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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richooy3k

產業達人授招‧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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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4-2010 10:2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買預售屋3點不漏


房仲業者表示,買預售屋是看好未來景氣,但預售屋看不到實品,當中隱含很多風險買方不得不注意,買預售屋、記得要3點不漏。

■先算清面積再問付款流程

要買房子第一步就是要算清楚你到底買到多少面積?實際上每公尺房價是多少?建商所計算房屋面積,通常包括室內、陽台及公共設施面積,在購買房屋時應考慮公設及陽台所佔比例。

有些建商只列私有面積及公設面積,但實際上私有面積並不等於自用面積,有可能包含了該層電梯間、樓梯間及走廊等,買方要注意、否則自以為單價便宜,但扣除公設外,單價相當高。

專家提醒,也有建商打著含車位的廣告,不過實際上、車位已經灌入房屋面積中,消費者一樣花錢“買”到車位,並不是“送”。

第二,要瞭解工程進度的每期付款,初期訂金應以5%以內為限,買方也應向建商詢問清楚,每一期工程款該付多少比例,畢竟一次湊齊大量金額對許多人來說是相當大負擔。

■瞭解屋內格局評估需求才下訂

信義房屋表示,買方應要求銷售人員提供建案平面圖,仔細看清楚屋內格局,如果不合自己需求是否能改,以及工程到甚麼進度前修改,也必須在簽約前查清楚,且這些口頭上約定、必須要白紙黑字寫下來。

專業人士指出,購買預售屋每個環節、約定都必須小心注意,畢竟買屋是人生大事,動輒上千萬的支出,事前做好防範、總比事後有糾紛容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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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4-2010 10:2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購轉手產業‧雙方律師有何職責?

梁先生問:購買轉手舊產業,負責買賣合約的律師應該負責處理哪些買賣事務?哪一些可由買方、賣方負責?

答:林若輝律師受詢時表示,代表買方的律師,除了草擬買賣合約,也需負責辦理轉換名字手續、呈上表格給內陸稅收局。

轉換名字的手續辦好後,後來發出的地稅單,名字將是新的業主。

至於賣方的律師,如果買方購買的有關產業仍未償清貸款,在尾數款項償清後,律師將負責辦理解押手續,同時為賣主提呈表格給內陸稅收局。

買主處理門牌稅水電轉名

提到門牌稅、水、電賬戶的轉名,這些將由買主自行處理,在提呈轉名的表格,買主必須簽名,繳交水、電抵押金。

關於水、電賬戶的轉名,如果買主遲遲不去辦理,賣主在給買主通知(假設2週的時間),買主依然沒有行動,賣主可以向水務公司、國家能源提出割斷水、電申請,以便賣主能夠取回他之前繳付的水、電抵押金,同時,避免自己名下的水、電賬戶,繼續由別人使用,要面對使用者不繳費的風險。

身為買主,最好是不要等到賣主申請割電、割水才處理轉換名字手續,到時需另行申請,可能更耗時、費事。

申請這些轉名手續並不麻煩或複雜,抽出半天時間應該可以處理好,如果由律師樓的職員代勞,需另外支付跑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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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4-2010 10: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遲交屋索償何時算起?

陳亮說,他於2007年10月23日支付訂金,訂購一間排屋單位,同年11月9日,他與發展商簽署買賣合約,購買了該房屋,售價是37萬令吉。

根據買賣合約,發展商需在24個月內,就是2009年11月9日移交新屋鎖匙給購屋者。

可是,發展商遲至2010年3月31日才移交新屋鎖匙給購屋者。

請問:購屋者可以索償的日期是從支付訂金的日期算起,還是從簽署買賣合約的日期計算?

答:陳亮可以提出遲交屋索償的有效期是從買賣合約的有效日期算起,以陳亮購買的房屋為例,發展商應該交屋的日期是2009年11月9日或之前,他向發展商提出索償的天數:從2009年11月9日算至2010年3月31日。

陳亮有了遲交屋天數,再根據遲交屋的索償方程式計算,即可以算出可獲得的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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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4-2010 10: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產業貨不對辦‧可否不交租金?

