现在既然不幸被撞死,就是醉倒不醒人事, 醉到不会刹车反应, 死了也活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DVERTISEMENT

发表于 26-7-2013 06: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twl1982 发表于 26-7-2013 05:47 PM
被告陈家辉(译音,24岁,案发时在澳洲完成工程系学士学位)

高级知识分子 @他旺

关我们什么事?他是你的亲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6-7-2013 07: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陈家辉(译音,24岁,案发时在澳洲完成工程系学士学位)家人闻判后除当场代被告缴付罚款,并要求法庭准他们将赔偿金先交给法庭,由法庭转交给死者家属,避免有人因情绪上的波动,引起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  

被告家人当然需法庭转交死者家人啦!!!撞死人不用坐牢,只区区罚RM7000,他们敢面对死者家属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6-7-2013 07: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改天警察设路障,加速冲上去撞死一堆Mata,然后说视力不佳而造成闪避不及,应该罚款个几万元就没事了吧

杀人不必打打杀杀,合法用交通工具撞死对方就行了,罚款小钱了事

评分

参与人数 1人气 +3 收起 理由
rickykkh + 3 这样可能判终生监禁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6-7-2013 09:0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liverpool07 发表于 26-7-2013 06:33 PM
意思是说如果没有喝酒,人还清醒,就理所当然会在莫名其妙的状况下避得过从对面车道飞过来的车。
如果身 ...

怪人愈来愈多怪理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6-7-2013 09:1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gliew_16 发表于 26-7-2013 01:13 PM
其实这篇新闻好像不完整的报道。对方那女生好像是之前报道说醉酒驾驶,当发生意外时,地上痕迹显示那女孩完 ...

我很希望你在清醒的状况下表演给大家看。证明你说的是真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Follow Us
发表于 26-7-2013 09:33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vmt 发表于 26-7-2013 07:09 PM
那个。。。早前不是有一则新闻说只要2000吗?
7000够做掉3个半了。

那就连朱玉叶那几个也一起算进去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6-7-2013 11: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7000是给法庭的吧,4000才是赔给死者家属,我觉得很不公平!人命来的叻。
顺便问问,被告者的爸爸是马花公公会的党员吗?还是某某拿督的儿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DVERTISEMENT

发表于 27-7-2013 12:4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gliew_16 发表于 26-7-2013 02:51 PM
理性的辨一辨啊。如果醉酒可以罚单,为什么逆驶的就应该判罚更为严重?只应醉酒驾驶还没发生意外?所以就 ...

你这个天杀的,死者在她自己的Lane走得好好地,突然间就被那条含加产无端端冲过来撞死了

你在说什么淋话,什么死者也有责任!!!

评分

参与人数 1人气 +5 收起 理由
dupont378 + 5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7-7-2013 12:5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他旺 发表于 26-7-2013 06:44 PM
关我们什么事?他是你的亲戚?

这个被告就是你所谓的高学历人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7-7-2013 12:5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gliew_16 发表于 26-7-2013 03:12 PM
我的意思是说我们来理性辩一辩,不要那么的对号入座,好吗?不是说你回复不理性。但是看到你这个回复。。。 ...

我给你7千請你喝酒然後逆向撞死你,你要?。。。還有你也要負責任,成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7-7-2013 01:4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疏忽撞死他人”只需赔偿4千和被罚款7千,加起来只不过11千而已。一条人命只是区区的11千,司法是否告诉他人可以以“疏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而不需坐牢呢。如果是那样以后就会有更多人撞死他人后利用这个案件作为reference,那么他们就能轻易逃脱坐牢的命运了。而且这可能会让一些有心人“故意”制造车祸把眼中钉除去,再以“疏忽驾驶”摆脱“杀人”罪。

举例,如果A看不顺B很久了,想把B置于死地。杀人需添名的话A是否可以利用“疏忽驾驶”把B致死,那么A可以同样是以罚款结案而不需坐牢。A同时可以铲除眼中钉。大马司法是否“鼓励”其他人效仿“撞死空姐”来“犯案”呢。我不是鼓励大家利用漏洞,而是大马的司法真的不敢恭维。

看了这个案件我心很疼,公理在哪里道德又在何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7-7-2013 02:1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liverpool07 发表于 26-7-2013 06:33 PM
意思是说如果没有喝酒,人还清醒,就理所当然会在莫名其妙的状况下避得过从对面车道飞过来的车。
如果身 ...

