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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6-2004 08: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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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teohyk 于 23-6-2004 03:52 PM 说 :
Coolz76 and TREX 前辈,
本人感谢你们的好意
"I just want share some investment article with all Cari Forum Member."
这是本人目的.
[ Last edited by tomteohyk on 23-6-2004 at 04:29 P ...
you have very good intention, tomteohyk. Thanks for the sharing. Keep it up. You are one of the role model we need in this foru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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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6-2004 09: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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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upu 于 24-6-2004 08:57 说 :
you have very good intention, tomteohyk. Thanks for the sharing. Keep it up. You are one of the role model we need in this forum.
Hi esupu,
Million thank for ur praise.
Actually i'm dun like to be a "good guy" in cari forum all the time.
I prefer sometime talk non-sense .
Sometimes share something useful article with other ppl.
That is my character.
ha.....Ha.......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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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6-2004 09: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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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霖 于 23-6-2004 22:18 说 :
感謝分享。。
thks a lot.
Dearest cari forum member,
In future, I will only post some useful article iin this topic.
Sabar sedikit,
Banyak article akan datang lagi.
[ Last edited by tomteohyk on 24-6-2004 at 10:37 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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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6-2004 09: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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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集 公司債
公司債的立法設計
公司的經營難免會有資金的需求,一般而言,公司多會和往來銀行建立融資關係,以應付資金需求,不過公司如有特殊的資金需求時,如向銀行借貸,不但要承受較高的利息負擔,且通常需提供足額的擔保品,此皆不利於公司的財務調度。因此,在公司法的制度下,許可公司在有資金需求時,以發行有價證券的方式籌措資金,以應公司營運所需。
目前我國(台湾)法律許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又分為兩大類,一是由公司發行股份,讓希望分享公司營運成果的人,以其資金認購公司股份成為公司的股東(股票的發行本文不深入討論);二是由公司發行公司債,向投資人進行資金借貸。對投資人而言,公司債的利息通常較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為高,且由於公司債具有流通性,臨時需變現時利息損失較少,其效益較一般定存為佳,而對公司而言,發行公司債可取得較金融機構條件為佳的長期低利資金,信譽良好的公司發行公司債且無需擔保(如聯電公司債均為無擔保公司債),財務效益亦較向銀行融資為佳。
此外,就投資人而言,認購股票和認購公司債的差異可顯現在收益及保障兩方面;就收益而言,認購股票的收益完全是看公司經營結果的好壞,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時,投資者可依其持股比例分配公司盈餘,認購公司債時無論公司多麼賺錢,其收益並不會因而改變;在保障方面,一旦成為公司的股東,要取回其資金只能將股份賣給別人而取得買賣價金,但是股價高低通常是依公司的經營績效與股市景氣決定,並無一定的收購價格保障;反之,公司債的持有人在公司債期限屆至時,不論公司盈虧,都可以取回其本金,即使公司因經營不善而破產清算,公司債持有人的債權也優先於投資者的股東權益而受清償。
依上述說明,如果有一種有價證券,可以將股東的收益和公司債持有人的保障兩項優點集合起來,一定會受到資本市場的歡迎。因此,在公司債的設計上,就產生了發行轉換公司債的制度。也就是說,轉換公司債的持有人,在行使其轉換權之前,是公司的債權人,他所受到的保障和公司其他的債權人相同,但是如果公司營運獲利日趨豐碩,轉換公司債的持有人想要享受與公司股東相同的收益權時,持有人就可以依轉換辦法的規定將公司債轉換為公司股票,使自己成為公司股東。換句話說,轉換公司債可說是一種進可攻,退可守的投資利器。
轉換公司債在國外是一種非常普遍的有價證券,尤其在公司進行重大投資或公司前景不十分明確時,此種進退自如的投資工具的確較一般投資工具容易吸引投資人投入資金。此外,由於轉換公司債在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後將改變公司的股權結構,因此在國外的發行實務上也有人將其做為進行公司購併的過渡工具。例如甲公司擬進行一項重大投資計畫,因該項投資計畫前景不確定,而使投資人相當遲疑,乙公司有意以資金協助甲公司推動該計畫,並希望甲公司的計畫成功後,乙公司能取得對甲公司的控制權,但乙公司又不願立即成為甲公司的股東以免血本無歸,此時乙公司可以大量認購甲公司轉換公司債,在未轉換前,乙公司可有一定的利息收益,若甲公司的計畫執行狀況符合理想,則乙公司可行使轉換權以取得大量甲公司的股份。國內由於轉換公司債之發行歷史尚不滿十年,資本市場對此項投資工具並不十分熟悉,加上法令上對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又有諸多限制,益使轉換公司債的發行空間縮小許多。本文接下來要探討的,就是我國公司法及證交法令中對轉換公司債發行的相關限制。
我國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對發行公司債之限制
一、公司發行公司債必須辦理公開發行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包括普通公司債及可轉換公司債)。由於公司法並無對「募集」一詞加以定義,而證券交易法(以下稱「證交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股份或公司債之行為。主管機關於是在法律解釋上,將公司法及證交法上述條文結合,而認為公司債之發行需經「募集」的程序,也就是說,發行公司債應依證交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稱「證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依此,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非去向證管會辦理公開發行,不然根本沒有發行公司債的權利。
二、公司營運狀況不符標準時不能發行公司債
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及第二百五十的規定,公司營運狀況不符合一定標準時不得發行公司債(包括普通公司債及轉換公司債)。換言之,公司如在振衰起弊的階段,如果獲利不達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或第二百五十條的標準,即使有人對公司的前景看好,也不能用轉換公司債這類靈活的投資工具來對公司進行投資。
三、轉換公司債限上市及上櫃公司始得發行
依證管會制訂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上市或上櫃公司得發行轉換公司債。這項限制雖然欠缺法源,但是實務上主管機關卻是依公司是否已上市或上櫃的門檻來審核發行轉換公司債的資格。此一規定可以說不當限制了企業運用轉換公司債進行籌資的機會,換一個角度來看,投資人也少了一個具有選擇特性的投資工具。
對相關法令之修改建議
一、公司債之發行不必經過募集和辦理公開發行之程序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立法理由指出,本條規定旨在說明公司債之募集程序與方法。良以公司設立後往往要大量資金,若依通常程序報請股東會核准實難以應急需。是委由董事特別決議募集,並即印發債券、公開召募,按期支息,定期還款,收回債券。此公司利益可得,大眾出資亦可確保受益,促貿易之敏捷,亦保短期投資利益也。
按前開立法理由中,只說明經董事會決議即可進行公司債之募集的理由,卻未說明為公司債為何一定要「公開召募」的理由。從法理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和公司債都是發行具流通性的有價證券,且對公司的資產而言,股票持有人的權利還不如公司債持有人。既然公司發行股票(對投資人保障較差之有價證券)時,可自行選擇是否辦理公開發行,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卻反而限制公司債(對投資人的保障較佳)的發行需辦理公開發行向大眾募集,實在毫無道理可言。
綜上所述,經濟部在下次修正公司法時,實應將此項不當的限制除去,讓公司依其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向大眾籌資,其修正的方式可將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中「募集」二字改為「發行」,修改後之條文如下: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發行公司債;但須將發行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
二、公司營運狀況不佳時更應許可其發行公司債
公司法關於公司發行公司債之財務條件主要規定在第二百四十七條(公司債總額之限制)、第二百四十九條(無擔保公司債發行之禁止)及第二百五十條(公司債發行之禁止)。其中第二百四十七條是發行公司債公司資產應達到的標準,第二百四十九條及第二百五十條是發行公司獲利狀況應達到的標準。筆者以為,從公司資產不應超過負債的角度來看,第二百四十七條以公司現有資產狀況來訂定發行公司債的上限或許有其道理,第二百四十九條及第二百五十條限制公司須達一定獲利水準才可發行公司債,似乎是有點背離了公司現實的須要。試問,公司如果營運良好,辦理增資就可以籌到資金了,又何必發行尚須支付利息的公司債?而公司如果營運不佳,需要資金改善營運狀況,發行股票沒人認購,依法又不能發行公司債,公司要如何籌措資金?
