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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naShi

中国新娘要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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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瓜拉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19-2-2006 02:4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说我在生活中遇到的真人真事,可能与楼主说的事有点类似。

03年我的朋友小宁来到大马,准备与男友叶先生办理结婚注册。但叶先生此前有妻子和三个子女,未办理注册手续,十年婚姻因妻子移情别恋而分手,子女的抚养问题早已落实。当小宁和叶到达注册局时被告知,由于叶没有离婚证,无法证明单身,不能与小宁注册。这时叶打电话让前妻过来,在注册官的建议下立即补办结婚证和离婚证-------也就是说,叶与前妻在法律上讲,是同天结婚离婚的。拿到离婚证的叶当场又申请了与小宁的注册,一周后拿到注册纸。

所以有些网友说必须分居三年,或必须三个月后上庭判离,其实在实际生活中还是可以商榷的。

还有2000年我在杭州与好友,著名的经济案与离婚案律师张建安聊天,当中有位绝色女子来递材料后匆匆离去。我正惊讶杭州有这么漂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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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瓜拉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19-2-2006 03: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告诉我:依依十八岁时成了现在的杭州市某副市长的情妇,如今三十岁就有了三百万的身家,但苦于没有好归宿,在当地找不到如意郎君。经人介绍与中国去美国的移民徐亨利相识,第二次即在杭州注册结婚。但后来打听到,徐虽持美国绿卡,但不过是打工仔,并不富裕。依依在杭州有房有车有存款,不想去异乡受苦,就要求离婚。徐也理解她的想法,在俩人同意,无子女和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依依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远在美国的徐在收到的协议书上签字寄回,就这样,一场缺席离婚公司顺利办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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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2006 04: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潘瓜拉 于 19-2-2006 02:48 PM 发表
说说我在生活中遇到的真人真事,可能与楼主说的事有点类似。

03年我的朋友小宁来到大马,准备与男友叶先生办理结婚注册。但叶先生此前有妻子和三个子女,未办理注册手续,十年婚姻因妻子移情别恋而分手,子女的 ...



你所说的小宁和叶先生的情况,我觉得不太可能。
管制我国非回教徒婚姻的法律是《1976年法律改革(结婚与离婚)法令》。
如果没记错日期的话,该法令是于1984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1984年3月1日前结婚而没注册的话,仍然会受到法律承认,而1984年3月1日当日或以后结婚的,必须进行注册结婚注册,才为法律承认。
叶先生与“发妻”,可能是在1984年3月1日当日或以后结婚的。因此,就法律来说,他们并非夫妻。但是,当叶先生要和小宁注册时,需要填报有无子女。无可置疑,法律上,叶先生是有子女。从“无婚姻有子女”的情况来说,注册官必须确认叶先生“无婚姻/单身”的地位。叶先生打电话让前妻过来,我相信不是“立即补办结婚证和离婚证”,而是签署一份“宣誓书”(Affidavit)的文件,宣誓和叶先生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再说,离婚是属于高等法庭的司法权,婚姻注册局或婚姻注册官,肯定没这个权力!
如果婚姻注册局或婚姻注册官真的办理叶先生的离婚证,恐怕小宁和叶先生的婚姻也是非法。因为叶先生并没有合法离婚,那么,叶先生就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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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2006 05: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这样弄要多久呢?如果那个女子回去中国了以后又要来这里几趟才能解决这件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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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2006 11: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老公的邻居以前和她丈夫离婚很快就离了,只要两个人一起去注册局签订离婚协议。他们夫妇都是大马人。(听她说的一方不同意离婚就要等上3年)

在中国离婚有2个渠道:
1。民政局-- 需要两人同去,签订离婚协议当场颁发离婚证
2。法院-- 由原告起诉,就算一方不同意也会在6个月内宣判离婚,颁发离婚协议书。被告方不出席也可作出缺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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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06 12:5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eikeong6167 于 19-2-2006 05:40 PM 发表

马来西亚不必遵守,按照任何形式法律程式进行"喝茶钱"活动,如果你是法律界人士,可能知道最少的是.....^_<....在这里有钱什么都能简单化,快...明白?不好意思,不过我说的是...真的真的真的真的真的真 ...



我不否认有伪造公文的可能情况。但是,如果你说,“喝茶钱”可以好像孙悟空的“如意金箍棒”般直达天庭,而拿到正式的离婚令的话,我就十分怀疑了。所谓“正式的离婚令”是指保存在高庭主簿官里的档案。

如果拿的是伪造离婚令,一切顺利没有引发争议的话,这是运气。
如果有争议,譬如,遗产继承权,恐怕最终事与愿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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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006 06:4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提个意见啊,我们这里是不是应该开个贴,是专门关于中国新娘离婚的,这样也可以帮到我们自己有些不幸的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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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06 02: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inaShi 于 20-2-2006 06:46 AM 发表
我提个意见啊,我们这里是不是应该开个贴,是专门关于中国新娘离婚的,这样也可以帮到我们自己有些不幸的同胞?