所以我说很多人,理性点看我写的东西。我说什么?你根本没去真正了解就在那边断章取义?我是说如果死者没有醉酒驾驶,可能,能避过这次悲剧。并不是说被告没罪。怎么了,连基本的了解能力,都不能去好好去了解,你希望我能怎样回答你?你从我那一句,我在维护被告?或则说死者死的应该?有吗?

我的论点是,悲剧的产生,因为两边都有错。如果其中一方能减少这一个错,可能结局就不同。不要为争赢,或者显示你很有正义感,就可以随便断章取义,了解整个事情真相和缘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7-7-2013 02:1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wuyanlive 发表于 26-7-2013 09:10 PM
我很希望你在清醒的状况下表演给大家看。证明你说的是真的。

奇怪,你到底看得懂我写什么?我说了什么?晕。

主要的我是要说,大家能减少一个出错地方,可能结局就不同,先去了解别人些什么,再来发挥你所谓的正义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7-7-2013 02:2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wl1982 发表于 27-7-2013 12:40 AM
你这个天杀的,死者在她自己的Lane走得好好地,突然间就被那条含加产无端端冲过来撞死了

你在说什么淋 ...

我说什么?你有了解吗?还是你只会看到是,我怪死者?但是你有去真正知道了解我写什么?
网上的人,很多就是会断章取义。拜托,看好来我写的意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7-7-2013 02:2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gliew_16 发表于 27-7-2013 02:20 AM
我说什么?你有了解吗?还是你只会看到是,我怪死者?但是你有去真正知道了解我写什么?
网上的人,很多 ...

那么就是说在你很清醒的情况下,一辆失魂鱼从反方向以时速110冲进你的车道,你可以避免你死不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DVERTISEMENT

发表于 27-7-2013 02:2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AttitudeLearner 发表于 27-7-2013 01:45 AM
原来“疏忽撞死他人”只需赔偿4千和被罚款7千,加起来只不过11千而已。一条人命只是区区的11千,司法是否告 ...

唉,没办法。司法的程序,就是要提控者举证,完全证明对方有错,才能成功控入。否则一点点的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7-7-2013 02:2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對法庭判案不满意,有权不认同判决,上诉是唯一途径,这个阶段拒绝接收赔偿金,以免失去上诉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7-7-2013 02:3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wl1982 发表于 27-7-2013 02:27 AM
那么就是说在你很清醒的情况下,一辆失魂鱼从反方向以时速110冲进你的车道,你可以避免你死不去?

晕啊.你到底懂我说什么吗?我有说一定能避得过吗?我说就可能。请问你明白什么是可能吗?
再说,如果正常来说,你面对到这样时,你会怎样?你一定会散开,对吗?正常反应?那请问你还会面对面相撞吗?那个威力比起来比较大?面对面,还是你去撞向路边?但是,我不知道那边的路情况,我只是说明,大家少点犯错,可能,悲剧就不同。请问这句有什么问题?关系到什么
  1. 一辆失魂鱼从反方向以时速110冲进你的车道,你可以避免你死不去?
复制代码
拜托拜托,请读好来。先冷静,再来谈谈,好吗?我没维护被告,我只是说,如果能减少一个错,结局就可能不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7-7-2013 02:3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panwood 发表于 27-7-2013 02:28 AM
對法庭判案不满意,有权不认同判决,上诉是唯一途径,这个阶段拒绝接收赔偿金,以免失去上诉权。。

希望上诉后,会得到更好的判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版权所有 © 1996-2023 Cari Internet Sdn Bhd (483575-W)|IPSERVERONE 提供云主机|广告刊登|关于我们|私隐权|免控|投诉|联络|脸书|佳礼资讯网

GMT+8, 1-9-2024 10:15 PM , Processed in 0.061937 second(s), 2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