查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及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其立法意旨不外乎保障投資人以免受害。但對於目前營運狀況不佳,但有營運前景的公司而言,發行公司債(尤其是可轉換公司債)一方面可拯救公司的財務,一方面投資人也有較佳的獲利可能,只要發行公司不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有投資人願意認購營運狀況不佳但前景看好的公司所發行的公司債,法律應無強行禁止發行公司債的必要。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及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可用以限制對不特定之投資大眾發行的公司債,未對社會大眾募集資金的公司債,應免受該二條文的拘束。由於該二條文的立法意旨在於保障投資大眾,在法令的修正方式上,似可將該二條文自公司法中刪除,而另行納入規範大眾投資的證券管理法令中,如此亦可使規範投資的法令體系臻於明確。
三、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有權利發行可轉換公司債
證管會制訂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上市或上櫃公司得發行轉換公司債。由於公司法中並未排除上市及上櫃公司以外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證管會逕行以行政命令限定上市及上櫃公司始得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實有不當。且轉換公司債對公司而言,可以在公司前景不明時以較低的利率籌集到所需資金,對投資人而言係一具有選擇特性的有價證券,無論是從立法理由上或從投資實務上,均無排除非上市上櫃公司或其投資人使用此項靈活投資工具的必要性。茲建議證管會修改其行政命令,除去此一不當的法令限制,讓發行公司及投資人自行選擇其最適合的籌資及投資方式。
結語
隨著我國工商業管理階層的現代化,企業籌資的方式可以說是愈來愈靈活,愈來愈具多樣性,主管機關在進行規範時,應同時考量其訂定規範的必要性。本文所提到的公司債限於公開募集、發行公司債應符合一定的財務標準及轉換公司債限於上市上櫃公司始得發行等三項限制,若企業有向大眾募集資金的行為時或有管制的必要,但如企業僅係與特定的投資人進行投資的安排,在尊重企業自治的前提下,無論是立法者或是主管機關,實在不必對企業的籌資方式做無理由的限制,以免妨礙了企業生存發展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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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6-2004 09: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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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認股權公司債
一、前言
「附認股權公司債」,其意為附有認股權權利之公司債,該種商品過去曾廣為歐美企業界所運用,目前係以日本較為風行。此次因我國修正證券交易法,通過公開發行公司可買回自家公司股票(增訂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即庫藏股制度),為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提供了法源的依據。針對此項變革,附認股權公司債遂成為一項引起投資人注目之新種衍生性商品。由於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就發行公司而言,有降低公司債利息、節省發行成本及易於銷售等益處,就投資人而言,有獲得固定利息及享有發行公司股票未來上漲獲利之優點,故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設計相關的規定及配套措施,為目前發展該項商品當務之急。
本文有關「附認股權公司債」介紹內容主要包括:緣由、附認股權公司債之介紹、國外(日本、美國、香港)附認股權公司債之介紹、結論及建議。由於美國及香港兩地,因資本市場對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較不熱絡,故僅就該種商品之發展作簡單介紹;相對於美國、香港兩地,日本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較盛行,因此將介紹日本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展沿革及概況,以供參考;另因受限未搜集到歐洲有關附認股權公司債發展的資料,故本文並未對歐洲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概況作說明。
二、附認股權公司債之介紹
(一)認股權定義:認股權憑證是一種有價證券,持有者得於約定期間內,依約定之認股價格向發行公司請求認購一定數量之股票。
(二)附認股權公司債定義:發行公司可在公司債發行時附上認股權,即為附認股權公司債,可作為促銷公司債的工具。
(三)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特色:
?1.認購價格:又稱履約價格或執行價格,即發行認股權公司債時,規定持有認股權證者得按一定價格認購股票,此一特定價格稱為履約價格。但當標的股票股本發生變化或盈餘分配時,發行契約上通常會有調整認購價格的規定。
?2.認購權利金:附可分離之認股權公司債其認股權部分,因可單獨行使權利,投資人通常須支付發行公司一筆權利金作為此權利之價值。
?3.行使比例:指一單位認股權在行使認股權時,可認購標的股票之股數。
?4.行使期間:認股權憑證上所註明,在特定日期之前得執行認購之有效期間。
(四)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種類:依認股權部分之處理方式可分為下列幾種。
?1.分離型與非分離型:
分離型係指認股權憑證可與公司債本體分開,單獨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買賣,此時市場上可能同時流通三種不同金融商品進行交易,即認股權憑證、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在歐洲市場上之附認股權公司債多為可分離型,分離型依發行及交易兩個層面的不同,發行時又區分為「認股權及公司債合在一起發行」(即出售給同一投資人)及「認股權及公司債分開發行」(即可出售給不同投資人),交易時又區分為「認股權及公司債合在一起掛牌交易」(即僅為一種掛牌商品)及「認股權及公司債分開掛牌交易」(即分為兩種掛牌商品,一為認股權,另一為公司債);非分離型係指認股權無法與公司債本體分開,單獨在流通市場上買賣,兩者應同時流通轉讓,不得分開轉讓(即認股權及公司債自發行至交易均合而為一,其存續期限一致),日本在一九八五年以前,國內只准許非分離型的附認股權公司債進行交易,至一九八五年乃同意國內發行分離型之附認股權公司債,目前非分離型的附認股權公司債在市場上已較為少見。
?2.現金匯入型與抵繳型:
現金匯入型係指當持有人行使認股權利時,必須再拿出現金來認購標的股票者;抵繳型係指公司債票面金額本身可按一定之比例直接轉換者,如現行可轉換公司債之方式。
?3.分離型、非分離型與現金匯入型、抵繳型之組合:
上述各種狀況之組合。
(五)附認股權公司債對投資人之優點:
?1.兼具「投資」與「投機」性質:
投資人購買附認股權公司債,不但可以得到穩定的利息收入,倘若發行公司未來股價上漲超過原定之認股價格時,投資人亦可執行認股權利,並於認股後在高價拋售,享受股價上漲之資本利得,故其兼具投資及投機性質。
?2.收益無限、風險有限:
由於附有認股權利,可以固定價格認購股票,故發行公司股價上漲時,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價格亦會上漲。即使認股權利期間內,該發行公司股價未超過認股價格,使得認股權利變得沒有價值,公司債部分仍能定期領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因此投資人最大損失僅為公司債利息低於市場利息部分。
?3.投資具有彈性:
如次級市場變現性及流通性均佳,則認股權證可依附在公司債上自由買賣,或附認股權證與公司債分離,而由投資人自行選擇持有公司債而將認股權證出售,或持有認股權證而將公司債出售,使得投資具有彈性。
?4.買賣成本低:
我國為促進債券市場之發展,財政部目前對債券交易成本(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之訂定均較股票之交易成本為低。
?5.具優先求償權:
當發行公司經營不善,而有停業或破產之虞時,公司債持有人對公司財產具優先求償權,但認股權持有人則與普通股股東具同等求償地位。
(六)附認股權公司債對發行公司之優點:
?1.資金成本較低:
因具有認股權利,使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票面利率較一般普通公司債低,可節省發行公司利息費用。
?2.較容易舉債:
當發行公司股價偏低時,不易發行股票籌資,此時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其轉換價格相對較低,可吸引投資人,較易籌資。
?3.有助於穩定股價:
一般認股權證之認股價格均訂得比發行時股票市價為高(約二○%至五○%),可避免持有人過早執行認股的權利,發行公司股數增加較慢,有助穩定公司股價。
?4.對公司經營權衝擊較小:
特定期間內逐漸行使認股權,對公司經營權的影響較直接發行股票為小,對公司盈餘所產生之稀釋作用也較緩慢。
?5.隨時有資金之挹注:
由於投資人在執行認股權利時需繳納認購股款,雖然繳納認股時間不易控制,但對需要較多資金以供營運所需之高成長公司而言,相當有幫助。
?6.改善財務結構,增加股東權益:
發行公司發行長期公司債所獲資金若部分用來償還短期借款,則可增加流動比率;一旦投資人行使認購庫藏股權利,則有助改善發行公司財務結構,因投資人以高於發行公司庫藏股成本認購,其認購價與成本價之差額列為發行公司之資本公積,可增加股東權益。
(七)附認股權公司債對發行公司之缺點:
?1.發行公司須動用資金購回股票或發行新股以支應認股權利:
發行公司於附認股權公司債發行時,須有十足庫藏股作為認股的準備,因此公司須先支付一筆買回股票的現金,且公司須考慮進行動態避險,將對發行公司造成不便;若發行公司於附認股權公司債發行時,並非以庫藏股當作認股的準備,而係以發行新股支應,則會對公司盈餘產生稀釋作用,影響原有股東權益甚鉅。
?2.不利發行公司未來資金之規劃:
如數附認股權公司債為分離型時,認股權可單獨自由轉讓,股東可任意選擇認股時點,故認股權行使時間及數量不確定性高,較不利發行公司的資金規劃,亦對未來公司經營權增添不確定因素。
(八)附認股權公司債與可轉換公司債之比較:
?1.兩者相同處:
?(1)兩者均具有促銷公司債,降低發行公司利息負擔的功能。
?(2)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持有人可以固定價格認購股票,發行公司可利用購回公司股票或發行新股以為支應;可轉換公司債亦可以固定比率或價格轉換為發行公司股票,故若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係以發行新股以為支應時,兩者均具有發行公司股票之特色。
?(3)當發行公司股價上漲時,兩者價格均會隨著上漲。當股價下跌時,又可保有債券風險有限之性質,故兩者均具有上漲時獲利無限,下跌時損失有限之特色。
?(4)投資人執行認股權或轉換權時,發行公司如以增加發行新股以為支應(如發行公司購回庫藏股票支應除外),則兩者均具有稀釋股權與股價的特性。
?2.兩者相異處:
?(1)資金流動性:發行公司於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時,須於發行時買進股票或於權證存續期間內進行動態避險以因應投資人隨時履約,對發行公司而言,現金流量較不易掌握;若發行公司係以新股方式以為支應,雖較無現金流出的問題,但對公司盈餘會產生稀釋作用,而影響原有股東權益。而可轉換公司債則只須在每年固定時點發行新股即可,無現金流出的問題。
?(2)額定資本的完整:附認股權公司債其權利之行使標的為發行公司之老股,對發行公司而言,無股本膨脹的問題(但若附認股權公司債其權利之行使標的為發行公司發行新股以為支應,則有股本膨脹的問題);而可轉換公司債之標的則為增資新股,具股本膨脹的性質。
?(3)對交易市場而言:附認股權公司債若屬分離型,即認股權證與公司債可分別轉讓,則對發行公司而言是發行兩種有價證券;而可轉換公司債的轉換權利不得與公司債分離而單獨轉讓。
?(4)在認知或轉換時的控制上:分離型之附認股權公司債無任何條款可強制認股權權利人行使其權利;至於可轉換公司債可採用贖回條款強制投資人行使轉換權利。
三、日本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之介紹
(一)一九八一年商法修正前之發行概況:
?1.發行公司募集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增資配股係以公司債債權人為對象。
?2.附認股權行使限定在特定日期,公司債債權人無自由決定行使認股權利,無法享受認股權持有人之利益。
?3.對於股東以外第三人賦與認股權有嚴格限制,須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且該決議之效力限於自決議日起六個月內繳納最初發行新股之股款。
(二)一九八一年商法修正沿革:
?1.以往日本企業募集直接資金之方法係以發行新股、普通公司債及可轉換公司債三種為主,然而經濟、金融界已無法滿足於此種狀態,希望引進附認股權公司債制度,以增加企業界募集資金方法,亦提供投資人新的投資選擇,以符合證券市場國際化之進展。
?2.由於日本貿易輸出量大,日圓激烈升值時,外匯持有人蒙受匯兌損失,為規避匯兌風險之損失,負擔外匯債務即為有效方式。如發行海外普通公司債,考量其利率偏高,若發行利率較低,一旦行使轉換導致債務減少,無法達到匯兌風險之目的,反之,若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得以較低利率發行,投資人行使認股權後,公司債債務不致減少,繼續負擔外匯債務,符合金融環境需求。
?3.一九八一年商法雖通過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但在實務上投資人對附認股權公司債未充分瞭解,其流通市場亦未成熟,且附認股權公司債亦具有高度投機性,恐過度引起投資熱潮,日本證券業協會以具有較強烈投機性之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於日本發行流通之時機未成熟為由,由業者自律,規範於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流通市場未完備前,禁止下列事項:
?(1)日本國內分離型之附認股權公司債及新股認購權證券之一切交易。
?(2)代辦日本國內投資人於國外市場買賣於國外發行分離型之附認股權公司債。
依此在海外市場雖可發行分離型之附認股權公司債,但在國內只允許發行非分離型,限制新股認股權與公司債分開流通,即發行時為「認股權及公司債合在一起發行」(即出售給同一投資人),交易時為「認股權及公司債合在一起掛牌交易」(即僅為一種掛牌商品)。
?4.日本分離型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認股權由「新股認股權證券」表彰之,而認股權對象限於新股,其原因係日本商法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之原則性規定,遂利用「新股認股權」概念說明對股東以外第三人發行之認購新股權利證券之型態,「新認股權證券」除得與公司債結合外,亦得單獨發行,即發行時可為「認股權及公司債合在一起發行」(即出售給同一投資人)或「認股權及公司債分開發行」(即可出售給不同投資人)。
?5.惟日本因恐新股認股權成為投機對象,乃限制新股認股權與公司債分離流通,是故分離之發行僅限於海外市場,自一九八一年後,相對海外市場發行分離型之急速擴展,日本國內發行非分離型卻不熱絡,甚至日益萎縮,主要原因係禁止發行分離型,故日本證券業協會基於國內外市場隨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流通市場漸趨完備,及金融市場自由、國際化之進展,乃於一九八五年同意國內發行分離型之附認股權公司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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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6-2004 09: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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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國附認股權公司債之介紹
(一)一九六○年代美國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概況:
?1.附認股權公司債,不但具有股票債券雙重性質,且有穩定股價、便於籌措大量資金,擁有較優惠之發行條件,並可改善企業財務結構等優點,為企業用於募集長期資金、改善財務結構極為有利之工具,因此一九六○年代附認股權公司債對於美國企業有強大吸引力,一般發行公司及投資人均熱衷投入該金融商品。
?2.美國一般發行公司債平均到期日約為二十年左右,而同時發行的認股權證之權利期間平均約五年至七年左右,使得認股權期間過後,公司仍能繼續享受利息較低的好處。
?3.在美國,認股權幾乎都是連同債券或特別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就是相當於公司債加上認股權,如依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在第十四號意見書中規定:「搭配認股權發行之公司債,其售價中屬於認股權證價值部份應列為資本公積。其價值之分攤,以發行時公司債與認股證兩者之相對公平市價為之。::但認股權證若不能脫離公司債而單獨行使,則其性質屬於可轉換公司債,應依可轉換公司債之方式處理之。」,依該意見書,美國對於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應可採「認股權及公司債合在一起發行」(即出售給同一投資人)及「認股權及公司債分開發行」(即可出售給不同投資人),交易時又區分為「認股權及公司債合在一起掛牌交易」(即僅為一種掛牌商品)及「認股權及公司債分開掛牌交易」(即分為兩種掛牌商品,一為認股權,另一為公司債)。
4.美國對於認股權方面之立法,僅規範公司於一定要件下得發行認股權證券,而未單就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予以立法規範。
(二)目前美國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概況:
?1.美國一般其發行及交易係採分離型方式,即其發行係認股權及公司債合在一起或分開出售,但其交易係分開交易,因此目前美國附認股權公司債市場交易型態,主要採分離型認股權公司債交易方式,認股權於集中市場掛牌交易,公司債部分則不掛牌交易,投資人僅能依公司債設定之條件,要求發行公司履行其約定義務。
?2.然美國因選擇權市場發展成熟,除專業機構外,一般散戶投資人對選擇權之投資策略亦有相當之認識,包含現股選擇權、指數選擇權、期貨選擇權等,選擇權已成為美國投資大眾降低風險及擴大收益之工具,另發行公司因籌資工具眾多且流通市場(含集中交易市場及OTC)流通性高,認股權已非主要吸引發行公司及投資人的工具,故市場上僅有少量之認股權仍在交易,且成交量並不大,因此目前美國認股權市場已逐漸萎縮。
五、香港附認股權公司債之介紹
(一)一九八○年代香港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概況:
香港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最初由大型上市公司發行,主要目的是籌集資金,其在公司發行債券時兼附認股權證,買入債券者毋須為認股權證付出代價,而債券票面利息利率因無償附贈認股權證而可以降低,且認股權發行人均為發行公司本身。
(二)目前香港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概況:
?1.一九九○年代,備兌認股權證市場在外資引入發行(由銀行或證券商等投資機構發行)後,迅速蓬勃發展,備兌認股權證主要由銀行或證券商等投資機構為基金經理人及機構投資者量身訂造,且因投資者批評發行公司本身發行認股權證常會有與發行公司經營階層有利害衝突(因有較多內線消息),故發行公司自行發行認股權證情況逐漸減少,取而代之,由銀行或證券商等投資機構發行備兌認購權證,故發行公司於集中市場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意願亦較低。
?2.目前香港附認股權公司債市場交易型態,主要為交易雙方簽訂契約,透過OTC市場交易,而不透過集中交易市場,因此發行公司如以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方式籌措資金,一般係由發行公司發行,並透過銀行或證券商等投資機構來交易,其發行及交易方式及條件,由雙方簽訂契約加以約定。
六、結論及建議
(一)結論
目前世界各國對於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及交易,主要以日本較為熱絡,美國(由於選擇權市場成熟,有多樣的投資工具及管道)及香港(主要為證券投資機構或銀行等金融機構第三者發行之備兌型認股權證市場為主)等資本市場,因其發展程度及市場特性之不同,已少有於集中交易市場發行及交易附認股權公司債。我國由於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發展,仍處於發展的階段,此次適逢修改證券交易法,通過庫藏股制度,允許公開發行公司買回自家公司股票,並已對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及交易,著手研擬相關法規,也為國內發展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開創新的契機。因此為帶動債券市場與認購權證市場發展,及為發行公司增加籌資管道,架構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交易及結算面之規定及相關配套措施,為目前證券市場發展新種衍生性商品之一項重大的課題。
(二)建議事項
?1.就發行面而言:
發行時區分為「認股權及公司債合在一起發行」(即出售給同一投資人)及「認股權及公司債分開發行」(即可出售給不同投資人),其發行優缺點分述如下:
?(1)「認股權及公司債合在一起發行」(即出售給同一投資人):
●優點:
1.發行公司將認股權利附屬於公司債,可吸引投資人購買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意願,將使發行公司降低其發行公司債之利率成本。
2.就投資人而言,擁有認股權利,即享有公司股票上漲時之獲利效果,增加其購買公司債之誘因,故有益於發行時之銷售。
3.當投資人行使認股權利時,可將公司債票面金額本身按一定之比例直接轉換,如現行可轉換公司債之方式,可減少投資人之現金支出。
? ●缺點:
1.認股權與公司債之性質並不一致,投資人因基於投資成本及策略之考量,不一定需要購買此兩種商品之結合,現將「認股權及公司債合在一起發行」(即出售給同一投資人),則投資人須支付較高的成本,一般甚至高於可轉換公司債,投資人不見得有意願購買。
2.因兩種商品的存續期間亦有特性上之差異(一般認股權存續期間較短,公司債存續期間較長),若將其合在一起發行,其流通市場若是不發達,則會降低發行時對投資人的吸引力。
?(2)「認股權及公司債分開發行」(即可出售給不同投資人):
? ●優點:
1.如將認股權及公司債分開發行,則投資人可針對本身投資資金狀況及投資策略,選擇自己需求之商品,而非兩者合併購買,可減低成本壓力。
2.若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公司債提前償還,致使認股權之履約行使期間長於公司債償還期限,如二者分開則公司債到期,認股權投資人仍能行使認股的權利,不會造成持有認股權投資人的損失。
? ●缺點:
1.由於係分開發行,可出售給不同投資人,則投資人僅能就購買之商品行使其權利,如購買認股權利之投資人將來執行履約權利時,必須再拿出現金認購股份,而購買公司債之投資人僅能收取固定的利息,無法享有股票上漲的獲利效果。
2.由於係分開發行,發行公司必須對兩種商品分別進行公開銷售,可能面臨認股權易銷售,而公司債較難銷售之情況,且可能因有上述問題,而造成銷售失敗。
3.就目前法規,對認股權之發行僅限於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第三者(目前為綜合證券商、銀行業者),而發行公司發行公司認股權尚待政策上允許。
?2.就交易面而言:
交易時區分為「認股權與公司債合在一起掛牌」(即僅為一種掛牌商品)及「認股權及公司債分開掛牌交易」(即分為兩種掛牌商品,一為認股權,另一為公司債),其優缺點分述如下:
?(1)「認股權與公司債合在一起掛牌」(即僅為一種掛牌商品):
? ●優點:
1.兩者合併掛牌,可減少發行公司與投資人的交易成本,促進市場的流通性。
2.可彰顯認股權係附屬於公司債之性質,使發行公司及投資人能瞭解發行及投資之主要標的物,認購權利僅係附屬於公司債之額外權利。
? ●缺點:
1.履約後會產生若干問題,即集中市場上可能會有二種不同情況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掛牌上市交易,即「公司債(認股權已履約)」及「認股權尚未履約之附認股權公司債」,而造成投資人的混淆。
2.公司債無法提前償還,否則若認股權之履約行使期間長於公司債償還期限,則公司債到期,由於認股權係附屬公司債,持有認股權是否仍能行使權利易滋生困擾。
?(2)「認股權及公司債分開掛牌交易」(即分為兩種掛牌商品,一為認股權,另一為公司債):
? ●優點:
1.如分開掛牌交易,可針對認股權及公司債基本特性之不同,自由選擇投資標的。
2.由於可選擇分開掛牌交易,因此在政策上可考量是否兩者均於集中市場掛牌交易,亦即可參酌美國之模式,認股權於集中市場掛牌交易,公司債並不掛牌交易,而賦予發行公司有選擇之權利。
? ●缺點:
1.如分開掛牌交易,其基本上係兩種商品,已失去原先認股權僅係附屬於公司債之價值原意,且認股權價值可能凌駕於公司債價值之上,而模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設立意義。
2.如分開掛牌交易,可能會產生認股權市場熱絡,交易量大、流通快速;而債券市場卻冷卻,交易量少、流通性差的現象,對於健全兩者市場發展未必有良好效果。
綜上所述,謹建議我國在制定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及交易面時,應考量各項因素,並設計出適合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現況,使附認股權公司債單純化,較易為發行人(上市、上櫃公司、證券商及銀行等法人機構)及投資人接受,且發行時顧及到投資人權益,交易時顧及兩種商品之特性,提供投資人作最佳投資策略之選擇。
?3.公司資金運作方面:建議應考量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公司財務狀況及其控管風險及管理的能力,原因如下:
?(1)庫藏股制度之通過,依其原意,係因公開發行公司藉由買回自家公司股票,可供員工認購(員工選擇權)、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商品轉換或履約股票之用(以上兩種用途,如庫藏股收回期間超過三年未執行認購或轉換,須加以註銷),另一種用途係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如庫藏股收回期間超過六個月未執行,須加以註銷)。因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係緣於庫藏股制度之通過,由公開發行公司自行買回自己公司股票,以供認股權投資人履約時給付股票,因此發行公司須動用公司資金由市場上買回自己公司股票,可能會造成公司資金的負擔,尤其股票上漲,投資人履約可能性大增時,公司更可能須投入大筆資金買進股票,造成資金調度困難,影響公司財務狀況,而與當初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可使公司資金調度靈活之原意相違。
?(2)另如發行公司係以發行新股以支應認股權投資人履約,則有股本膨脹影響原有股東權益及其他發行新股適法性等問題。
綜上考量,謹建議無論採行庫藏股或發行新股方式以支應投資人之履約,均須考量發行公司之財務狀況及其控管風險及管理的能力,以免造成投資人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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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集 財會名詞漢英對照表
(1)會計與會計理論
會計 accounting 決策人 Decision Maker
投資人 Investor 股東 Shareholder
債權人 Creditor 財務會計 Financial Accounting
管理會計 Management Accounting 成本會計 Cost Accounting
私業會計 Private Accounting 公衆會計 Public Accounting
註冊會計師 CP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 IASC 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AICPA