蔡小姐說,去年她以18萬令吉,在吉隆坡轉手市場購買了一間中低價公寓,雙方於2009年10月12日簽署買賣合約,買方支付了購買價的10%給賣方律師。

可是,由於更改公司資產結算人,產業轉讓契約延遲發出,律師表示,有關事項將由新的資產結算公司接手。

她指出:“在這之前,我與該產業業主有一項口頭協議,在產業擁有權轉讓期間,租下有關單位,我同意每個月支付600令吉,加上60令吉的管理維修費。”

天花板有水印

她在去年12月以租戶身份遷入該單位居住,開始的時候還好,可是一個月後,發現單位的天花板有水印,而且,情況一天比一天糟,已經向業主及公寓的管理公司反映。

不過,雙方並沒有跟進,因此,她決定暫時不支付屋租,並已照會律師,管理公司的人員最後前來查看,證實漏水的問題來自樓上單位。

管理公司對天花板進行一些修補,就是以油漆方式掩蓋漏水造成的損壞,她不滿意他們處理問題的方式,因為這並不能解決永遠問題。

她在信中提出以下問題:

1.我是否有權利“握”著租金(總共拖欠1800令吉)不給?業主的律師致函給我,說我沒有權利“握”著這筆租金,反之應該騰空有關產業,因為我不是合法的業主。

2.假如我決定不購買此項產業,因為產業的狀況與第一次看到的不一樣,我是否可以取消,並要求退回10%訂金?因為買賣合約誌明,賣主在將產業交給買方時,情況必須與買方第一次看到的一樣。

3.賣主的律師說,業主不可能對漏水的問題負責,因為漏水是樓上單位造成,由於業主已準備脫售有關單位,她難免推卸責任,並指說漏水因樓上單位引起,在這方面,我的權益在哪裡?

4.由於買賣合約仍在處理中,身為購屋者,我應該如何捍衛我的權益?

假如需要進行一些修補,我是否可以通知銀行延遲付款給賣主?

答:業主的律師在信中所說的是正確的,蔡小姐不能以這個理由“握”著租金不交給賣主,畢竟她還不是合法的業主。

這位讀者在得到這樣的答案可能會很失望,但這畢竟是事實。

取消交易沒收10%訂金

另外,假如取銷交易,10%訂金可能報消或者說被沒收,公寓樓層之間出現的漏水問題,一直以來備受爭議,特別是漏水因樓上單位引起,業主一是不準備承擔責任,二是問題超出她能力所及的範圍。

任何人在購買公寓轉手單位時,必須要謹慎,雖然許多時候業主會油漆將漏水印補妝,如果漏水問題嚴重,即使在白天,也可以看出浴室天花板是否有水印,儘管業主油漆掩蓋,只要幾天時間就有可能再出現水印。

來信沒有提及這間公寓已有多少年,是否已過了發展商應履行的義務修補期限,不管怎樣,業主應該將問題向公寓管理公司反映,由管理公司出面與樓上公寓的業主商洽解決漏水問題,除非樓上單位主人能證明,漏水問題非其單位引起,譬如是由其樓上的單位造成,否則,蔡小姐樓上的業主應該負責維修,將漏水問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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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4-2010 10: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可否聯名購產業?

讀者朱蒂來信提問,現在產業價格太貴了,兩個是朋友關係的個人可以聯名購買產業嗎?

如果可以,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答:林若輝律師回答這位讀者的提問時說,兩個朋友可以共同擁有產業,不過,他們必須小心處理,因為間中可能面對以下問題:

(1)銀行可能不批准貸款,因為他們的聯名並不相關,就是非夫妻、兄弟或姐妹直親關係,因此,在決定購買之前,必須先向銀行查詢,肯定貸款可以獲批才宜進行。

(2)假設向銀行申請房屋貸款獲批准,將來有一天,其中一人不準備繼續供款,或是沒有能力償還他那一半的供款,另一人必須承擔全部的房屋貸款,避免產業遭銀行擺上拍賣桌。

(3)萬一其中一人報窮或陷入破產窘境,其名下的產業將受影響,連帶影響聯名者的產業持有權。

(4)假如其中一人要脫售產業,另一人卻不同意,那麼將衍生第3方人無法協助解決的問題。

(5)萬一其中一人不在世,又有新的問題出現,很可能出現的問題包括:無法聯絡其家人,或者聯名者的受益人年紀還小,必須向高庭申請庭令才能脫售產業。

因此,林若輝表示,他個人不太鼓勵朋友關係的兩人聯名購買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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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4-2010 10: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曾繳稅‧買屋換屋會有問題嗎?

