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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还是最滥权!5个典型藉口毙人

26-9-2013 04:09 PM| 发布者: 佳礼编辑 | 评论: 36|原作者: 佳礼记者

摘要: 大马人民之声周四推荐《2012年大马人权报告》,和去年的情况相似,警察依然是在滥用权利和侵犯人权案例最多的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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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人民之声(SUARAM)周四推荐《2012年大马人权报告:公民与政治权利》,和去年的情况相似,警察依然是在滥用权利和侵犯人权案例最多的执法机构。

根据报告,2012年1月至8月期间,死于警方枪下的亡魂,多达37人。警方声称,他们是依据标准作业程序执行任务,而枪毙他人的“典型理由”,有下列5项:

(1)死者是刑事犯;
(2)警方自卫开枪;
(3)死者用巴冷刀攻击警方;
(4)死者和私会党有关;
(5)死者曾涉及罪案。

同年,9人死于警方的扣留期间。警察皇家委员会曾建议,对于在扣留期间猝死的案件,警方必须在一周内提呈报告,一个月内召开验尸庭。不过显然的,警方在这方面的动作十分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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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SIH3.0 比 BERSIH 2.0 的执法更糟糕!

报告指出,2012年4月28日举行的BERSIH3.0,比起2011年7月9日举行的BERSIH2.0,警方的执法力度更糟

警方投入9274人警力、投掷967颗催泪弹、逮捕512人、羞辱12名媒体工作者,而政府更花费了180万令吉来压制这场集会。

尽管我国拥有2011年和平集会法令,而法令也阐明,人们可在公共场所举行任何集会、会面或游行,不再需要向警方申请准证。但人民之声发现,警方还是掌握了拒绝批准集会举办的权利,尤其是街头游行。

滥权机构异军突起

报告也说,我国的言论看似自由,但当中却存在着双重标准。异议人士尤其是反对党领袖的意见或发言,经常被定调为“煽动性言论”,惟执法单位却独厚经常发表煽动性文章的《马来西亚前锋报》。

此外,报告点名社团注册局(ROS)和大马公司委员会(CCM)“异军突起”,是国内其中两个滥用执法权利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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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卖身不卖艺 26-9-2013 04:40 PM
這些是個案!
lu tak suka lu keluar dari Malaysia!
引用 bashlyner 26-9-2013 04:56 PM
很多人支持用私刑对付罪犯,但是警察用了那么多治安还是一样的糟糕,所以这种心态也是对罪案率没帮助
引用 cct2050 26-9-2013 05:02 PM
bashlyner 发表于 26-9-2013 04:56 PM
很多人支持用私刑对付罪犯,但是警察用了那么多治安还是一样的糟糕,所以这种心态也是对罪案率没帮助



警察私刑对付的是 90% 是印裔

对穆斯林兄弟自己人是呵护有加,前门进,后门出
引用 新秋人2 26-9-2013 05:22 PM
自卫开枪,可是警方人员没死的...
那些先开枪的都死光光.

引用 nyluon 26-9-2013 06:36 PM
反正被打死的,沒被打死的都總能在車子/住所/身上搜出巴冷刀。真是個神奇的國家
引用 JowY 26-9-2013 06:49 PM
bashlyner 发表于 26-9-2013 04:56 PM
很多人支持用私刑对付罪犯,但是警察用了那么多治安还是一样的糟糕,所以这种心态也是对罪案率没帮助

这和死刑刑法是一样的,虽然某些罪是死刑,但依然一样多人犯。
支持这种理论的人 No.1 的理由就是- 有 死刑/私刑 都治安这么差了,没有不是更糟糕?

如果这社会是根据 simple model of rational crime (SMORC)操作的那他们说的都对,但显然不是的。

引用 rain886 26-9-2013 08:33 PM
随时找到巴冷刀手枪
引用 kmrddecade 26-9-2013 08:56 PM
昨天不是有一单警察追少年然后被少年用石头敲头然后惨死的案子?
石头到底算不算武器呢?
引用 变态宝贝 26-9-2013 10:51 PM
这些真实的报道就只有在Cari看到而已..谢谢LZ..
引用 賈斯廷J 27-9-2013 11:06 AM
沒啥意外,差不多每個馬奶人民都知道的事。
可能現在也紅到去國外了
引用 gmail84 27-9-2013 11:21 AM
cct2050 发表于 26-9-2013 05:02 PM
警察私刑对付的是 90% 是印裔

对穆斯林兄弟自己人是呵护有加,前门进,后门出

对黄皮肤黑头发的就会问 "sekarang you mahu macam mana setter? "
引用 vR33 27-9-2013 02:08 PM
每次报纸看到警方对土匪,一定没有一位土匪活命的。。

除了是公众捉了给警方不算。
引用 angkianhau 27-9-2013 03:00 PM
gmail84 发表于 27-9-2013 11:21 AM
对黄皮肤黑头发的就会问 "sekarang you mahu macam mana setter? "

是..u help me ....i help u .....
引用 limer 27-9-2013 03:11 PM
因为我们的警察都是先开枪, 然后说 :"别动"
引用 ma_rry2003 27-9-2013 03:12 PM
cct2050 发表于 26-9-2013 05:02 PM
警察私刑对付的是 90% 是印裔

对穆斯林兄弟自己人是呵护有加,前门进,后门出

90%黑皮都不是好嘢。。。
引用 kianweiliew 27-9-2013 06:15 PM
本来就是这样的啦。你第一次识meh
引用 我是无赖 27-9-2013 10:32 PM
吉哥:个别案例,马来西亚的警察是最好的!
引用 chuah2719 27-9-2013 11:55 PM
只有不文明的国家才会动用私刑
引用 vongolia 28-9-2013 09:22 PM
在法官乱判, 偏向罪犯的情况下, 动用私刑是唯一可以伸张正义的方法。
看以下新闻, 持械抢劫罪成才鞭两下而已, 连感化院,监牢都不必进, 罪犯们笑着离开。

抢劫罪成庭内施2鞭 3人掩嘴笑着离开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凌晨十二时五十一分

(吉隆坡27日讯)3名被控结伙持械抢劫的青少年,周五在安邦地庭内当场被施以鞭笞处罚。

他们被控与另一名24岁被告于2012年5月17日凌晨4时30分,在鹅唛结伙打抢一名女子,导致女受害者损失1200令吉,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95(结伙打劫)条文,并与第397条文(持械抢劫)同读 。一旦被判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及鞭笞。

法官玛妮娜是于9月12日裁决4名被告结伙抢劫罪名成立,首名被告莫哈末兰丹(24岁)被判监禁4年及鞭笞4下,刑期从下判日开始算起。

其他3名被告,私人教练菲曼(21岁)与两名技工莫哈末达立(20岁)及哈兹米鲁(19岁),法官则顾及3人年龄不足21岁,因此轻判他们必须在刑事法典第293(1)(b)条文下,以5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签保守行为2年至12个月,以及必须在庭内接受鞭笞两下。

3人周五接受庭警鞭打各两下后,却丝毫不见有惭愧或悔改的反应,反而掩嘴笑着结伴离开。

查看全部评论(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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