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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老妹接到法院电话,下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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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只一个老妹,早嫁人生子,去年去湖北山区开办一家小工厂,营利丰厚。不过开张十天就遭人纵火,幸好只烧掉厂房二楼及棉被衣物等不值钱的生活用品。村长为稳定投资人信心,村民有就业机会,就表示不追究火烧后的赔偿责任,让小俩口安心办厂。
今年妹夫在福建找到更好的原料产地,有意另开新厂扩大生产。他早年的烧焊师傅张**得知后,住湖北工厂观察一个月,理顺人际关系,熟悉生产环节后买下湖北工厂。
谁知几个月间原料成本上涨,张又不擅长与村干部请客送礼拉关系,工商税务林业站都来找麻烦,而原料供应不上之下,工厂不能正常生产,村民无工可开,又听闻张即将关闭工厂,于是纷纷要求张赔偿火烧的厂房二楼,不然以扣留机器作威胁。
情急之下,张回浙江找到我妹夫,声称昨晚醉酒,遗失买厂合同,要求拿我妹夫手中的合同去复印。我妹夫憨厚诚恳毫不怀疑地交给了他。从此一去不返。
昨天我妹妹接到法院电话。张已向法院起诉。合同最下方他手写增加一条:如甲方有遗留问题未解决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的,双方各自返还所得之机器与款项。张以火烧问题为由,合同中他单方增加的一条为据,要求退还全部购厂款项。
下月十号开庭。昨晚我妹妹去找了朋友,原县检察院检察官,现任纪委主任的孙,及孙的前同事,现为律师的程。可是,俩人都说,原始合同不在手,胜诉机会渺茫。
我很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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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2005 07: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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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有时就是人善被人欺~~~
这件事情的切入点就是那份合同,换句话说,只要能证明下面的合同条款是张后来单方面附加的话,这就没有问题了。敢问一句,当初签合同没有公证吗?或者是否有第三方在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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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3-12-2005 07: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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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证。双方的妻子在场。而现金支付,也没有打收条。
官司缠身是件麻烦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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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2005 10: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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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2-2005 03: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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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潘瓜拉 于 23-12-2005 05:38 PM 发表
我老家只一个老妹,早嫁人生子,去年去湖北山区开办一家小工厂,营利丰厚。不过开张十天就遭人纵火,幸好只烧掉厂房二楼及棉被衣物等不值钱的生活用品。村长为稳定投资人信心,村民有就业机会,就表示不追究火烧后的赔偿责任,让小俩口安心办厂。
今年妹夫在福建找到更好的原料产地,有意另开新厂扩大生产。他早年的烧焊师傅张**得知后,住湖北工厂观察一个月,理顺人际关系,熟悉生产环节后买下湖北工厂。
谁知几个月间原料成本上涨,张又不擅长与村干部请客送礼拉关系,工商税务林业站都来找麻烦,而原料供应不上之下,工厂不能正常生产,村民无工可开,又听闻张即将关闭工厂,于是纷纷要求张赔偿火烧的厂房二楼,不然以扣留机器作威胁。
情急之下,张回浙江找到我妹夫,声称昨晚醉酒,遗失买厂合同,要求拿我妹夫手中的合同去复印。我妹夫憨厚诚恳毫不怀疑地交给了他。从此一去不返。
昨天我妹妹接到法院电话。张已向法院起诉。合同最下方他手写增加一条:如甲方有遗留问题未解决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的,双方各自返还所得之机器与款项。张以火烧问题为由,合同中他单方增加的一条为据,要求退还全部购厂款项。
下月十号开庭。昨晚我妹妹去找了朋友,原县检察院检察官,现任纪委主任的孙,及孙的前同事,现为律师的程。可是,俩人都说,原始合同不在手,胜诉机会渺茫。
我很烦。
我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契约法是如何运作。
但是,以英国法律体系为基础的马来西亚法律体系中的契约法,
不应该是太难处理的个案。
如果,“合同最下方他手写增加一条”,
能够被证明是后来加上的,
并没有获得全部的“签约人”的附加签名,
该条款是不可能被接受的!
如果是发生在马来西亚,
我们一般采取的应对策略是,“先刑事,后民事”。
这就是说,先向Bukit Aman警察总部,商业犯罪组投报,
指控张**制造虚假文件,
让警方的商业犯罪组,介入调查。
在马来西亚,“制造虚假文件”是属于商业刑事罪。
如果调查后,能还原契约的本貌,
你妹妹根本不需要打官司,
只需要向法庭申请,
基于商业犯罪组调查结果显示,张**不具备原诉人法定地位,
因此张**的入禀无效。
过后,你妹妹还可以向张**提出民事诉讼,
指控张**的行为,已经让你妹妹,
名誉受损害、精神受损害,并要求赔偿,
另:看看上一期的《亚洲周刊》有关中国维权律师的主题报道,很感人!