柔佛新山的沈小姐說,她弟弟與媽媽去年10月聯名購買了一間雙層排屋,本來售價是28萬令吉。不過,發展商在促銷期間,給予購屋者優惠價,就是25萬2000令吉。

在銀行貸款那方面,主要是她弟弟及妹妹聯合申請貸款,弟弟的每月收入是1200新元(固定),妹妹也是1200新元(不大固定)。

不過,她的弟妹兩人在新加坡都沒有呈報收入稅,因為收入還達不到需呈報的指定數額,另外,他們在馬來西亞也沒有呈報稅務。

請問:1.他們是否需在大馬報稅?

2.由於頭期加上發展商回扣,剛好是20%,銀行貸款80%,是否會被追問兩人的收入來源,或者需要在明年的所得稅申報有關數額?

另一方面,她與父母目前居住的老屋(地契是父親的名字),將在新屋建好後出售,並搬進新屋居住。

1.如果老屋的售價大約是16萬令吉,將這16萬賣屋現金轉移至新屋的銀行供期,會有問題嗎?

2.如果售賣一間房屋,又轉買一間屋子,是否會被徵收稅務?

3.假如我們的親人準備協助我們供款,譬如說一次過供完銀行貸款,會有問題嗎?要如何向稅務局解釋和申報?

答:只要金錢的來源沒有問題,譬如有薪金收入單,而且購買的是首間產業,一般不會面對有關方面太多的追問。

一個產業單位在脫售時若沒有超過5年,需繳付產業盈利稅,不過,假如已超過5年,一般多數可以豁免。

如果在脫售老屋獲得16萬令吉,然後一次過或分期償還銀行房屋貸款,應該不會有問題,除非是一些銀行的貸款配套設定了限制條件,就是不能一次過償還房屋貸款,不過,類似這樣的限制例子不多。

當然要保留售屋所得的文件或收據,證明這筆資金是售屋的收入,在稅收局查問時可以有文件證明。

另外,售賣了一間房屋,將脫售房屋的這筆錢用來轉買另一間房屋,不會有問題,就前面所說,只要資金的來源沒有問題,親人要幫忙償還房屋供款,問題並不大。

不過,最主要是,假如準備償還一筆較大數目的房屋供款,須先書面通知銀行,待銀行同意後就可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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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4-2010 11: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99年產業‧買賣須先獲批准

轉手市場交易以3個月為基礎,是在獲有關當局批准後算起,假如獲批准交易的文件誌期2010年1月15日,若是以3個月為准,交易必須在4月15日或之前完成。

如果獲寬限期1個月,所謂的3+1,可以延至5月15日。

可否向購屋者索訂金?

李女士說,我想賣掉一間剛供完分期付款的房屋,但必須尋求州政府的批准,以下是我的提問:

1.在申請批准的期間,我是否可以向購屋者索取訂金?

2.房屋的售價是9萬6000令吉,訂金如何計算?

3.我需要另外聘請律師嗎?如果不聘請律師,會否處於劣勢?

4.作為賣方,我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答:租賃契約產業的買賣,需向有關當局尋求批准,獲批准後交易才可以進行。

負責產業買賣的律師,會代表賣方向州政府提出申請,申請獲批與否,通常需要一段時間,可能要數個月。

轉手市場交易以3個月為基礎,是在獲有關當局批准後算起,假如獲批准交易的文件誌期2010年1月15日,若是以3個月為准,交易必須在4月15日或之前完成。

如果獲寬限期1個月,所謂的3+1,可以延至5月15日。

這與簽署買賣合約後計算的3個月有效期不大一樣。

假設以誌期1月15日獲批文件來說,這意味交易的敲定可能是在2009年9月或10月之間的事。

如果是永久地契的產業,通常是買賣雙方簽署買賣合約後的3個月內需完成交易。

假如是在2009年9月15日簽署買賣合約,交易應在2009年12月15日或之前完成,如果有一個月的寬限期,可以延至2010年1月15日。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賣方需按買賣合約條例說明的利率,賠償賣方遲完成交易利息。

由於需向有關當局申請批准,在申請期間,可以向買方領取一個小數目的訂金,關於訂金的數目,主要由買賣雙方商議,可以是交易價的2或3%,也可以是2000或3000令吉,一個完整的數目。

在產業買賣市場,買方或賣方應該聘請他們的代表律師,以保障本身的利益。

一旦交易敲定後,買賣雙方需定時向律師跟進,以瞭解交易的進展,賣方需準備好應有的文件,確保律師來信要求時,可以迅速提交給律師,方便律師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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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4-2010 12:1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辦房屋解押手續

賴女士說,她與丈夫15年前聯名購買一間排屋,5年前,丈夫飛去國外工作,間中不曾回來。

她說,在這5年,其丈夫有匯錢回來,不過,她與丈夫卻在3年前失去聯絡,儘管如此,他還是有寄錢回來,最後一次匯錢是在2009年1月,隨後就沒有繼續匯錢回來。

她曾經到銀行要求銀行提供丈夫的聯絡資料,不過,銀行基於個人資料不宜隨便泄露而拒絕她的要求。

賴女士指出,有關排屋的貸款即將供完,到時如果要辦解押手續,如果找不到丈夫,應該如何處理問題?

