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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修正防范罪法令 允许未审先扣嫌犯两年

26-9-2013 10:13 AM| 发布者: 佳礼编辑 | 评论: 49|原作者: abc74

摘要: 在政府废除《内安法令》后,曾经信誓旦旦不会草拟允许未审先扣的法律,但是今日提呈国会的《2013年防范罪案 ...


内政部修正防范罪法令
允许未审先扣嫌犯两年

       
高嘉琪
2013年9月25日 中午12点00分

即时新闻

在政府废除《内安法令》后,曾经信誓旦旦不会草拟允许未审先扣的法律,但是今日提呈国会的《2013年防范罪案(修正与扩充)法案》,却允许当局扣留嫌犯最高两年。

内政部长阿末扎希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13年防范罪案(修正与扩充)法案》一读。修正法将赋权新成立的“防范罪案委员会”,在未审先判的情况下扣留嫌犯最高两年。

该项修正法案将赋权新成立的防范罪案委员会(Lembaga Pencegahan Jenayah),向嫌犯发出不超过2年的扣留令,届满后有权再延扣2年.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24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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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abc74 25-9-2013 01:45 PM

怒斥纳吉“史上最会说谎首相”
苏仁德兰:内安法令卷土重来

       
许君仪
2013年9月25日 中午12点19分

即时新闻

内政部今天提呈《2013年防范罪案(修正与扩充)法案》一读引起在野党议员抨击,公正党巴东色海议员苏仁德兰怒斥首相纳吉为“史上最会说谎”的首相(The most lying PM)。

他强调,纳吉曾经向全国人民承诺,不会执行任何与《内安法令》相似的扣留令。

“我敢这么说,他(首相)可以控告我。他的确答应过人民。”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242059
引用 abc74 25-9-2013 01:46 PM
不满政府突呈防罪法修正案
民联律师公会事前蒙在鼓里

        2013年9月25日 上午11点46分         
中午12点48分更新

政府今天突然将向国会下议院提呈防范罪案法令修正案,让民间和在野党错愕不已,同时不满政府这样的“突袭”做法。

班底谷区国会议员努鲁依沙今天表示,她对这次防范罪案法修正案感到意外,而且还是透过记者才得知相关事宜。

她认为这是非常荒谬的事,因为身为国会议员,事前根本对于该修正案毫不知情。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242052
引用 cct2050 25-9-2013 02:49 PM


改个名字

再玩残不听贵族话的人

民联太天真 ?
引用 JowY 25-9-2013 02:58 PM
等下监视法令也出来,combo,就可以监视全部人,发现‘有问题的’就让你消失两年。
引用 qweasd147- 25-9-2013 03:05 PM
大選黨選過完了...開始穩穩proceed plan好了的計劃了...
引用 zaqre 25-9-2013 03:15 PM
要對付陳平的追隨者/支持者?
引用 rainbow2tvxq 26-9-2013 10:15 AM
防范罪案局无需司法检討 取代部长签发扣留令

防范罪案局將会在2013年防范罪案(修正和延伸)法案下成立,並將取代部长角色,可发出不超过2年的扣留令给某人,並可以在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及防范罪案前提下,再延扣2年。

 法案也阐明有关防范罪案局的决定和行动不能通过司法检討否决,除非不符合程序。

 国家元首可以委任具高庭或以上资格法官出任主席,並有2名公务员成员协助,任期不超过2年,他们可重新受委出任多一届。

 在发出扣留令前,防范罪案局必须確保有关人士犯下至少2项严重罪行,不管是否已定罪,只要听证会能够证明相关人士罪行即可;或有关人士曾经被警方监督或没有遵守管制指示。

 防范罪案局也可以在某人犯下至少两项非严重罪行或被听证会证实罪行下,即使他不曾被警方监督或没有遵守管制指示下,发出监督令。

 听证会主席可以在保护证人及家属或其伙伴下,让他们无需出席供证,但却接纳他们的口供,涉及人士不可委任律师作代表,除非口供是由听证会官员亲自录取。

 防范罪案局有权利在决定某人释放前,重新检討听证会的决定。

扣留犯装监控器
需法官决定时限
2013年防范罪案(修正和延伸)法案在释放扣留犯条文下,增设新条文,即警方在为要释放扣留犯申请装上电子监控器前,需向主控官提呈报告,再由后者向地庭提出申请。

 地庭法官可以决定装置电子监控器的时限,同时並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仪器的运作和条规,之后再定时到警局报到,违反者可面对不超过3年监禁。

