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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變老千騙40萬,偽造收據,私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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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甚么都危险
(吉隆坡21日訊)股票經紀搖身一變為老千,過去一年不停偽造收據,私自出售股票給顧客,騙走近40萬令吉,事主報警卻不受理,經紀至今仍逍遙法外。
來自甲洞的李乃心(41歲、採購部經理),10年前認識有關女經紀,多年來透過對方買股票。 她說,該女經紀過去一年,都以證券行工作效率緩慢為由,親自把各項買賣及股息的收據送上門給她。 “我去年11月搬家,要求她為我更換通訊地址,告訴她以后所有收據可直接寄至家中,無需麻煩她送上門,對方卻說出現技術問題,無法更換地址。” 李乃心透露,那時就開始懷疑對方,加上近期要計算個人所得稅,取出所有收據后,始發現對方所給的收據,紙質與以前的收據明顯不同。 “我上星期一(13日)質問她,她坦承本身已私自出售我的股票,總值近40萬令吉,更印出一份文件讓我過目。兩天后,我親自到證券行投訴,負責人卻說證券行需時調查,至今沒有下文。 她說,直至上星期五,對方約她外出商討此事,最后卻沒現身,她致電對方家人也無人接聽,其兄更挑釁她去報警。 李乃心說,隔天報警后,她即向泗岩沫區國會議員林立迎求助,對方看了警方文件,發現警方完全沒有開啟調查檔案,僅指示她以刑事程序法典第108條文,到推事庭起訴經紀。 李乃心今早在丈夫葉春明(41歲)陪同下,揭發此事。她透露,其夫也有透過該經紀買股票,被騙走2萬令吉。 “我在2007年6月曾接獲大馬股票交易所來函,詢問我是否要把位于斯里白沙羅鎮的地址,更換成位于甲洞的地址。 “我致電交易所詢問,對方指示我詢問經紀,該經紀就串出各種謊言欺騙我,造成今日局面。” 林立迎:促事主自理
警推卸責任 林立迎指出,此事為一宗失信案,警方要求事主自行採取法律行動,等同推卸責任。 “警方應援引刑事法典第405條文,把此案列為失信案,交由商業調查組調查,在此條文下,罪犯可面對最高10年監禁,以及鞭打及罰款。” 他說,經濟不景,社會出現越來越多騙案,連屬于白領一族的證券經紀都成為犯罪分子。 “我發現警方沒有開啟調查檔案,就陪事主到雪州警察總部,要求商業調查組接手,對方卻說此案必須交由隆市金馬律警區處理。” 他非議警方雖多次對報章媒體宣稱,市民一旦遇到問題可到全馬任何一個警局報案,卻一再食言。 “各方都須對此事負上責任,包括大馬股票交易所、有關證券行及警方,若他們一再無視此案,我會協助事主透過法律途徑討回公道。”
[ 本帖最后由 kkk_0 于 22-4-2009 07:32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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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2009 09: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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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2009 10: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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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2009 10: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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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2009 10: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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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女友很美,可惜太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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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2009 03: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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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都怕怕~其实还是很不明白~怎麽骗呢?钱如何过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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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2009 03: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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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2009 03: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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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还是收到正式的收据比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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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2009 04: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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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股票就會有信寄到你家里,如果沒有收到就有問題了,所以一但買了收不到信,就要去通知你的經濟人問一下,那就不會有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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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2009 07: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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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网上交易会发生类似情况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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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2009 08: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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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4-2009 02:1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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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当事情弄清楚之后,版主可以把此帖置顶以供其他网友作为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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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4-2009 02: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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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eng01 于 21-4-2009 10:11 PM 发表 
楼主的女友很美,可惜太瘦了
在哪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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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4-2009 07: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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