答:針對辦理房屋解押的手續,她與丈夫並不需要在解押表格上簽名,只需由銀行及其律師處理。

當房屋貸款完全償清,賴女士可以要求銀行為她安排律師,讓律師為她辦理房屋解押手續,包括從土地局領回正本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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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4-2010 12:1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入窮籍‧產業轉讓有問題

如果我先生被A銀行起訴入窮籍,我們目前住的惟一房屋,會否被拍賣?該房屋貸款尚欠銀行13萬令吉,貸款是向B銀行借,那麼A銀行是否有權利拍賣我們的房屋?

如果把房子轉移到我的名下,以我個人的名義再向B銀行貸款,是否可行?

另外,要如何避免房屋被拍賣?

答:當一個人被判破產時,出售房屋或相關資產的權力落在官方財產托管人的手中,A銀行沒有權出售其房屋。

1967年破產法令第52(1)條文說明,產業的轉讓是在妻子或孩子之間進行,如果進行轉讓者在轉讓產業後的2年內宣告破產,有關的轉讓將被破產局總監視為絕對無效。

另外,假如轉讓產業者在轉讓產業隨後的5年內宣告破產,其轉讓也可能被破產局總監視為無效。

因此,將房屋轉讓到這位讀者名下並不可行,因為其丈夫已被銀行起訴入窮籍,也許可以考慮將產業轉移到這位讀者本身的兄弟姐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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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4-2010 12:2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怎樣獲優惠房貸率?

洪小姐說,她打算購買一間雙層排屋,向多家銀行瞭解房屋貸款的詳情後,獲知商業銀行的貸款配套或貸款利率,如今被統一為基本借貸率減1.8%,根據她所接獲的訊息,這是國家銀行的指示,以確保商業銀行不要競相削價,展開惡性競爭。

假如個人財務條件優厚,或許可以領取基本借貸率減1.9%的貸款配套。

請問:真的是這樣的情況嗎?如果是,那豈不是造成購屋者的貸款配套選擇變相減少?

她在向朋友瞭解後,得知一些在2009年12月之前購買房屋、領取房屋貸款的朋友,他們普遍獲得的房屋貸款利率是基本借貸率減2.1%或2.2%。

答:洪小姐來信所指的情況的確是這樣,一些商業銀行在2009年11月開始,普遍調低貸款配套利率,當然,也有一些消費者在2009年12月,依然申請到基本借貸率減2%的利率配套。

嚴格說,基本借貸率減1.8%,其實算是不錯的借貸率,有些商業銀行甚至規定貸款額不到20萬令吉,只能取得基本借貸率減1.6%或1.5%的利率。

另外,一些商業銀行則規定貸款30萬令吉以上者,才可能取得基本借貸率減1.8%、1.9%或2%的優惠利率。

2009年6、7月間,有些貸款者取得基本借貸率減2.3%的貸款配套,當然,這些是貸款數額較高的申請者,譬如貸款額在30萬至60萬令吉之間。

個人申請者,能否取得優惠利率,除了貸款數額,還要看個人的財務狀況、償付能力,以及所購買的產業是否理想單位,這些都是關鍵。

實行基本借貸率減一個百分比的貸款利率,應該還不到10年的時間,較早前,人們購買產業、申請貸款,領取的不是固定利率,可能就是基本借貸率加一個百分比的貸款利率,當然,那個年代的存款利率也較高。

不過,國家銀行的有關指示,只在本地商業銀行之間實行,外資銀行在本地的分行並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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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4-2010 12:2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賣父親的土地遺產

父親臨終前留下一塊地,當時哥哥做了產業受委托者,如今要賣這塊地,請問是怎樣的一個程序?

從簽署買賣合約到買方銀行貸款獲准,需要多久的時間?