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 FASB 管理會計協會 IMA
美國會計學會 AAA 稅務稽核署 IRS
獨資企業 Proprietorship
合夥人企業 Partnership 公司 Corporation
會計目標 Accounting Objectives 會計假設 Accounting Assumptions
會計要素 Accounting Elements 會計原則 Accounting Principles
會計實務過程 Accounting Procedures 財務報表 Financial Statements
財務分析 Financial Analysis
會計主體假設 Separate-entity Assumption
貨幣計量假設 Unit-of-measure Assumption
持續經營假設 Continuity(Going-concern) Assumption
會計分期假設 Time-period Assumption 資産 Asset
負債 Liability 業主權益 Owner's Equity
收入 Revenue 費用 Expense
收益 Income 虧損 Loss
歷史成本原則 Cost Principle
收入實現原則 Revenue Principle
配比原則 Matching Principle
全面披露原則 Full-disclosure (Reporting) principle
客觀性原則 Objective Principle
致性原則 Consistent Principle
可比性原則 Comparability Principle
重大性原則 Materiality Principle
穩健性原則 Conservatism Principle
權責發生制 Accrual Basis 現金收付制 Cash Basis
財務報告 Financial Report 流動資産 Current assets
流動負債 Current Liabilities 長期負債 Long-term Liabilities
投入資本 Contributed Capital
留存收益 Retained Earning
(2)會計迴圈
會計迴圈 Accounting Procedure/Cycle
會計資訊系統 Accounting information System
帳戶 Ledger 會計科目 Account
會計分錄 Journal entry
原始憑證 Source Document 日記帳 Journal
總分類帳 General Ledger 明細分類帳 Subsidiary Ledger
試算平衡 Trial Balance 現金收款日記帳 Cash receipt journal
現金付款日記帳 Cash disbursements journal
銷售日記帳 Sales Journal 購貨日記帳 Purchase Journal
普通日記帳 General Journal 工作底稿 Worksheet
調整分錄 Adjusting entries 結帳 Closing entries
(3)現金與應收帳款
現金 Cash 銀行存款 Cash in bank
庫存現金 Cash in hand
流動資産 Current assets 償債基金 Sinking fund
定額備用金 Imprest petty cash 支票 Check(cheque)
銀行對帳單 Bank statement
銀行存款調節表 Bank reconciliation statement
在途存款 Outstanding deposit 在途支票 Outstanding check
應付憑單 Vouchers payable 應收帳款 Account receivable
應收票據 Note receivable 起運點交貨價 F.O.B shipping point
目的地交貨價 F.O.B destination point 商業折扣 Trade discount
現金折扣 Cash discount
銷售退回及折讓 Sales return and allowance 壞帳費用 Bad debt expense 備抵法 Allowance method 備抵壞帳 Bad debt allowance
損益表法 Income statement approach 資産負債表法 Balance sheet approach
帳齡分析法 Aging analysis method 直接沖銷法 Direct write-off method
帶息票據 Interest bearing note 不帶息票據 Non-interest bearing note
出票人 Maker 受款人 Payee
本金 Principal 利息率 Interest rate
到期日 Maturity date 本票 Promissory note
貼現 Discount
背書 Endorse 拒付費 Protest fee
(4)存貨
存貨 Inventory 商品存貨 Merchandise inventory
産成品存貨 Finished goods inventory
在産品存貨 Work in process inventory
原材料存貨 Raw materials inventory
起運地離岸價格 F.O.B shipping point
目的地抵岸價格 F.O.B destination
寄銷 Consignment 寄銷人 Consignor
承銷人 Consignee
定期盤存 Periodic inventory 永續盤存 Perpetual inventory
購貨 Purchase
購貨折讓和折扣 Purchase allowance and discounts
存貨盈餘或短缺 Inventory overages and shortages
分批認定法 Specific identification 加權平均法 Weighted average
先進先出法 First-in, first-out or FIFO
後進先出法 Lost-in, first-out or LIFO 移動平均法 Moving average
成本或市價孰低法 Lower of cost or market or LCM
市價 Market value 重置成本 Replacement cost
可變現淨值 Net realizable value
上限 Upper limit 下限 Lower limit
毛利法 Gross margin method
零售價格法 Retail method 成本率 Cost ratio
(5)長期投資
長期投資 Long-term investment 長期股票投資 Investment on stocks
長期債券投資 Investment on bonds 成本法 Cost method
權益法 Equity method
合併法 Consolidation method 股利宣佈日 Declaration date
股權登記日 Date of record 除息日 Ex-dividend date
付息日 Payment date 面值 Face value, Par value
債券折價 Discount on bonds 債券溢價 Premium on bonds
票面利率 Contract interest rate, stated rate
市場利率 Market interest ratio, Effective rate
普通股 Common Stock 優先股 Preferred Stock
現金股利 Cash dividends
股票股利 Stock dividends
清算股利 Liquidating dividends
到期日 Maturity date
到期值 Maturity value
直線攤銷法 Straight-Line method of amortization
實際利息攤銷法 Effective-interest method of amortization
(6)固定資産
固定資産 Plant assets or Fixed assets 原值 Original value
預計使用年限 Expected useful life
預計殘值 Estimated residual value 折舊費用 Depreciation expense
累計折舊 Accumulated depreciation 帳面價值 Carrying value
應提折舊成本 Depreciation cost 淨值 Net value
在建工程 Construction-in-process 磨損 Wear and tear
過時 Obsolescence 直線法 Straight-line method (SL)
工作量法 Units-of-production method (UOP)
加速折舊法 Accelerated depreciation method
雙倍餘額遞減法 Double-declining balance method (DDB)
年數總和法 Sum-of-the-years-digits method (SYD)
以舊換新 Trade in 經營租賃 Operating lease 融資租賃 Capital lease
廉價購買權 Bargain purchase option (BPO)
資産負債表外籌資 Off-balance-sheet financing
最低租賃付款額 Minimum lease payments
(7)無形資産
無形資産 Intangible assets 專利權 Patents
商標權 Trademarks, Trade names 著作權 Copyrights
特許權或專營權 Franchises 商譽 Goodwill
開辦費 Organization cost
租賃權 Leasehold 攤銷 Amortiz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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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04 10: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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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流動負債
負債 Liability 流動負債 Current liability
應付帳款 Account payable
應付票據 Notes payable 貼現票據 Discount notes
長期負債一年內到期部分 Current maturities of long-term liabilities
應付股利 Dividends payable 預收收益 Prepayments by customers
存入保證金 Refundable deposits 應付費用 Accrual expense
增值稅 Value added tax 營業稅 Business tax
應付所得稅 Income tax payable 應付獎金 Bonuses payable
産品質量擔保負債 Estimated liabilities under product warranties
贈品和兌換券 Premiums, coupons and trading stamps
或有事項 Contingency 或有負債 Contingent
或有損失 Loss contingencies
或有利得 Gain contingencies 永久性差異 Permanent difference
時間性差異 Timing difference 應付稅款法 Taxes payable method
納稅影響會計法 Tax effect accounting method
遞延所得稅負債法 Deferred income tax liability method
(9)長期負債
長期負債 Long-term Liabilities 應付公司債券 Bonds payable
有擔保品的公司債券 Secured Bonds
抵押公司債券 Mortgage Bonds 保證公司債券 Guaranteed Bonds
信用公司債券 Debenture Bonds 一次還本公司債券 Term Bonds
分期還本公司債券 Serial Bonds 可轉換公司債券 Convertible Bonds
可贖回公司債券 Callable Bonds 可要求公司債券 Redeemable Bonds
記名公司債券 Registered Bonds 無記名公司債券 Coupon Bonds
普通公司債券 Ordinary Bonds 收益公司債券 Income Bonds
名義利率,票面利率 Nominal rate 實際利率 Actual rate
有效利率 Effective rate 溢價 Premium
折價 Discount
面值 Par value 直線法 Straight-line method
實際利率法 Effective interest method
到期直接償付 Repayment at maturity 提前償付 Repayment at advance
償債基金 Sinking fund 長期應付票據 Long-term notes payable
抵押借款 Mortgage loan
(10)業主權益
權益 Equity 業主權益 Owner's equity
股東權益 Stockholder's equity 投入資本 Contributed capital
繳入資本 Paid-in capital 股本 Capital stock
資本公積 Capital surplus 留存收益 Retained earnings
核定股本 Authorized capital stock 實收資本 Issued capital stock
發行在外股本 Outstanding capital stock 庫藏股 Treasury stock
普通股 Ordinary(Common)stock 優先股 Preferred stock
累積優先股 Cumulative preferred stock
非累積優先股 Noncumulative preferred stock
完全參加優先股 Fully participating preferred stock
部分參加優先股 Partially participating preferred stock
非部分參加優先股 Nonpartially participating preferred stock
現金發行 Issuance for cash
非現金發行 Issuance for noncash consideration
股票的合併發行 Lump-sum sales of stock 發行成本 Issuance cost
成本法 Cost method 面值法 Par value method
捐贈資本 Donated capital
盈餘分配 Distribution of earnings 股利 Dividend
股利政策 Dividend policy
宣佈日 Date of declaration 股權登記日 Date of record
除息日 Ex-dividend date
股利支付日 Date of payment 現金股利 Cash dividend
