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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richooy3k

產業達人授招‧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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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4-2010 10: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契號碼不對

溫先生來信說,他在2000年購買了一間價值28萬令吉的房屋,地契註明由左到右房屋是第3間,可是,屋子的真正位置卻是第7間。

至今已經9年了,這9年來與發展商交涉多次,可是沒有下文,律師和土地局表示應該和發展商交涉,因為這個問題一直未能解決,房屋也無法賣出。

請問:我們應該如何解決這樣的問題?

答:溫先生面對的確實是個傷腦筋的問題,這一切要看問題的錯誤出在哪一方,假如是發展商,那麼發展商需負責糾正,如果是土地局,責任落在土地局那一方。

假如發展商不準備處理有關問題,建議溫先生向房屋部作出投訴,另外,溫先生也可以將所有和該房屋的相關文件,交給律師查閱,文件應該會清楚列明單位、地段的號碼,然後再從中嘗試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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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4-2010 10:3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租賃地契轉永久‧成功率高嗎?

我想知道“leasehold”與“freehold”的不同點和意思。假如整個花園(或部份居民)希望提出申請,將“leasehold”轉為“freehold”,需要哪些程序,成功的機率大嗎?

答:簡單來講,產業單位的地契註明“freehold”,意指有關產業的地契是永久的,稱為永久地契,如果是“leasehold”則是租賃地契,租賃地契有租約期,譬如99年,在租約期滿之前10年或8年,業主可以向有關方面提出更新或延長地契租約的申請。

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鍾靈說,申請者需要支付一筆更新租約的費用,至於說整個花園住宅區的居民希望提出申請,將“leasehold”轉為“freehold”,成功的機率很微、很微,幾乎可以用零來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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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4-2010 10: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消貸款‧律師費還要付嗎?

何小姐2008年7月向A銀行提出再融資她的房屋貸款申請,當時,A銀行職員給了她一張費用單,包括1200令吉的律師費,因為她的房價是在10萬令吉以內,因此,律師費由她自付,不過,可以加入貸款數額。

她接受了銀行的獻議,簽了貸款獻議信件,以及相關的律師文件,幾週後,銀行職員通知她律師費算錯了,需要多加1000令吉。

發生這樣的事情,她說,對這間銀行很失望,因此,詢問這名銀行職員有何解決方案,他建議取消貸款,並表示不需要支付給銀行及律師費用,而且可以向其他的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因此,她選擇取消貸款。

在取消前,她有向這名銀行職員索要一封取消貸款信件,可是,他說不需要,之後就將她的賬戶關閉。

後來她有繼續追問取消信件的事項,這名銀行職員再三保證不會有問題,直到2008年11月律師樓撥電話來,向她追問律師費,她撥電話給這名銀行職員,他又再三保證會處理,而且叫她不需擔心,說那筆錢是不用付的。

沒有律師取消文件
不能向其他銀行借貸

今年2月,當她向B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前,她有詢問這名職員,他依然說沒問題,因此,她就提出申請。

直到今年5月,她接獲通知,假如沒有A銀行律師的取消文件,她的貸款就不能進行,結果她又再撥電話給這名職員,這名職員告訴她,律師出爾反爾,一定要她支付1400令吉,他才能發出取消貸款信件。

請問:是否還有別的方法,或是一定要支付這筆1400令吉的開銷?之前接受銀行的獻議時,計算出來的費用是1200令吉,加上銀行在沒有解決相關問題前,就把賬戶給關閉,難道銀行不需負任何責任嗎?

鑒於律師費可以加入貸款配套,因此,從一開始就沒有接洽過律師,包括向律師要律師費用的細目。

如今與B銀行的貸款已拖延約6個月,真的很想快點將問題解決。

答:何小姐在向銀行進行再融資其房屋貸款時,自己有些疏忽,當銀行設定融資貸款在10萬令吉以內時,律師費自己支付,相信也包括如果貸款者改變決定,不領取這間銀行的貸款,需要支付律師費及相關費用。

交易拉倒律師費須照付

雖然律師費加入貸款配套,可是,何小姐已簽署貸款文件,即使是銀行承擔貸款合約律師費的配套,當交易告吹的話,貸款者不準備領取這間銀行的貸款時,依然需要支付律師費那部份的開銷。