 破坏仪器者一旦罪成,也会面对不超过3年监禁並须负责赔偿。

 那些到期解除电子监控器者,可到附近警局要求卸除。

肛交口交可监30年
刑事法典法案

2013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建议,性罪案如乱伦与违反自然性行为,包括口交与肛交,將从原有的最高20年监禁,提高至30年。

 修正案建议,在未经另一方同意下,使用物体强姦和肛交的罪行刑罚则原本最高20年,改为5年至30年,以及可鞭笞。

增设轮姦条文
 同时,政府也首次在法典中明文阐明轮姦罪行,同时加重违反自然性行为与乱伦的惩罚。

 法案也增设在考量强姦刑罚时情况,包括导致受害者发疯、罪犯明知患有爱滋病或其他性行为传染疾病、受害者事后自杀和犯案时知道受害者患有精神或残障问题,最低刑罚从原本5年提至10年,最高30年刑罚保持不变。

 猥褻儿童罪名下最高5年刑罚,也改为3至15年。

 在修正案下,刑事法典也纳入配偶致伤和刑事暴力的罪行,罪成者可被判不超过6个月监禁、不超过2000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两次刑期若重犯强制收监
2013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重新詮释严重罪行和非严重罪行,前者为10年或以上刑期,而后者则是监禁少于10年刑罚。

 同时,修正案也增设条文规定某人,若犯下至少两次刑期至少2年的严重罪刑,下一次重犯时就必须强制收监,而且刑期不能少于之前最长刑期的1倍。

 法案也增设主脑定义,並举例说明涉案者关係,如A是B犯罪组织的首脑,他主使C与D绑架E,A就犯上了教唆罪。

 新增有关不恰当使用国內外国旗或標誌条文,说明任何人若褻瀆、践踏、毁坏、涂鸦、弄脏国旗或標誌,可被判处至少5年及不超过15年监禁或罚款。

 至于任何使用、承认或宣传任何代表马来西亚以外旗帜,同样可判监禁至少5年及不超过15年及罚款。

控数罪刑罚不同时执行
刑事程序法典法案
2013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案將限制法庭,在被告面对2项及以上控罪案件中,不能判决所有刑罚同时执行。

 修正案也增设条文,那些调查嫌犯工作若无法在24小时內完成,而需向法庭提出申请延扣时,主控官获允许出庭;法案也赋权推事庭,对策划性犯下刑事罪名的嫌犯,提供长达14天扣留期。

 至于超过1名犯案者,如果面对可判处1至10年刑罚,推事最初可以批准7天扣留,之后再批另7天扣留期。

 另外那些在最低刑罚罪名下被控者,不能无条件释放,即使是初犯,也不能以守行获释。

 这项法案同时也为担心安全问题的证人提供保障,证人可在双方代表律师没有亲自聆听或看到下供证,必要时证人声音也可以要求换调,以免被认出声音。

 新增条文也阐明,任何涉及轻微或严重罪行但有策划性犯罪集团成员,在主控官发出证书后,將无法获得保释。

 至于那些已逃走的被告,即使在被告缺庭下,法庭仍然可以继续审讯,缺庭的被告被视为忽略本身出庭聆审权利,如果被告再回到法庭,也不能够就他缺庭程序提出要重审,除非法庭接受其有特殊情况或基于公平利益。

建议犒赏英勇执法者
2013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案下,在执行维持和平工作时展现非一般勇气者,內政部长可以考虑提供介于1000令吉至1万令吉的犒赏。

 在现有的刑事程序法典下,法庭可以諭令这些人士可从统一基金获得100令吉犒赏,但一旦法案获通过后,部长便可以自行判断犒赏金额。

 这项法案也纳入配戴电子监控器的表格,並阐明表格需要有被諭令配戴者的签名,以確保后者遵照所规定条规,违反者可被判监介于2年至10年监禁。

 新增条文说明,罪成被告的財產一旦被处理或无法追踪,法庭可以諭令被告当作支付罚款。

 法案增设章节,以把从具策划性罪案组织充公的財產纳入其中,这些財產是不合法的財產,除非有人证明持有权。

 不管事后控方有否展开检控行动,政府都可以充公或没收有关財產,持拥有权的第三方需要向法庭证明为何有关財產不应被没收。

对付不受承认授勋者
標誌和姓名法案
2013年標誌和姓名(防范不恰当使用)(修正)法案新增第3A条文,对付获不受我国认可及国家领袖颁发的荣誉者,罪成者可被判监禁不少过5年。

 另外,2013年证据(修正)法案新增第32A条文显示,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65A下,证人將受到保护和其证词可被接纳。