股票股利 Stock dividend 撥款 appropriation
(11)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 Financial Statement 資産負債表 Balance Sheet
收益表 Income Statement 帳戶式 Account Form
報告式 Report Form 編制(報表) Prepare
工作底稿 Worksheet 多步式 Multi-step
單步式 Single-step
(12)財務狀況變動表
財務狀況變動表中的現金基礎 SCFP.Cash Basis
(現金流量表)
財務狀況變動表中的營運資金基礎 SCFP.Working Capital Basis
(資金來源與運用表)
營運資金 Working Capital 全部資源概念 All-resources concept
直接交換業務 Direct exchanges 正常營業活動 Normal operating activities
財務活動 Financing activities 投資活動 Investing activities
(13)財務報表分析
財務報表分析 Analysi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比較財務報表 Comparative financial statements
趨勢百分比 Trend percentage 比率 Ratios
普通股每股收益 Earnings per share of common stock
股利收益率 Dividend yield ratio
價益比 Price-earnings ratio
普通股每股帳面價值 Book value per share of common stock
資本報酬率 Return on investment 總資産報酬率 Return on total asset
債券收益率 Yield rate on bonds
已獲利息倍數 Number of times interest earned
債券比率 Debt ratio
優先股收益率 Yield rate on preferred stock
營運資本 Working Capital
周轉 Rolling 營業 Turnover
存貨營業率 Inventory turnover
應收帳款周轉率 Accounts receivable turnover
流動比率 Current ratio
速動比率 Quick ratio 酸性試驗比率 Acid test ratio
(14)合併財務報表
合併財務報表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吸收合併 Merger
創立合併 Consolidation 控股公司 Parent company
附屬公司 Subsidiary company 少數股權 Minority interest
權益聯營合併 Pooling of interest 購買合併 Combination by purchase
權益法 Equity method 成本法 Cost method
(15)物價變動中的會計計量
物價變動之會計 Price-level changes accounting
一般物價水平會計 General price-level accounting
貨幣購買力會計 Purchasing-power accounting
統一幣值會計 Constant dollar accounting
歷史成本 Historical cost 現行價值會計 Current value accounting
現行成本 Current cost 重置成本 Replacement cost
物價指數 Price-level index
國民生產總值物價指數 Gross national product implicit price deflator
(or GNP deflator)
消費物價指數 Consumer price index (or CPI)
批發物價指數 Wholesale price index
貨幣性資産 Monetary assets
貨幣性負債 Monetary liabilities
貨幣購買力損益 Purchasing-power gains or losses
資産持有損益 Holding gains or losses
未實現的資産持有損益 Unrealized holding gains or losses
現行價值與統一幣值會計 Constant dollar and current cost account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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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6-2004 10: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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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集 可转换公司债券
什么是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票(主要指普通股)是一种所有者凭证,代表着对公司的所有权。投资者以股票的方式投入的资本形成企业的自有资本,并永久性地为上市企业所使用,投资者通过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如股息等)或股价变动来获得投资收益和承担投资风险,但同时又拥有附带着表决权等各种权利;公司债券则是一种长期债务,债务意味着发行人要承诺支付一定的收益率,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一般只有权利享受固定的债券利息收入及收回本金。
相比较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根据一种事先的约定,可以在将来某个时间按约定的条件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公司债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到转换价格时,它与公司债券一样享有固定的债券利息收益,但当达到在事先规定的转股期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发行人的普通股。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性质介于股票和公司债券之间,既为投资者提供了普通股资本增值潜力又具有相当安全性的双重投资机会。因为,当股市不好时,投资人可以享受固定利息收益;当股市行情向好时,投资人可以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成股票,享受股价上涨的利益。
如何判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
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转换价格(conversionprice),是指可以换成一股普通股的债券的票面价值(parprice)。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价值为100元人民币,每股股票的转换价格为5元,那么转换率为20%。转换价格或转换率会随着时间变动,同时还要考虑到债券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分割和股息发放等因素,做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如果发行公司实施了10股送增5股,转换价格就要减半。
关键因素之二是转换价值(即债券的理论价格),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当时的股票市价可以调换到多少股票。一般而言,转换价值等于转换率乘以每股股票的当时市价。例如,票面价值为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率为20%,可以换到的股票市价为每股6元,那么转换价值就为120元。由于转换价格是事先约定的,所以股票市价越高,转换价值也越高,反之则反之。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与股票市价有关。
但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市价本身也在波动,它可能与转换价值相同或不同,如果实际市价超过或低于转换价值,可转换公司债券则为升水或贴水。国外许多投资专家认为,如果股票的价格预期是上升的,那么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转换性可以视为股票的长期看涨权。
上市公司为何选择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实际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国际上通用的企业进行长期融资的金融工具之一。根据一项统计显示,80年代,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中,有350多家公司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例如花旗银行、施乐等美国一些大型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美国债券发行总量中的比重也上升很快。其中,重要的原因是通过首次发行股票或增发股票的方式来进行长期融资,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压力,如每股收益是否也会随股本扩张而增长?从国外大型上市公司的实践看,它们更喜欢发行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这样既可以筹措到企业发展所需的长期资金,又可以减轻因股本扩张带来经营上的压力。一般而言,当社会资金比较充裕或股市景气度不佳时,上市公司更愿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反之,当股市景气度向好时,上市公司喜欢增发股票的方式来筹措到更多的长期资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上市公司有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可以固定资金成本,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均以固定利率为票面利率的;其次,可以为企业筹措到大量且长期的资金运用,这是上市公司取得大量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再次,可以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长期负债,由此可减少企业的短期负债,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改善财务状况。
企业愿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市场条件不适合于发行普通股股票;二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通常比公司债券多少要低一些,因而更加有利可图;三是由于上市公司可以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及转股的相关条款与定价原则,从而使得它们在今后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可以进行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操作,如赎回或回售等。
投资者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注意的问题
选择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使得投资人处在一种“进可攻,退可守”的有利位置,但是也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的信用如何?从实施办法看,我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是一种有担保的债券,但信用评级如何?应当重点考虑主要贷款银行对发行公司的评价等,以避免今后违约的风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如何?这里,涉及到一系列问题。例如,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调换到多少普通股股份(即转换率)?转换价格多少?以及在未到期前转换价格会不会发生变化?还有,转换时是否需要支付现金?这种情况一般较少。注意赎回或回售的条款及价格。一般来讲,可转换公司债券都附有“期前赎回的条款”(callprovi?sion)。发行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每年都有进行一次赎回或回售的机会,关键是看赎回或回售的价格是否比债券的市价高还是低?而这往往是与股票的当时市价有关。从国外的情况看,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价上涨到足够高时,发行人就可以执行赎回条款强制投资人提前调换。在投资人进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时,也应注意他们所获得的普通股市场价值是否高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价值,以此来决定是继续转股还是出售债券。另外,当债券转换成股票后,增加了普通股股票数量,会给股票价格造成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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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6-2004 10: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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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问答
可转换公司债券问答