答:林若輝律師說,假如紀小姐爸爸有留下遺囑給她哥哥,其哥哥可以向法庭申請Grant of Probate,否則,他不能將產業轉移給第三者,申請G r ant of Probate可能需要6個月時間,視他向哪一個法庭提出申請。

假如她爸爸沒有立遺囑,那麼有關土地遺產將根據遺產法令進行分配,紀小姐的哥哥必須申請Letter of Administration(簡稱LA),申請LA可能需要1至2年的時間。

至於從簽署買賣合約起,需要多久時間才可收到買方的購地款項,這要看有關土地的轉讓交易,是否需先尋求州政府的批准,假如不需要,一般的交易後付款期,是從買賣合約算起的3個月。

如果交易需尋求州政府的批准,那麼是以獲得批准交易後算起的3個月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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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4-2010 12:2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寓漏水‧誰分擔修理費?

吉隆坡一共管公寓業主來信指出,他們居住的公寓天花板有水印,通知共管公寓聯合管理機構之後,他們被告知需與樓上單位的業主,共同分擔修理費。

他在信中問道:

1.要我們分擔修理費,這是否合理?

2.假如樓上單位的業主拒絕分擔修理費,我們該怎麼辦?

3.共管公寓管理層是否有權利向我們徵收一個最低固定水費,儘管有些月份的使用是零紀錄?

答:樓上單位漏水,導致樓下單位業主面對麻煩,還被迫要分擔修理費,這的確不合理。

萬一樓上單位業主不講理,不願意承擔修理費,樓下單位業主,如果通過聯合管理機構與樓上單位業主協商不果後,可以透過法律行動爭取;不過,這比較費時、費力、費神,而且需要支付律師費等開銷,可能要權衡得失才行動。

水務公司對沒有用水的住家用戶徵收最低收費,公寓管理層依照水務公司的做法,同樣徵收最低收費,不同州屬的水務公司,徵收的最低水費可能稍有高低,比較普遍的是每月6令吉。

據我們所知,共管公寓的聯合管理機構也徵收這一水平的最低收費,只是他們的結單是每3個月發一次,註明最低收費18令吉,那是3個月的總數。

如果自認長時間不在家或不在本地,可以向水務公司申請暫時切斷水供,這樣就不需要支付每月的最低收費,不過,日後欲接駁回去,需要另行申請及支付接回水供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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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4-2010 12:2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資產可否抵押兩次?

請問:

1)如果用一個資產作為抵押,先後向兩間銀行申請貸款,是否獲批准?

2)Discharge of Charge是解押嗎?

3)申請貸款時,除了房子之外,還有甚麼可以作為抵押品?

4)銀行如何估價我們的抵押資產?

5)抵押品的估價,是否需與貸款的數目等值?

答:我們可以同時向不同銀行提出產業貸款申請,當抵押資產只有一件時,即使是兩家銀行對貸款的申請給予批准,也只能領取一家銀行發給的貸款,因為任何的貸款都需有資產做為抵押擔保。

Discharge of Charge是解押的意思,申請貸款時,除了房屋,其他可以做為抵押的資產包括店屋、土地等,這些產業的分期付款必須已經償清。

銀行有他們本身的估價人員,個別估價師或是他們所屬的公司,對有關地區的產業價值水平,一般都有一定程度的瞭解,當銀行認為申請者的產業有這樣的價值時,對他們提出的貸款數額申請,自然會給予批准。

舉個例子,如果申請者提出領取50萬令吉貸款的申請,可是,有關產業可能只值45萬令吉,其申請自然無法獲批准;反之,如果有關產業值50萬令吉,申請者向銀行提出貸款40萬令吉,如果他沒有拖欠紀錄,收入符合銀行設定的分期付款條件,自然加大有關申請獲批准的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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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4-2010 12:3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租戶能以公司行號簽約嗎?

楊先生來信提問:

他與租戶簽署租約,租戶沒有留下其姓名和大馬卡號碼,只是採用公司的名簽約,這樣有效或合法嗎?

答:黃振原(CY Wong)律師表示,個人可以用公司名義簽署合約,包括租約在內,代表公司簽約者,他必須是公司授權處理重要事項的人士,譬如董事、總經理等人物。

合約要有公司印章

假如代表簽約者沒有寫下名字及其大馬卡號碼,這沒有問題,最主要是他有將公司的印章蓋在合約上。當然,最好是簽約者寫下他的名字及大馬卡號碼。

他的簽字必須有見證人在場,見證者須寫下他的名字及大馬卡號碼。

針對“私人有限公司”與“單一業主/合資公司”的分別,黃振原律師說,一家“私人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公司註冊局”(簡稱ROC或SSM)註冊的機構。