充公赌具赌注
年內重犯严判


赌博法案
2013年公开场所赌博(修正)法案替代第16A条文,若触犯该法令,有关场所和赌博器材及金钱,將被充公。

 新法案同时也取代第25条文,以严惩重犯者,一旦罪成,將监禁不少过2年,但不超过5年,同时推事庭也將发出庭令,以让重犯者保证不会在一年內再度重犯,同时也需附属一名或多名担保人。

 继第15A条文,新法案將新增第15B条文,即任何在第15A条文下,遭关闭的赌博场所,將可能被扣押。

 此外,新法案也修正第4、4A、4B、5、6、7、9、13、20及第27A(3)条文,將原有刑罚加重一倍,而第18(2)条文则將“12个月”增至“20个月”。

 第4(1)(a)原有刑罚从“5000令吉和不超过5万令吉”改为“1万令吉和不超过10万令吉”,而第4(1)(b)则从“3年”更改为“6年”。

 第4A条文將原有“2万令吉和不超过20万令吉”更改为“4万令吉和不超过40万令吉;第4B条文则將原有“1万令吉和不超过10万令吉,及5年”,修正为“2万令吉和不超过20万令吉,及10年”。

 第5条文则从原有“5000令吉和不超过5万令吉,及3年”,增至“1万令吉和不超过10万令吉,及6年”。

 第8条文將原有“2万令吉和不超过20万令吉,及5年”刑罚,增加一倍。

携危险武器罪成坐牢
危险武器法案

2013年危险武器、爆炸物及腐蚀物(修正)法案指出,凡在公眾场合携带危险武器者,將抵触修正后的第6(1)条文,一旦罪成可判监禁不少过5年和最高10年。

 同时法案也修正第7(1)条文,即任何拥有、携带、持有、製造、售卖、租借或给予任何列明的武器者,一旦罪成,將可监禁不少过5年和不超过10年。

 这项条文下罪成者的原有刑罚分为初犯者和重犯者,若罪成,初犯者將可监禁不超过2年监禁或不超过2000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重犯者则监禁不少过一年和不超过3年。

 另外,2013年监狱(修正)法案法令则新增一条附加条文在第7条文內,即第7(1)条文,透过在宪报颁布,部门有权將警察局和法庭,作为在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下扣留嫌犯的地方。

 另外,2013年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案,按照英文版本的法令,更改第6及第30条文原有国语用词。

 第30条文修正为“当主控官针对获释放案件提出上诉通知书。主控官可以向审理该案件的法庭取得庭令,以在警方保护下继续被告,直到案件上诉为止。” 

增第22A条文惩重犯者
投注法案

2013年投注(修正)法案新增严惩重犯者条文,即第22A条文,一旦罪成,將监禁不少过2年及不超过5年。

 第22A条文阐明若重犯者曾在第21条文被定罪,但又重犯该条文,將可在新条文下被定罪。

 除此之外,新法案也在第24条文下,附加A新条文,即如涉及財產是非法的,將在该新条文下被充公。

 新法案修正加重数条文刑罚,並將第21(1)和第30(2)条文的刑罚,將原有“1年或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更改为“2年或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

严惩重犯者刑罚倍增
博彩法案

2013年博彩(修正)法案新增严惩重犯者条文,即第12A条文,一旦罪成,將可被判监禁不少过2年,但不超过5年。

 新法案修正加重数条文的刑罚,即將第9条文原有“1万令吉或4倍”修正为“2万令吉或8倍”。

 同时新法案也將第10条文和10A刑罚从原有“3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更改为“6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

 此外,新法案的修正也替代第13条文。

蓄意破坏可监3年
受贿助恐最高监30年

2013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纳入蓄意破坏罪名,最高刑罚为3年监禁。

 任何人若没有获得政府或有关当局许可,或业主同意,以各种形式破坏公物或私人產业,都会在此条文下治罪。

 同时,法案也增设受贿协助恐怖分子活动,並导致死亡事件控罪,罪成者可被判处监禁至少7年 ,最高不超过30年,以及罚款。

 根据法案,某人在可能被鑑定属于有组织性犯罪组织和持有危险武器、爆炸物及腐蚀品法令列明武器后,在未被治罪前可视为犯罪组织成员。

 同时任何包庇、助藏或干预逮捕犯罪组织成员、未有合理理由与犯罪组织勾结、为犯罪组织招募成员、参与犯罪组织、受贿协助犯罪组织活动等,都属于罪行,各罪行刑罚不等,最高刑罚为30年监禁。