▲什么是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我国(CHINA COUNTRY)国务院证券委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时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简单地说,它是一张比债券市场利率低的公司债券附上一个转换价格较股市价略高的转换权,也就是,转券投资人以牺牲一些利息为“代价”,来换取未来一定时间内逢股价大幅上扬时,以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来转换成股票,从而获取差价利益的“机会”。
债券的特点+股票的特点=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要素包括哪几方面?
为了使可转债既吸引投资人购买以顺利发行,又尽可能地降低公司的发债成本(如以很低的利率),且又希望投资人尽可能多地转股以减轻本息兑付压力,同时又尽可能拟订高的转股价以减轻股权稀释的压力,转债发行人就通过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下基本要素来达到其既定的目的。具体讲有这样一些基本要素:基准股票、票面利率、期限、转换期、转换价格、赎回条件、回售条件、强制性转股条件等。
1.基准股票
基准股票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将所持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普通股的股票(又称正股)。对于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目前已批准试点的三家可转债发行人(吴江丝绸、南宁化工、茂名石化)均为未上市的国有企业。
2.票面利率
票面利率主要是由当前市场利率水平、公司债券资信等级和可转债的要素组合决定的。市场利率水平高;票面利率也高;而信用评级高,票面利率则相对较低;同等条件下,设有回售条款的转债利率较之未设此条款的可转债的利率为低。国际市场上,通常设计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同等风险情况下的市场利率的2/3左右。如果某公司的公司债券三年期利率为10%,那么该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大约在6%左右。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如零息债券)没有票面利率。利率的支付一般每年支付一次,日本和欧美国家经常半年支付一次。零息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到期时不必支付利息,而在发行时已经有发行的折扣补偿了。根据我国当前政策,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时仍未转换股票的,发行人一次性支付本息,不计复利,并在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完成本息支付。在整 个债券有效期间公司不需支付利息。但设置强制性转股条款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每年付息一次。
3.期限
又叫存续期,与一般债券的期限内涵相同。所不同的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与投资价值成正相关关系,期限越长,股票变动和升值的可能性越大,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就越大,因而对投资人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越长越好。一般欧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较长,通常在7-10年之间;瑞士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短于欧洲, 一般在5-7年;我国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规定为3-5年,期限比较短。
4.转换期
转换期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限。发行公司既可制定一个特定的转换期限,也可不限制转换的具体期限。不限制转换具体期限的可转债,其转换期为可转债上市日至到期停止交易日,如果是未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则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转债到期停止交易日。
5.转换价格
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转换价格的确定反映了公司现有股东和债权人双方利益预期的某种均衡。转换价格通常随公司股票拆细和股份发生变动而相应作出调整。决定转换价格的因素主要有:第一,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即正股市价),这是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股票的市场价格和价格走势直接主导着转换价格的确定,股价越高,转换价格也越高。境外制定转换价格一般是以发行前一段时期的公司正股市价的均价为基础,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换价格,通常上浮5%-30 %。第二,债券期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越长,相应的转换价格也越高;期限越短,则转换价格越低。第三,票面利率。一般地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高则转换价格也高,利率低则转换价格也低。当前我国试点的三只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先发可转债,后发股票,其转股价无法根据股票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因而采取了以股票发行价折扣一定比例作为转股价的方式,而股票发行价又是定价形式,所以目前上市的可转债转股价的确定与市场无关。当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由于公司的送股、配股、增发股票、分立、合并、拆细及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引起公司股票名义价格下降时,转股价应做出相应的调整。转换价格调整条件是可转换公司债券设计中至关重要的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6.赎回
赎回是指发行人在发行一段时期后,可以按照赎回条款生效的条件提前购回其未到期的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司正股市场价持续一段时间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国际上通常把市场正股价达到或超过转股价格100%-150%作为涨幅界限,同时要求该涨幅持续30个交易日作为赎回条件。),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换的股票。赎回价格一般规定为可转债面值的103%-106%,越接近转债到期日,赎回价格越低。如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发行的瑞士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五年,1993年-1998年)的赎回条款规定如下:“如果股票价格上涨超过转股价的150%并持续30天,那么,1994年12月31日赎回日的赎回价格为104%,以后每年减一个百分点为赎回价格。”
(1)设计赎回条款的主要目的:①加速转股过程。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其市 场价格同股票价格保持着密切的相关关系,而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价格所对应的实际转股价格同市场股票价格保持着一定的溢价水平,也就是说,在实际交易中,当时购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立即转股不可能即刻获利。这种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的目的就难以实现。为此,发行人通过设计赎回条款促使转债持有人转股以减轻发行人到期兑付可转债本息的压力。②避免市场利率下调给转券发行人带来利率损失。当市场利率下降或贴现率下调幅度较大时,对发行人来说,如果赎回已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再组织新的融资活动更为合算。
(2)赎回条款的特征:①赎回是一种偿还方法(转券一般有四种偿还方法:到期 偿还、到期前偿还、赎回条件下偿还和回售条件下偿还),赎回是到期前强制性偿还的特定的一种方法。②赎回条款是绝对有利于发行人的条款。③赎回条款限制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潜在收益。
7.回售
回售一般是指公司正股市价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转券卖回发行人的行为。也有的回售条款是承诺某个条件,比如公司股票在未来时间要达到上市目标,一旦达不到,则履行回售条款。丝绸转债即采用了后一种回售方式。
(1)设计回售条款的主要目的:它是发行人为使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顺利和筹资 成功而设定的有利于投资人利益、增加转券吸引力的条款。
(2)回售条款有以下主要特征:①如果订立回售条款,票面利率则可订得更低。 ②包括回售条款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投资者更具有吸引力。
(3)回售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①回售价格:是以面值加上一定回售利率 为形式。回售利率是事先规定的,一般比市场利率稍低,但高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②回售时间是事先约定的,一般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整个期限的1/2-2/3时间段处,具体的回售时间少则数天,多则月余。③回售选择权,发行人承诺达到回售时间时,如果正股市价仍然达不到如期所约的价格,致使转换无法实现,则投资人享有按照约定利率回售转券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须无条件接受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是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其它金融产品的重要特征,也是转券金融魅力的奥秘所在。设立科学合理的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对债券的成功发行和转股有着重要的意义。
8.强制性转股条款强制性转股条款是发行人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要求投资人务必 将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条款。国际上,发行强制性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总是与非上市公司相联系的。大多数非上市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就已经考虑了本次发行是公司的资本扩张。发行人为减轻公司的还本压力,则使用强制性转股条款以利于公司稳定经营和控制财务风险。我国目前上市的两只转债都设有强制性转股条款。
强制性转股的类型有三个:
第一,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在转换期内未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债券到期日时将自动强制转换为发行人的股票,并且,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无权要求发行人以现金清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应计利息。我国政策规定,设置了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条款可转债,到期转股时应当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按照可转债到期前3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平均值及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两者较低者作为实际转股价格,但重新计算的转股价格最低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这样,以两者较低的价格进行到期无条件转股,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尤其是当公司业绩增长速度低,股票价格长期低于转股价格时,以较低的转股价转股降低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第二,转换期内有条件强制性转股。这是指发行人的股票价格在转换期限内的一段时间里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一定的幅度后,发行人有权选择未转换的债券以事先确定的转股价格强制性地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公司股票。
第三,转换期内有条件强制性转股暨到期强制性转股。这是指发行人在转换期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将投资人的可转债强制性转换为发行人的普通股,并于到期日将未转换的债券强制性转换为公司股票。设置了强制性转股条款的可转债,其类股性较强,而其