一家“私人有限公司”被視為與董事劃清的合法機構,除非董事簽下個人擔保;否則,當一家“私人有限公司”被起訴時,有關董事將不會、也不能被起訴。

至於“合資公司”及“單一業主”運作基本類似,差別只是“單一業主”由一個人擁有,“合資公司”則是許多“單一業主”結合力量,在一家公司經營事業。

“合資公司”及“單一業主”是在商業註冊局註冊,合伙人或單一業主的義務是不受限的,他們個人需負起義務;意思是說,假如他們的“合資公司”或“單一業主”遭起訴,這與他們被起訴沒有兩樣,他們被牽涉的範圍是將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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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4-2010 10: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房貸配套 固定利率 不怕升息

談及對經濟好轉的聯想,一般答案不外乎是收入增加啦,失業率下降啦,股票、房地產、生意買賣無往不利等,然後是國民生產總值提高,市場繁華再現,國富民強。

若想像力再豐富一些,或許還會看見嘴里叼著牙籤的人,摸摸飽撐的肚皮一臉愜意感嘆:“呵呵,活著真好。”

好了,到這裡就夠了,世界不會只有絕對的美好。

先不說生態環境、通膨等問題,各位大概忘了之前被國家銀行調低的基本貸款利率(BLR)吧?就宏觀經濟角度看來,隨著經濟好轉,國行一定會逐漸調高貸款率以抑制通膨。換句話說,未來貸款成本將會隨經濟好轉而慢慢升高!

憂慮至此,馬來亞銀行(MAYBANK,1155,主板金融組)率先為客戶帶來兩項抵押貸款配套,MaxiHome和MaxiShop固定利率貸款,讓客戶選擇現時“釘死”貸款利率,不被國行未來升息而打亂財務規劃陣腳。

這項配套提供客戶3種選擇;3年、5年及10年期固定利率貸款,3年固定利率為3.75%,5年4.85%,及10年5.88%,讓尋求穩定利率開銷的客戶,能根據自身需求而選擇合身配套。

MaxiHome BLR-1.8%
MaxiShop BLR-1.4%

MaxiHome的固定利率最低為BLR減1.8%,MaxiShop則為BL R減1.4%,兩種配套皆適用於興建中及已完工產業。

馬銀行資深執行副主席兼消費信貸主管林宏達(音譯)表示,多元化固定利率配套加上攤還方式,讓客戶可依照自身財務狀況及規劃選擇貸款內容,避開貸款利率調整所帶來的風險。

“現有基本貸款利率是根據2009年的經濟狀況而定,隨經濟好轉,貸款率一般上都將提高,這兩項配套讓那些想鎖定現有低借貸率的客戶能如願以償。”

除了貸款配套,客戶甚至還可選擇不同攤還方式。第一種是只償還貸款額的50%,其餘欠款延遲至貸款期屆滿為止;而另一種方式則是開始5年內只支付貸款利息,藉此減低首5年分期付款額,並可將攤還期延長至最高40年。

這兩項配套已從1月1日開始推出,一直到2010年6月30日。若各位讀者有意於近期購買產業,又不想在未來背負高利率風險的話,不妨考慮上述配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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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4-2010 10: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現金購屋有風險嗎?

明輝表示,他前年脫售了一棟產業,過後與太太聯名簽署買賣合約,訂購一間超過20萬令吉的房屋,已支付10%首期錢。

他表示準備用現金購買房屋,但又怕發展商破產或房屋計劃被擱置一旁。

他提出以下問題:

1.如果用現金購買房屋,會有甚麼風險?

2.假如向銀行貸款購買房屋,會比較安全嗎?

答:假如是用現金購買,主要是虧損房屋興建期間,本金存放在銀行的利息收入,如果是向銀行貸款,在銀行發放屋款給發展商後,會向貸款者收取按工程進展利息;另外,還需要花費簽署貸款合約的律師費及其他費用(除非完全由發展商吸納或承擔)。

不過,銀行為保障本身的利益,會向發展商索取一些保證文件,萬一發展商陷入財務困境,房屋所屬土地會受到保護,貸款者銀行可以向發展商銀行提出贖回要求。

不論是以現金或向銀行貸款購屋,假如遇到發展計劃擱置,一樣無奈,譬如說已付了5萬令吉,而工程進展卻遙遙無期,或是自己付了10%屋款,其他由銀行支付,即使工程停頓,銀行依然會向貸款者徵收已交給發展商屋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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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4-2010 10: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付10%首期錢後‧沒施工興建

新山的江先生說,他在2005年10月購買一間公寓,已繳付10%或相等於1萬4000令吉的首期錢。

買賣合約說明發展商將在3年內完工,然後交給買主。

到了2008年10月,合約上註明的3年完工期限已過,但是發展商只停留在10%的階段。

一直到2009年4月,發展商都沒有繼續展開工程的意思,請問像這樣的情況,有沒有權利通過法律途徑取回之前已繳付的10%定金?