外泄资料可罚100万

 法案也阐明,任何犯罪组织活动或成员一旦涉及任何严重罪行,可被判处最高刑罚的双倍,至于涉及非严重罪行的成员可被判处至少2年,最高不超过最高刑罚的双倍及鞭笞。

 根据法案,任何人一旦向外公佈其职务所掌握的资料,可被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或监禁1年或两者兼施。

 至于协助恐怖分子或犯罪组织活动者,可被判处最高刑罚的的双倍及鞭笞;那些知情从犯罪组织获取利益者,则可被判处监禁6年。

配合打击罪案而提呈国会一读的法案---》http://www.chinapress.com.my/node/460843

引用 imHellcatz 26-9-2013 10:54 AM
民联不是被玩残就是被灭党.....
引用 terrancey 26-9-2013 11:05 AM
法律的公义是人人平等,一天没证明他们是有罪,他们都是无罪。

继续做吧,2020只是个屁,只是国政全部人发财罢了。一个不开明的社会想要怎样进步?
引用 abc74 26-9-2013 11:58 AM
政府一口气呈11项修正法案
防范罪案法允许未审先扣两年

       
高嘉琪
2013年9月25日 中午12点00分

在废除《内安法令》后,政府曾经信誓旦旦不会草拟允许未审先扣的法律,但是政府今日以打击罪案为名,一口气提呈11项修正法案,其中防范罪案修正案允许当局未审先扣嫌犯长达两年。

内政部今日连同首相署与财政部,向国会下议院提呈11项修正案,赋予执法者最大权限来打击罪案,且辅助防范罪案修正案的推行。

根据内政部长阿末扎希提呈的《2013年防范罪案(修正与扩充)法案》一读,修正案将赋权新成立的“防范罪案委员会”,在未审先判的情况下扣留嫌犯长达两年。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242056
引用 等待中...的人 26-9-2013 12:11 PM
看到一点中东和高压治国的影子了~~
毕竟这里的透明度实在不知道怎样说~~
虽然刑法提高了可能会减少罪案,但是这里的透明度与高贪污指数影响下,很难判断!
如果还设有稿赏制度的话,我很怀疑会不会大量发生上次卫生官员事件的!
引用 aliciatan01 26-9-2013 12:49 PM
想离开这个国家~~~爱它又如何?悲!
引用 wilson86 26-9-2013 12:57 PM
换个名字
马照跑,舞照跳
引用 staf_ferry 26-9-2013 01:00 PM
不懂要讲啥只希望这政府5年之内垮台,然后永远蒸发...
引用 kmrddecade 26-9-2013 02:28 PM
讲在这里的人好像都是犯罪者这样,
个个都很害怕这个法令,为什么?
普通平民,守规则的良民有需要害怕这个法令吗?

如果是政治人士在这个法令下被抓,你们以为政府能顶得住来自多方面的压力吗?

大家放长双眼看看吧,这个法令出来之后,最惨的是黑帮分子还是政治人士或者普通人民.
引用 VergilYong 26-9-2013 02:43 PM
安华恐怕会被提控上演“肛交案第三季“然后就可以大方的让他消失两年,民联到时不是被玩残就是被灭党。
引用 lewiswong 26-9-2013 02:43 PM
同时法案也修正第7(1)条文,即任何拥有、携带、持有、製造、售卖、租借或给予任何列明的武器者,一旦罪成,將可监禁不少过5年和不超过10年。 这个是在哪里列明呢,我相信很多民众不知道咯。。。如果野外活动者,垂钓者携带芭朗刀,哪有算不算携带武器呢。。。
引用 nyluon 26-9-2013 03:45 PM
lewiswong 发表于 26-9-2013 02:43 PM
同时法案也修正第7(1)条文,即任何拥有、携带、持有、製造、售卖、租借或给予任何列明的武器者,一旦罪成 ...

螺絲起子也是危險武器呢,何況巴冷刀.... 搜出來就證明你有對最高元首宣戰的企圖

引用 nyluon 26-9-2013 03:46 PM
kmrddecade 发表于 26-9-2013 02:28 PM
讲在这里的人好像都是犯罪者这样,
个个都很害怕这个法令,为什么?
普通平民,守规则的良民有需要害怕这个法 ...

那麼我們根本不需要對警察虐死扣留犯大動干戈嘛,反正我們不是罪犯不會進到裏面,他們的死活與我無關不是嗎?

政府的確頂得住所謂壓力的:全部都關進去,一律打成民族罪人/共產黨/搜出巴冷刀的就行了
本帖最后由 nyluon 于 26-9-2013 03:47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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