债券的特征相对较少,尤其是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的可转债,投资者丧失了到期还本付息这一债券的基本权利。赎回、回售和强制性转股三种条款,赎回与回售、强制性转股与回售可以用于同一可转债,但赎回和强制性转股则不可同时运用,因为这二条款的使用反映的是发行人不同的选择趋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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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6-2004 10: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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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性,含有以下三个特点:
(1)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
(3)可转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者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者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如果债券持有者不想转换,则可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还享有将债券回售给发行入的权利。一些可转换债券附有回售条款,规定当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持续低于转股价(即按约定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债券持有人可以把债券按约定条件出售给债券发行人。
另外,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一些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附有强制赎回条款,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转股价达到一定幅度并持续一段时间时发行人可按约定条件强制赎回债券。
由于可转换债券附有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因此,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有助于降低其筹资成本。但可转换债券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成公司股票、因而会影响到公司的所有权。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较受投资者欢迎,我国证券市场早期进行过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如深宝安,中纺机、深南玻等企业先后在境内外发行了可转换债券,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要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并于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一、认识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即可转债,在金融产品极大丰富的欧美市场的出现时间也并不长,但它作为一种具有保证的回报和有限的下跌风险的股权投资,广受外国投资者的欢迎。历经我国证券市场的几度春秋,可转债的发行有成功、也有失败,但正如邓老所说:允许看,但坚决地试。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在发行时标明发行价格、利率、偿还或转换期限,持有人有权到期赎回或按规定的期限或价格将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务性证券。一般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的混合型金融工具。
可转换债券是否具有投资的价值?对投资者来说,该类债券提供了一般债券所能提供的稳定利息收入和还本保证,同时也提供了股本增值带来收益的可能。由于对这类债券提供的的券息或红利通常高于普通股红利收益,因而这种市场价值下跌潜在风险有限,具有固定收益的金融工具吸引了那些既想得到稳定收益又不希望错过股票升值的潜在收益的投资者。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概念,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性质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在还未转换之前,与普通的公司债券并无分别,可以坐收固定利息,一旦发行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摇身变成股票,这便是“转换”的含义。正因为这种特征,因此可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兼具了债券与股票之长,在涨势中与股价波动,在跌势中则可受息保本,称得上是一种进可攻、退可守或者说,“上不封顶,下有保底”的投资工具。
二、如何确定可转债是否具有投资价值?
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是决定投资者是否购买可转换公司债、是否出让可转换债券、是否转换为股票等投资决策的重要判断指标。
需要注意,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债券价值+转换为股票的买入期权价值。债券价值是为投资者提供的保底价值。转换为股票的买入期权价值是指公司增长、股票上涨的潜在价值。影响债券价值的因素主要有:债券的期限、票面利率、市场平均利率、赎回条款等。
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因素很多,我们主要分析以下七种因素对可转债的影响:
a、公司经营业绩
可转债作为发行公司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有价证券的凭证,代表了公司获取利润的能力和增长潜力,这同股票一样,公司的经营业绩是最本质的影响可转债价值的因素。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所制定的转换价格即体现了公司经营业绩,也代表了可转债的投资价值。通常的转换价格是股票价格附加5—50%的溢价水平,溢价水平的高低代表公司未来增长预期、利润回报和过去的经营业绩。
转换价格一般是同股票价格相比较而制定出来的,因此,溢价水平的高低还应考虑股票价格在整个股票价格在整个股票市场中是否真实的、合理地反映了公司的投资价值。
因此,投资人在投资决策时要正确地分析溢价水平是否代表了股票价格的中长期趋势,是否包含了投资偏好甚至过度的人为操纵“陷阱”,是否反映了公司经营成果和投资价值,从而制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b、市场的利率水平
市场的平均利率水平是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成反比例关系的,在资本市场上,市场利率提高,对投资人来说,意味着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收益降低了,反之,如果市场利率水平降低,相对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就提高了。
c、票面利率
票面利率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价值的保底价值指标,从目前国际市场上来看,票面利率明显低于银行利率。票面利率的高低虽然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但投资人更关心可转换债券能否有足够的转换为股票的获利空间,能否顺利地实现转换,因此,当时机不能满足转换条件时,票面利率也是值得欣赏的,它毕竟带来了基本的投资回报。
票面利率的制定与发行要素的其它条款是相关联的,当其它条款更加有利于发行人时,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也可能适当高些,如果转换价格的溢价水平高,票面利率适当会较高。
d、有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及强制转股规定
e、期限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也是决定债券的投资价值的因素。期限越长,则其票面利率也应越高,期限越短,其票面利率也越低。可转换债券的期限越长,获得转换的机会以及股票增长的机会也越大,投资的价值越好,但假设长时期达不到转换的条件,由于长时期只分享很低的利息率,即使转换了,其平均回报率也会因时间摊薄了。
期限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价值的一项指标,其重要性也没有市场利率和公司的经营业绩等强。
f、股票的波动性
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对应的股票的波动性是提高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价值的一个决定性的因素。价格波动大,其股票价格同转换价格就必然存在一个较大的区别,也就是,转换的投资价值较大,因为,波动性大,转换的机会就多,从而增加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
g、发行时机
发行时机已经包含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在熊市中,可转债的投资价值相对高一些,这是因为在制定转换价格时,总是依照其股票的现行价格,熊市中股票价格相对处于较低的状态,那么赋予未来价格上涨的空间就可大些,购买可转换债券,预期获利的机会就多。反之,市场处于牛市过程中,转换价格可较熊市要高些,其转换成股票的获利收益的机会就相对小些。
三、如何阅读可转债的债券募集书
a、注意票面利率的区别
一般来说,可转债的票面利率较之于其它债券和银行利率为低,然而,不同的可转债的票面利率和利率递增方式仍有区别,投资者在阅读说明书时应十分关注。
可转债的利率水平一般不是固定不变的,一般呈每年递增的趋势,每年上调的幅度在募集书中都有明确的说明,注意,对于已转换的公司债券一般不再计息。
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r
I:为支付的利息额
B:为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r:为按募集书条款所规定的执行利率
b、募集书中所包含的条款
如上所述,在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可能包含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及强制转股规定。在阅读说明书时,应注意该可转债是否包含了上述几个条款,具体条款的实现条件如何。
须知,在上述三个条款中,赎回条款和强制转股规定是对债券发行人有利的,而回售条款才对债券持有人有利,应特别注意各个条款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四、可转债转换时机的确定
如何确定可转债的转换时机?在这里,提供大家一个简单的判定方法,就是在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内,市场上该公司的股票价格不能低于购买可转债的价格与转换价格之和,并且这部分差额还应能抵消利率差所带来的损失,此时便成为可转债的转换临界点,当该公司股票价格升高时,投资者便可以获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收入水平,便可进行转换。
首先,我们先来考虑转换价格的计算。
可转债由于是一种利率较低的债券,由于公司股票未上市的原因,投资者持有债券而不能进行转换的时间越长,带来的利率差损失越大,所以,可转换债券一般作出了一些规定,如实际上市时间的不同,而对可转换债券的初始转股价进行调整。
由于股份公司在年中、年末一般会有增发新股、配送股的行为,会导致股票单位价值摊薄,债券发行人也会将可转债的转股价相应的作些调整。
如上所述,假设一家公司发行5年期可转换公司债,票面利率为1%,发行时间为1996年1月1日,发行时设定转股价为10元,预计可转换时间起于1997年1月1日,该公司总普通股股本10万股,在1997年1月1日增发新股1万股,每股9元,并且每股派送新股0.2股 ,每股配售新股0.3股,每股8.5元。
根据上述条件,我们计算该债券的转换价格为:
第一步、若只配送新股时,转股价调整为=初始转股价÷(1+送股率)=10/(1+20%)=8.33元
第二步、增发新股或配售股时,转股价调整为=(初始转股价+配股价或增发价*配股比率或增发比率)÷(1+配股比率或增发比率)
第三步、如上例,几项同时进行时,转股价调整为=(初始转股价+配股价或增发价*配股比率或增发比率)÷(1+配股比率或增发比率+送股率)=(10+8.5*30%+9*10%)/(1+0.3+0.1+0.2)=8.4元
以上只是对于在一级市场上购买可转债的转换价格,对于在二级市场上购买的可转债,其转换价格公式如下:
二级市场上购买的可转债转换价格=(1+溢价比率)*转换价格
因此,由于公司股本的变动,会导致转换价格的变化,在不考虑市场利率的情况下,投资者在该公司股票价格高于调整后的转换价格后,便可以实行转换获得转换溢价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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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4-2007 06: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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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07 01: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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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帮我一个忙吗?