答:江先生面對的問題,可以向房屋部反映,並通過房屋仲裁庭提出,嘗試爭取已付的定金,發展商向購屋者收了10%首期錢後,就沒有繼續展開工程,是一個宣告失敗的計劃。

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鍾靈說,假如要通過房屋仲裁庭提出,可以從http://www.kpkt.gov.my/tribunal下載Borang1、需要4份,在填妥所需的資料後,連同建立檔案費用10令吉,呈交給房屋仲裁庭登記處。

房屋仲裁庭的地址如下:
Tribunal Secretary/Registry
Tribunal for Homebuyer Claims
Ministry of Housing & Local Government
Level2,Block B South,Pusat Bandar Damansara,
50782Kuala Lumpur
電傳:03-20934776
電郵:[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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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4-2010 10: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租約印花稅

梁先生來信提問,租約的印花稅如何計算?

答:假如每月租金不超過200令吉,就是一年租金在2400令吉以內,可以豁免繳付租約印花稅。

如果每月租金是1000令吉,以每250令吉/1令吉計算,其算式(RM1,000/12)-RM2,400/RM250=RM9,600/RM250=RM38.4。

假如租約超過1年、少過3年,那麼就以RM38.4,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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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4-2010 10: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遲付款利息‧發展商律師互相推卸

煒凌在吉隆坡購買了一間雙層排屋,最近領取鎖匙,不過,他有以下疑問:

1.發展商發信追討最後的款項,然後發出臨時入伙紙,可是,屋子竟然沒有水供,還沒有安裝上水錶。

請問:發展商這樣做對嗎?如果發展商這樣是違法的,如何通過法律向發展商追討?

2.在購買屋子的初期,因為銀行遲交錢給發展商,導致我需要賠償發展商,已經要求律師寫信給發展商,希望免了這個利息,發展商回應說,他們沒有延誤律師的信,問題是在銀行律師遲催款項,囑咐我向律師要求賠償。

銀行的律師卻說,因為發展商要求款項的時候,同意書還沒有發出,導致銀行不肯發放款項,接下來銀行和發展商探討另外一份協議書,我也需要再簽訂一份新的貸款文件。

這一來一往就延誤了3個月,請問發展商通常可在甚麼時候開始要求發出款項,簽了買賣合約嗎?或是發展商沒獲得同意書、也可以要求銀行發出款項?

按照以上的例子,我可以要求律師賠償我的損失嗎?

答:發展商一般會在移交鎖匙給購屋者後,才將水錶或電錶安裝上去,以便保管的責任落在購買者身上。

關於銀行遲發錢給發展商一事,間中涉及保證信的發出有延誤,假設這位讀者購買的雙層排屋仍未有個別地契,銀行與發展商之間進行洽商,在貸款者未償還貸款的期間,如果地契已經分割出來,必須抵押在銀行名下。

這間中的過程,往往會導致銀行釋出屋款面對延誤,找出延誤出現在哪個環節後,才有可能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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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4-2010 10: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遲交屋索償‧6年內須進行


最近有幾位讀者來信提出遲交屋,以及遲交屋該如何提出索償的問題,我們在這裡綜合問題的重點一起回答。

有許多人第一次購買房屋,就遇到發展商遲交屋,或遲遲無法交屋的問題。

購屋新秀或老友,若倒楣遇到這種問題,只是一味的等待,不知何年何月何日,才可盼到房屋鎖匙交到自己手中。

交屋遙遙無期
銀行利息仍須照付

●嚴格來說,這不只是“等”這麼簡單,有許多人可能因為房屋建築工程已進行了一半,銀行也釋出一部份房貸;可是,交屋遙遙無期的同時,仍需繼續償還銀行的按工程進展付款利息(Progressive Interest),箇中的無奈滋味,非筆墨所能形容。

發展商遲交屋的話,他必須對購屋者做出賠償;如果發展商沒有履行其義務,購屋者通過民事法庭,對發展商提出的遲交屋索償有效期只有6年。

就是說,在發展商應交屋日算起的6年內,購屋者可提出索償要求;換句話說,發展商原本應在2009年10月15日交屋,可是,建築工程仍擱在一旁,不知工程何時能恢復,或者是只建到80%即停工。

