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学勤 马来西亚的《2010年竞争法令》于2012年1月1日落实,而这法令落实之后,对国内的商业环境产生的重大的影响,很多领域都感受这法令威力。
最近例子便是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yCC #1)指出,MyEG #2公司在线上更新外劳临时工作准证服务(PLKS),滥用其主导地位,已抵触2010年竞争法令第10条文,建议裁决罚款30万7200令吉。 竞争委员会发文告指出,该委员会就多方的投诉展开调查,发现MyEG公司干扰竞争程序,通过子公司MyEG商业公司,作为兴业保险公司(RHB Insurance Berhad)的代理,强制销售更新外劳准证所规定的保险,即外国劳工保险保障(FWIG)、外劳住院和外科手术计划(FWHS)和外劳赔偿计划。 除了MyEG公司之外,之前马航(MAS)与亚洲航空(AIRASIA)也曾经将在8个月前达致的股权交换协议于2012年5月份宣布取消。这两家航空公司进行交叉互持股权计划,原本是要取得协作及经济利惠,但是它们不知道已经触犯了于年头生效的竞争法令。 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于2013年9月也裁决,马航和亚航的全面合作构架已违反2010年竞争法令,各罚款1000万令吉。这委员会发表文告指出,该会发现两家航空公司签署共享大马国内航空载送服务领域市场的协议,已违反2010年竞争法令的第4(2)(b)条文。 图片来源:http://www.katovision.com/upfiles/image/image/20150316/20150316172516_38225.png 所以,如果你不关心竞争法令,竞争法也同样会关心你。其实,竞争法令旨在推广竞争、促进国家经济成长及保障消费人权益,所以不论大小企业皆受到竞争法令的规范和约束,禁止任何“以大欺小”或“店大欺客”的违法活动。 随着竞争法令生效之后,受到这项法令管制的行业不能做出4种动作,即联合订价、分享市场、限制生产以及串通投标 #3。一旦商家被发现有这4种行为,就会被竞争法制裁。 如果有留国外的话,不难发现国外更早就有竞争法令,在西方国家这法令被称反垄断法令,世界大企业微软便曾经触犯这项法令,而在微软当时也同意以11亿美元的代金券方式,就加州的垄断案达成和解。可见外国企业更要留意这类法令的影响。 最近的例子便是面子书在建议收购whatsApp时,也曾经引起触犯垄断法令的疑云,面子书也到厚厚的询问书,面子书必须花100天的时间来解释。最终面子书获得通过购买whatsApp,因为这项收购并没有涉及垄断的问题,这主要是由面子书是以电脑为主,而whatsApp是以智能手机为主。 回到国内也是一样,企业家必须关心竞争法令,不然一旦触犯的话,势必会对企业财务构成影响。其实,很多以前被大家视为普通的事情,例如国内不少业缘性公会,长久以来都是通过内部协商统一产品或服务价格(报价),但是在这法令生效之后,“这已经完全是属于抵触法令的行为。”
图片来源:http://img.epochtimes.com/i6/1504121154062330.jpg 在这项法令下,任何定价行为,除非在法令下取得豁免权,否则都是违法 #4。企业之间或公会决定的协议,都是违反竞争定义的。此外,竞争法令也禁止商家结盟及滥用主导地位,在这项法令下,一家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并没有错,但是如果这家企业滥用主导地位就是违法。 根据诠计,在竞争法令下,“主导地位”的意思是一个或更多企业在市场佔据主权,足以让他们在不受竞争对手的影响下调整价格、生产或贸易。 由于竞争法令几乎影响所有企业,当然也包括上市公司,所以投资者应该留意它们在进行并购计划或是企业计划时,是否有触犯竞争法令,如果是有的话,笔者劝请投资者应该远离这类股项,因为一旦这些企业在竞争法令下被罚款的话,那么势必会影响他们的盈利表现,因为在竞争法令下被罚款的款项,最高达到企业全球营业额的10%之多。 更多內容可浏览作者网站:http://www.chkconsultancy.com.my/或电邮[email protected]与作者交流。 免责声明 本文纯属根据资料或基本面分析,仅供参考,我们并不保证这些信息的准确性,也没有推荐做出任何投资决定。我们明确声明任何人依赖全部或部分本文的内容而做出的任何决定,我们不负责任何法律责任。因此,投资前请咨询专业金融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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