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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顺梅:州宪法曾修改 注册政党才能成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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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4-2013 09:5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斗湖廿八日讯)斗湖国会沙巴进步党候选人拿督蔡顺梅今天向选民讲解有关沙巴州宪法1990年修改条款规定:在大选中赢获大多数议席,该政党领袖必需同时是议员且大多数议会成员信任其领导者(沙巴州宪法第6(7)章)而沙巴具有附加条件即必需是政党领袖。

她指出,州宪法清楚说明惟遗憾的是仍有一些为了私利及企图消灭本土政党的政治领袖故意误导民众,歪由了宪法内容,分散选民投给本土反对党的选票。

她是于今天和进步党摩罗带候选人何少伟与斯里丹绒候选人杨昌锦走访选民拜票,向民众讲解时表示,是项特殊的州宪法修改只有沙巴拥有,与联邦宪法及其他州属宪法全然不同,而沙巴具有附加条件即政党领袖必需同时是议员大多数议会成员信任其领导者才符合资格被委任为首席部长,经讲解后民众表示了解,同时对于沙巴进步党拜票团队反应热烈,所到之处均受到欢迎。

我国一般通用于其他州属的标准条款列明:州元首有权委任大多数议会成员信任其领导的议员担任州首席部长(沙巴州宪法第6(3)章);与联邦宪法第43(2)(a)章相似:最高元首有权委任大多数成员信任其领导者担任首相。

蔡顺梅呼吁选民在来届大选中切勿投予未有注册的政党将分散选票,尤其是这些政党竞选州议席,因为沙巴州宪法曾于1990年进行修改,因此只有注册的政党才符合资格成立沙巴州政府。

有项州宪法是于1990年团结党政府在面对沙统(USNO)、自民党(LDP)及人民正义党(AKAR)联盟的州选举前进行修改,修改州宪法的理由是为了避免重演1985年人民党(BERJAYA)及沙统合计22议席对抗赢得25议席的团结党并发生大闹州元首府夺权事件,当时沙巴州议席位总数为48 席,其中摩约议席由独立人士胜出。

有关事件证实了:

(1)在州宪法下组成州政府的规定约束使到沙统、自民党及人民正义党所得议席不能够以一体计算。

(2)因为当时沙统、自民党及人民正义党是用各自的政党进行竞选,并非统一在同一政党联盟及标志竞选。宪法是以政党作为统计单位,在法律准绳下不同政党的竞选联盟使用不同标志不可以归为单一政党计算。

(3)第13届全国大选的公正党、行动党及伊斯兰党就与当时1990年的沙统、自民党及人民正义党联盟情况一模一样,同是未注册政党联盟,因此民联在法律规定下三党无法以一党作计,无论是联邦或是沙巴民联三党均以各自不同的标志竞选,并非一个政党。

(4)非政府组织(NGO)领袖沙巴改革阵线的拿督拉津和沙巴改革联盟的拿督威弗烈邦布宁在沙巴宪法下被归纳为非政党领袖,因此两人并未符合成立州政府的合法资格。

蔡顺梅强调,沙巴进步党是一个沙巴注册政党,完全符合沙巴州宪法条规,同时也打开与其他认同人民自主权的反对党组成联合政府,无论赢得过半大多数席位或只得少数不过半议席,大前提必需在沙巴主要课题上达成共识,包括维护沙巴自主权、沙巴身份证及土地改革全面在州内落实,为沙巴带来稳定的政治局势。

在来届大选中若没有任何政党赢取过半大多数席位(31席),州元首将委任获得最多席位的政党组成「无多数议席政府」,该政府必需在第一次州议会上获得过半大多数议员支持其领导,由于公正党、伊斯兰党及行动党使用不同标志竞选,因此三党联合的席位并不能作为单一政党计算。

沙巴进步党誓言严厉拒绝在民联入主布城后以接收来自沙巴国阵的跳槽政客以达到大多数州议席,马来亚采取「反向接管」(Reverse Takeover)沙巴州政权方式,执掌州政权,因为这样将会使到巫统旧部重新掌权,以巫统「青蛙政客」取代固有的巫统,这是无法被接受的,同时将会对沙巴造成更严重的伤害,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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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9-4-2013 10:0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就算民联三党在沙巴赢了州议席也无法在沙州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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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4-2013 10:0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巴州宪法我不了解, 但联邦宪法没有这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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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9-4-2013 10:3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行动党列举条款反驳
民联可组州内阁
http://www.seehua.com/node/76655
28-4-2013

(山打根廿七日讯)山打根民主行动党四位候选人黄天发,邱文正,张克骏及潘明丰,今日通过法律顾问曾国恩发表联合文告,驳斥沙巴进步党所发表的极具误导性的言论。

进步党丹绒巴拔候选人杨志文日前指出,因为民联由三党组成,但是,却没有注册成为一个政党。所以,就算民联可赢得半数以上的州议席,在州宪法之下,也将无法受委首席部长一职,所以也不能组织内阁。

此外, 沙巴进步党主席拿督杨德利也指出,只有在沙巴注册的政党,才有资格成立州政府。

行动党列举10点作为回应进步党作出误导性的言论:

1.从文告中看,两位杨氏的所谓根据,皆为沙州宪法的条款。为正视听,且看州宪法的有关条款怎么说。

2.第6(3):州元首将委任州议会议员当中一人成为首席部长。该人须要是,**根据州元首的判断**,有可能得到大多数州议员的支持。然后,州元首将根据首长的建议,委任州议会的成员成为内阁成员。

3.注意:该人不须是任何政党的领导人,也不须要是任何政党的成员,更没有规定该人所属政党是不是本地注册的。因此,在宪法之下,其实连独立人士也可以有资格被委任为首长—只要他能得到大多数州议员的支持。

4.因此,在这届大选,只要民联成员党的州议员加起来超过三十人,他们便可以共同支持当中一人出任首长。

5.若州元首真有疑问,民联议员大可以集体到州元首府邸对民联的首长人选表达支持。这便是2008年大远后在雪州及霹雳出现的情况,并非新鲜事。

6.第6(7):在第6(3)之下,当有一个单一政党赢得超过半数的州议席时,该政党的领导人,如果是州议员的话,将被当成是有可能得到大多数州议员的支持的人选。

7. 注意:只有**当**有一个单一政党赢得超过半数的州议席时,而同时该政党的领导人也是州议员,第6(7)条款才有帮助。 第6(7)条款并非是绝对(absolute)的条款,而是有条件(conditional)的。

8.当第6(7)条款的情况不发生时, 州元首将依第6(3)条款行事。

9.例一:如果巫统赢29席,公正党15,行动党8,回教党8,民联共31席。第6(7)条款将不被采用, 州元首将依第6(3)条款行事。(见以上第4及5段。)

10.例二:进步党赢38席,但党主席杨德利落选, 第6(7)条款也将不被采用, 州元首也将依第6(3)条款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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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什么回事???这里有法律专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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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4-2013 01:1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联3党其实很早以前就申请组成一个像国阵一样的组合政党/阵线,只是因为国阵控制着社团注册局,社团注册局不批准而已。
如果民联执政,社团注册局就没法不批准,这样民联就能组合起来,应该可以成立沙巴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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