只要發展商過了預定的交屋日,購屋者即可展開初步的索償行動,譬如,致函發展商,表明其公司推行的發展計劃,已逾期交屋數個月或一年半載、將被提出索償的數目,購屋者可以自己發函,也可以通過律師進行。

不過,購屋者要知道的是,若只是單靠一個人的力量,可能很單薄,最好是聯合其他購屋者一起進行。

可是,要取得其他購屋者的資料,並非想像中容易,假如期望從發展商那方面取得,恐怕也很困難;但是,遇到這問題,不可能一味等待,時間一年、一年過去,最後會演變成怎樣的局面,沒有人曉得。

假如購屋者能從發展商那方面證實,有關的房屋發展計劃已宣告失敗,他們應該要求發展商退款,即使不能退回已付的屋款,至少要嘗試索回一部份。

借助媒體聯絡其他購屋者

●針對無法取得其他購屋者資料的問題,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鍾靈表示,假如經過一番努力後,仍一無所獲,也許可以借助媒體的熱線服務便利,將自己面對的問題、是哪一個產業計劃的購屋者,簡單敘述一番,留下自己的聯絡號碼,方便其他購屋者取得聯繫,然後,再通過集體力量展開行動。

《產業問診室》經常接到讀者來信詢問有關發展商遲交屋遙遙無期的問題,其中有些讀者已付了大半的屋款,譬如60%或80%;可是,建築工程卻不知何故擱置一旁,有些則已給了10%或20%首期錢,工程就完全停頓。

嚴格說來,面對遲交屋的購屋者還是相當多。

房屋保證期修理缺陷煩不勝煩

●房屋是一件大型的商品,相信許多人會同意這一點,購買房屋並非想像中簡單,先是訂購時面對競爭,未必能購獲一間理想方位的房屋,再來是按工程進展支付屋款,或銀行在支付有關款項後,向購屋者徵收利息,這些支出總結起來不是一個小數目。

待房屋完工後,如果需要整修的地方不多或不嚴重,還不需太煩惱;但是,如果問題一籮筐,可就傷腦筋,有些問題是交屋後不容易改善或修補,特別是基本架構出問題。

有不少發展商為了趕在預定交屋前將房屋交給購屋者,草草了事,他們是抱持反正還有義務修補房屋問題有效期,到時一起做也不遲。

表面看問題似乎不大,可是,在房屋保證期間,要與承包商配合也不容易,因為有些問題事後的修補並不理想,而且房屋問題可能很多,而承包商的修理人員卻經常不足,往往不是預約一次即可做好事情,令購屋者煩不勝煩。

發展商不按合約賠償

●許多時候,不只必須為房屋問題煩惱,可能又面對發展商不按合約條文,不願對購屋者做出遲交屋賠償的問題。

面對發展商遲交屋問題的購屋者,在計算遲交屋賠償金的方程式是:(屋價10%)遲交屋天數/365天,連同索償信交給發展商。

假如發展商不肯做出賠償,雙方經過協商後依然沒有成果,購屋者可以通過房屋仲裁庭(Tribunal Tuntutan Pembeli Rumah)向發展商提出索償。

購屋者要提出索償,可以從房屋仲裁庭或從http://www.kpkt.gov.myhttp://www.hba.org.my下載表格1(Form1),填好後交回給房屋仲裁庭秘書處,要填補的資料包括索償者的名字、身份證號碼、地址、聯絡電話、發展商的名字、公司號碼及聯絡地址,還有索償數額。

購屋者若通過房屋仲裁庭向發展商提出索償的有效期限,是從發出入伙紙日算起的12個月,或是從發展商提供義務修補房屋問題有效期滿後的12個月內提出。

假設義務修補房屋問題的有效期是18個月,那麼購屋者須在領取房屋鎖匙後的30個月內(18+12個月)提出索償。

發展商同時推行多個計劃
一個出問題拖累另一個

●針對發展商遲交屋,或者無法交屋的問題,陳鍾靈表示,假如發展商根據本身的實力推行發展計劃,發生這種問題可能性不大,有許多發展商同時推行幾個計劃;結果,其中一個出問題,連帶拖累另一個發展計劃,最糟的就是,無辜的購屋者受到牽累。

我們一直以為,遲交屋這事主要發生在過去的經濟危機期間或之後,但是,最近這些年,遲交屋或發展商無法交屋的事件,仍不斷重演,我們收到讀者投訴或詢問解決問題的信件,朋友或同事面對類似問題,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受牽累的其實還有不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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