商業銀行開門做生意,生意做成了,他們給予客戶一些優惠,好比承擔法律文件的費用;但是交易若拉倒,銀行的律師樓準備了文件,客戶也簽了名,他們會取回已付出努力的代價。

若要以銀行職員的口頭承諾為憑據,恐怕很難,在有爭議時,雙方講求的是要有白紙黑字的文件,如果認為A銀行處理不當或有疏忽,可以據情向國家銀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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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4-2010 11: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破壞君子協議‧房東租戶雙輸


讀者李女士說,她有一個店屋辦公間單位,與租戶簽署的租約在去年終止,她準備與租戶訂立新租約,不過,租戶一直不肯簽,因此,之前的租約終止後,租戶按月繳租維持聯繫。

不過,最近租戶開始拖延繳付租金,她致函給租戶,並且給足時間通知他另外找地方,可是,租戶說“不”,而且還說大馬的法律是保護租戶的。

請問:真的是這樣嗎?手上沒有租約可以採取哪些行動?如何將租戶“請”出去?

答:黃振原(CY Wong)律師說,當租約期滿,彼此又沒有更新租約的話,有關的租賃是一個月、一個月這樣維持下去。

李女士可以對租戶發出“一個月通知”公函,照會租戶遷出有關單位。(註:通知書的發給必須遵守正統租約的格式)假如一個月期限已到,租戶仍堅持不搬遷出去,屋主可以通過法律行動來應對租戶的舉措。

如果租戶仍拖欠租金,屋主可以通過法庭採取訴訟行動、申請庭令,以讓她“張貼”店內屬於租戶的資產,假如租戶繼續不交租,她可以“拍賣”租戶的資產。(這個過程只可以讓屋主取回租戶拖欠最高12個月的租金)。

這個訴訟行動,並未能“驅逐”租戶,只是對租戶造成一些壓力,以便租戶可以和屋主坐下來協商、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案,然後搬遷出去。

當然屋主也可以同時向法庭提出“驅逐”令申請,假如屋主可以證明租約已經到期,沒有再簽任何新的租約,成為一個月接一個月的租賃,錯不在她,那麼她應該可以順利申請到驅逐令,以便將租戶驅逐出她的單位。

黃振原律師補充,沒有所謂的法律只保護租戶這種事情,法律主要是保護權益被侵害或被剝奪的一方。

房東與房客的問題

個案一

陳小姐說,她的租戶在6月初跟她說將會租房子到6月尾,但是,她在7月14日才交還鎖匙給陳小姐。

請問:我可以扣她半個月租金嗎?

答:租戶在兩週後才將鎖匙交還屋主,表示租戶依然佔用有關空間,不論她在這段期間是否有住在裡邊,屋主可以從房租抵押金扣除半個月租金。

許多時候,屋主與租戶之間或房東與房客之間可能沒有立租約,彼此是以君子協議做依歸,雙方都應該履行,維持友好的業主與租戶精神。

個案二

乙蓮是二手房東,她的房客在7月15日通知她準備住到7月底退房,按當初彼此的君子協議,任何一方要退房,必須給另一方一個月通知;也就是說,假如房東要收回房間,必須給房客一個月通知,又或者是假如房客要退房,也必須給房東一個月通知,否則,房租抵押金將按比率折扣。

當房東將這樣的情況解釋給房客聽之後,房客很不高興,開始惡言相向,而且還說如果要扣她的房租抵押金,她要住到8月中。

請問:假如房客沒有給足一個月通知,房東是否可以按比率扣減房租抵押金?

答:乙蓮面對的問題與陳小姐相似,只是過程有些不同。

許多時候,當房東只是將一間房出租給房客,雙方並沒有簽署租約,彼此是以君子協議維持聯繫。

當雙方在一開始就同意不論任何一方要退房,必須給另一方一個月通知,彼此就應該履行君子協議。

如果說房客堅持要住到8月中,又要房東退還她一個月的房租抵押金,她需要另外支付半個月的租金。

又或者是她住到7月尾的話,房東退回她半個月的房租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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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4-2010 04: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这个帖应该置顶 + 升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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