注意利率和本比益比的互動關係
以投資的角度來看,股價則是投資1股所需要的成本(購買成本),而每股獲利意思是投資1股所得到的獲利,因此本益比就是投資該股票1股的成本與獲利的比值,即為報酬率的倒數。因此本益比與利率均存在著報酬率的概念,而利率則是其最基本的機會成本。
利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合理本益比的區間,當利率水準高時,例如一年定期定存利率為10%時,代表如果你有10元,存一年,可以拿到1元的利息收入,此時如果你不存定存,把錢拿來買股票,你當然希望投資報酬率比定存好,假如股價都沒動,公司如果賺1元,你只有用十元買進股票,投資報酬率才會跟定存一樣,公司如果賺2元,合理的投資股價是20元,反推回去,本益比正好是10倍,亦即如果定存利率是10%,合理的本益比一定要低於10倍才具長期投資價值。如果利率走低,例如走低到8%,合理的本益比就可提高到100/8=12.5倍了,如果利率低到5%,合理的本益比就可提高到100/5=20倍了,也就是說,只要本益比低於二十倍,投資報酬率都比定存好。這就是為什麼每次只要利率有調高的趨勢,美國股市就會大跌個一百多點的主要原因了。甚至有的投資專家認為利率是決定股市多空走勢的最關鍵因素。
不好意思!只是我有些想不通的问题想问你们!
这句话我不是很明白,利率有調高,大家都去做投資報酬率,
定存的人少很多,为什么美國股市會大跌個一百多點呢?
有买股票,股票不是会大升吗?为什么还下跌呢?
可以告诉我吗?谢谢你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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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07 03:1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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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天冰雪 于 27-6-2007 01:25 AM 发表
注意利率和本比益比的互動關係
以投資的角度來看,股價則是投資1股所需要的成本(購買成本),而每股獲利意思是投資1股所得到的獲利,因此本益比就是投資該股票1股的成本與獲利的比值,即為報酬率的倒數。因此 ...
趁今天还有点时间和mood, 就写多一点。。
本益比的用法已经面临一些改变。。通书不能一本读到老。。
到了今天的局势和大环境,本益比需要加进去考虑的因素已经越来越多。。
例如,行业的趋势,国家的经济景气,公司的growing, 还有大众的心理expectation..
或许是很多作者考虑到不想讲太深,所以尽量通俗一点,好让销售量有保证,或许他们说的是自从一个成本角度来切入。。
如果用5% 的利率,那就是说你把钱放进银行吃利息,需要20年才能本利打和。。
如果用在上市公司, 例如PE 是10, 那么就是说你用现在的钱去买historical result,用现在的价钱买进需要10年回本, 纯粹去衡量需要多久回本,纯粹以成本角度来切入。
对我来说,银行的利率和公司的PE 就只能用在这里做一个比较。。
但是, 风险就在其中了! 并不是说低PE 就代表那间公司是好!如果当行业开始下滑或者国家经济景气不好,影响到了公司的earning, 那么PE 再低也没有用。。 有时候因为一些out of expectation 的事情发生,PE 往往起不了作用。。
成功的投资者是要“预测”! 对!就是预测。。虽然很多书籍都说预测是笨蛋做的傻事。。
投资者必须用尽所有可能的手段从宏观和微观去预测你想要投资的公司所处的行业,国家和经济的前景。。
就连巴菲特也是需要预测。。但是他很聪明的,巧妙的,技巧性的降低他预测的风险。。
但是, 风险就在于有时候大众因为媒体的过度乐观影响,而导致他们对上市公司的前景过度乐观而给与超乎价值的过度乐观预测。
当上市公司的价格已经过度乐观被预测出来,那么这个时候 PE 就是一个好工具用来评估或者衡量这个 expectation 因素!
高PE 只要有高 earning growth 就可以被拉低, 所以每个金融评估工具,投资者都必须好好的反复思考他的用途,和什么时候派上用场
那么, 调高利率其实是各国政府用来调控经济热度的软性政策,是用来吸纳市场上的过度流动资金,或者减少货币流通量。。
没错, 初步用意确实是如此。。但是如果走向极端,那么就会引发灾难。。
例如, 当利率高,市场货币流通量减少,那么银行跟银行之间的借贷成本就会提高。。银行不会做亏本生意,成本高,就会提高售价借出去。。如果这样的情形循环下去,企业就会感受到借贷成本的压力,而减少投资需求。。连带的就会影响到国家经济。。
利率有时候跟CPI 是有关系的。。
就算银行的利率是10%..但是如果通胀是18%, 那么聪明的投资者是不会傻傻放在银行吃利息的。。
但是如果通胀那么高,物价也会高,那么就会影响民生经济, 那么政府就会下令提高利率以压抑通胀。。
最好的作战。。就是美国的 FED..volcker 以前就发现把利率提高到高于 CPI 2% 就能够压抑通胀。 greenspan 也曾经善用这个方法。
一个股市的大跌是有分几种因素。例如泡沫爆,经济发展过热,还是短暂的大众心理因素。。
所以,聪明的投资者,而不是靠运气,赚了也不知道自己怎样赚,亏了也不知道自己怎样亏, 就必须寻根问底,搞清楚真正背后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如果按照你的问题。。那么就是政府为了压抑通胀,而提高利率高于不合理水平,那么广大投资者或者机构投资者把证券资产卖掉,然后把钱转进去银行吃利息。。因为在银行吃利息的风险是比投资在有价证券来的低。。
但是利率逐步提高并不代表是坏事。。而且可能意味着那个国家的的经济很好,开始过热,太多的钱在市场去追求有限的资源, 那么导致物价提高,通胀提升。。最主要的是要看是不是已经到达了不合理水平!
这个不合理水平就是政府做傻事的时候! 因为他们为了保护某些东西,为了保护,他们也必须要牺牲其他方面,世界上没有完善的方法能够两全其美。。
那么,如果调转来看,政府突然宣布大幅度调低利率, 按照经济角度,利率低是能够刺激经济。。但是以现实短暂来看,其实政府已经告诉广大投资者,国家的经济是面临不景气了。。有危就有机会!当时间一过,企业的心理因素和信心被搞好,那么他们就会用低利率的贷款成本,重新借贷然后用来投资。。
所以,结论是,不是投资回报率高,一堆人买股票就会大升,有时候必须去明白市场上最有Power 的一群如政府,外资,大庄等等。他们的力量和动作才能决定市场的大升, 而且这些动作是环环相扣。如果自己按照自我意念,喜欢就拆开一边来看,看不透又拆另一边来看,那么到最后,什么都看没有的!
这些都是关于 balancing art..就看那一位政府的高层或者大将有足够的智慧,勇气和技巧去balance 那个经济,谁人先做傻事,谁先做,谁先死。。
如果你问我,我不会看利率和本益比之前的互动。。而是利率跟汇率跟通胀之间微妙的关系, 本益比还有其他算数程式只是这些微妙关系下的小弟而已。。哈哈!
[ 本帖最后由 chukh1 于 27-6-2007 03:31 A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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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07 07: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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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
这些资料对我这种菜鸟来说, 就像武林密籍.
非常非常感谢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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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7-6-2007 08: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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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没有来这里.....突然心血来潮...
Chukl兄,说得对。书本上所提供知识,是比较适合新手参考而已,千万盲目跟随。当你已经是成为老手,书本上所提供知识已经起不了作用,反而心理战术比较重要.
书本上所提到道理,不一定能应用在本地股市。加上现今的股市趋势已经不再象往年一样.还有很多外在及内在因素...需要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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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07 05: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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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omteohyk 于 27-6-2007 08:22 AM 发表
好久没有来这里.....突然心血来潮...
Chukl兄,说得对。书本上所提供知识,是比较适合新手参考而已,千万盲目跟随。当你已经是成为老手,书本上所提供知识已经起不了作用,反而心理战术比较重要.
书本上所 ...
记得上次你说你要远离人群,
相信你已经办到了。。。
多多发表,让佳礼更美好。
感激不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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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7-6-2007 08: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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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ackphang 于 27-6-2007 05:00 PM 发表
记得上次你说你要远离人群,
相信你已经办到了。。。
多多发表,让佳礼更美好。
感激不尽。。。
jackphang兄, 好久不见。你好。
我也是无名小卒,还是在努力中.
其实佳礼论坛都有很多高手,已经达到百花齐开境界.
关键是在我们以什么角度去看待他们的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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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6-2007 01:1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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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真的,我每天看报纸的股票,我只能看到一年的高低价,公司名,闭市价,起落,本益比,成交量这些而已!
我根本看不到營收,淨值, 總市值这些,还是说我必须去看每一间公司的所有资料,才能得到吗?
不好意思,小妹我是新手,还在学习,还请大家教教我这个连站都不会站的婴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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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6-2007 12: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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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天冰雪 于 29-6-2007 01:16 AM 发表 
说真的,我每天看报纸的股票,我只能看到一年的高低价,公司名,闭市价,起落,本益比,成交量这些而已!
我根本看不到營收,淨值, 總市值这些,还是说我必须去看每一间公司的所有资料,才能得到吗?
不好意 ...
应该是买一本基本入门的股票书籍来参考,带你入门。。
交了一些学费后, 你就会慢慢入了投资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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