[ 本帖最后由 nillwong 于 25-12-2005 03:40 A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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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5-12-2005 04: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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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illwong 于 25-12-2005 03:37 AM 发表
我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契约法是如何运作。
但是,以英国法律体系为基础的马来西亚法律体系中的契约法,
不应该是太难处理的个案。
如果,“合同最下方他手写增加一条”,
能够被 ...
谢谢你的比较专业的答复。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只有各自的妻子在场,没有第三方作证人,而合同也是两份。
我妹夫手上这份被对方欺骗拿去后,次日被填上手工写的那一条。
我问过笔迹鉴定会的业内人士,只有时距五天以上的笔迹,才可以鉴定出来。
也就是说,在无证人,无法笔迹鉴定的情况下,就算报案,以商业诈骗报案,警察也束手无策,况且,在中国,伪造商业文件,不算什么大事,多少假文凭贩子抓住后也就罚款了事。除非大型上市公司伪造文件造成极大社会影响,才会使当局立案侦查。
现在律师建议去湖北解决火烧赔偿一事后再上庭。但我还是信心不足。如果败诉,损失的就是1.火烧的赔款。2.张买厂的款项。如果不去湖北解决等着败诉,那么损失的就是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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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2-2005 01: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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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 潘瓜拉 的帖子
你的阐述似乎出现“时间上的冲突”。。。
今年妹夫在福建找到更好的原料产地,有意另开新厂扩大生产。他早年的烧焊师傅张**得知后,住湖北工厂观察一个月,理顺人际关系,熟悉生产环节后买下湖北工厂。
谁知几个月间原料成本上涨,张又不擅长与村干部请客送礼拉关系,工商税务林业站都来找麻烦,而原料供应不上之下,工厂不能正常生产,村民无工可开,又听闻张即将关闭工厂,于是纷纷要求张赔偿火烧的厂房二楼,不然以扣留机器作威胁。
我妹夫手上这份被对方欺骗拿去后,次日被填上手工写的那一条。
你的第1张贴说明,张**的麻烦,是在交易后的几个月开始的。
但是,你在第6张贴却说,签约后的次日,张**就欺骗你妹夫手头上的那一份!
这是否意味着,先前的交易,是没有白纸黑字的契约?
如果是,契约中是否有一条类似这样的条款。。。“双方在签署本契约之前的口头与书面协议一切作废。双方仅同意以此契约里的协议为准。”
如果有,在加上“时间上的冲突”来交叉佐证,张**在签约前,已经计划好行骗的行为。
依据马来西亚及英国契约法原则,这可以当成“无效的契约”(Void Contract)。(由于不能详细掌握案情,只可以当成“可能”!)
这意味着,工厂还是属于你妹夫,而张**付给你妹夫的钱,可以作“礼物”(Gift)辩护处理,就是说,不用还了!
[ 本帖最后由 nillwong 于 27-12-2005 01:17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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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2-2005 01: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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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ll,你的咬文嚼字終于在這裡派上用場了,可以幫樓主理清關係,呵呵,好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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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7-12-2005 02: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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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nillwong 的帖子
是的,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他们于八月买卖工厂时,无任何书面文件手续。连收下的钱,也没有收条。
张经营了四个月,到了十二月,工厂已不能运转时,他已起意返还,但苦于手头无据,就来找我妹夫,说追立一个合同。双方在十二月八日才立下合同。次日卖方手中这份被买方拿走。
但合同没有这一条:“双方在签署本契约之前的口头与书面协议一切作废。双方仅同意以此契约里的协议为准。”
因为合同内容与八月份的口头协议内容是完全一致的。
现在苦于无法证明张骗去合同这一环节,也无法证明他所出示的合同是他单方修改的。
礼物一说,在中国是行不通的。中国法律肯定不支持无谓地赠予。
现在,我的朋友,前检察官司孙,已去见过该案法官,是以朋友身份私下会见的。对方 表示,如果我方处理好火烧事件,得到事件了结的证明,那么他的判决书会让我方胜诉。
而我妹夫请的律师也这么说,先解决对方起诉理由,即火烧事件。
中国的小地方,大家都认识。所以原被告与法官在开庭前见面吃饭都是正常的。一党专政的结果就是无人监督。关键在于谁有关系能约法官在餐馆吃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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