为什么一定要是中国新娘呢?哈哈!
本地的不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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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06 02:3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iokae0422 于 21-2-2006 14:26 发表




为什么一定要是中国新娘呢?哈哈!
本地的不可以吗?

这个跟本版的性质有关,而且,本地妇女的离婚,比起中国远嫁本地的妇女离婚,手续相对容易,也有相关法律保护。大家都在谈严肃的事情,不是哈哈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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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2-2006 02:4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ames_Xu 于 21-2-2006 14:31 发表

这个跟本版的性质有关,而且,本地妇女的离婚,比起中国远嫁本地的妇女离婚,手续相对容易,也有相关法律保护。大家都在谈严肃的事情,不是哈哈的时候。

是呀,本地的根本不需要我们这里来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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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06 02: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ames_Xu 于 21-2-2006 02:31 PM 发表

这个跟本版的性质有关,而且,本地妇女的离婚,比起中国远嫁本地的妇女离婚,手续相对容易,也有相关法律保护。大家都在谈严肃的事情,不是哈哈的时候。




但是我想知道泰国新娘的手续,有人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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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2-2006 02: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iokae0422 于 21-2-2006 14:45 发表




但是我想知道泰国新娘的手续,有人知道吗?

这里差不多全部是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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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za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1-2-2006 04:4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被那男人打伤了,就赶快去中央医院被安验伤,根据验伤报告,到所居住地警察局报案,给他留案底,这样如果你最后不忍心离婚了,这个案底可以保护你不再受伤害。注意这个案底最后政府有权控告你的老公。
如果女方执意离婚,女方可找律师帮忙起诉,但需要负担全部诉讼费用,至少马币5000元。并且得不到赔偿。另外如果你需要部分经济赔偿,可以以另一个罪名起诉他:故意伤人罪。(在你手持验伤报告,和警察局报案单的情况下。)
大概3个月后判离婚后,请律师帮忙出具中英文公正,证明离婚,然后拿上离婚公正到中国你所注册结婚离婚地注销结婚婚约。
所有一切均可交由律师处理,不用太过担心。
如果你又需要的话,我可以提供你现有较好的律师,曾经是大马国家律师团团长的华人律师帮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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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06 04: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xzan 于 21-2-2006 04:48 PM 发表
如果被那男人打伤了,就赶快去中央医院被安验伤,根据验伤报告,到所居住地警察局报案,给他留案底,这样如果你最后不忍心离婚了,这个案底可以保护你不再受伤害。注意这个案底最后政府有权控告你的老公。
如果女方执意离婚,女方可找律师帮忙起诉,但需要负担全部诉讼费用,至少马币5000元。并且得不到赔偿。另外如果你需要部分经济赔偿,可以以另一个罪名起诉他:故意伤人罪。(在你手持验伤报告,和警察局报案单的情况下。)
大概3个月后判离婚后,请律师帮忙出具中英文公正,证明离婚,然后拿上离婚公正到中国你所注册结婚离婚地注销结婚婚约。
所有一切均可交由律师处理,不用太过担心。
如果你又需要的话,我可以提供你现有较好的律师,曾经是大马国家律师团团长的华人律师帮忙你。


哈哈!学法律的人讲的话?
原来我国还有“国家律师团团长”的职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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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za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1-2-2006 05: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5 nillwong 的帖子

不是职位,使曾经出访外国组成的律师团,梁律师是头,我们习惯叫他团长。请你不要无中生有诽谤我,诬赖我说,我从未说过这使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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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za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1-2-2006 05: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5 nillwong 的帖子

你要是对我有意见可以针对我个人,请不要每个帖子都追着我,泼妇骂街,肆意挖苦。一点素质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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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za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1-2-2006 05: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5 nillwong 的帖子

你这人很搞笑,到处在网上摘些法律条文,好像你懂多少!臭显摆什么啊,有本事别翻着书本说话,做点正事实事去。我们在这里讲具体的帮别人忙呢,你又不是名律师,法律来法律去烦不烦啊,这里随便找个二把刀的律师讲得都比你好,比你有用!有你讲条文的时间,人家恐怕婚早离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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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2-2006 09:1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不要这样啦,不要吵了啦,其实大家都是想要帮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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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2-2006 10:5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第34楼的贴子部分内容不正确。。。

(1)案底本身不具备长期保护受害人。长期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机制,是一种叫做“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的东西,由法庭发出,警方执行。申请“人身保护令”是由受害人提出。

(2)“故意伤人”是属于刑事罪,不可能用民事诉讼手段入禀。既然“故意伤人”是属于刑事罪,控诉权就不在受害人。即使最终政府以“故意伤人”入禀,也成功定罪,受害人还是得不到金钱上的赔偿。若要进行民事诉讼,也必须以相关的民事纠纷指控作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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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za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2-2-2006 11:5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0 nillwong 的帖子

你不用再搬什么法律如何了,事实胜于雄辩,我去年已经为一位北京的女性成功办理了离婚手续,出于个人意愿,她没有控告其丈夫故意伤人,由于有医师的验商证明,和警察局的报案案底,她的诉讼只胜不败。这个案子如果原告不以故意伤人控告,政府是不以理会的。原告可以要求一定金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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