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乐坛天后梅艳芳的传记电影《梅艳芳》上映中,制作该电影的安乐影片却遭梅艳芳的胞兄梅启明入禀高院控告侵犯其持有的“梅艳芳”商标。 据悉,梅启明在入禀状称,自从2004年11月24日起,就持有“梅艳芳”及“Anita Mui”,且在2018年递交防御商标申请,服饰、内衣、耳机、全球定位系统(GPS)、皮革、文具、电器、研讨会、演讲或讲座、休闲中心服务、电影、音乐及贵金属产品如珠宝手饰等类别都成为覆盖范围。 入禀状续指,梅艳芳拥有极高知名度,以她名字作为品牌名称及连带商标极具商业价值。原告(梅启明)指被告(安乐影片)在制作电影《梅艳芳》时,其过程、内容及宣传品均未得原告同意使用了其注册商标,并会令公众被误导而错误理解该片与原告息息相关。原告指被告的侵权及错误行为造成原告损失,故入禀高院申请禁制其继续作出侵权行为、交出侵权物品及要被告作出赔偿。 对此,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回应表示,从筹备开拍到现在,都一直有法律团队跟进处理有关法律问题,并在合法的基础下进行电影《梅艳芳》电影的制作,“如今这事件已交由我们法律团队处理,现阶段我们不作任何回应。” 值得一提的是,经知识产权署网页的搜寻所得,“梅艳芳”和“Anita Mui”的商标确实由梅启明所注册,当中防御商标涵盖范畴,更包括内衣、耳机、全球定位系统(GPS)、皮革、文具、电影及贵金属产品如珠宝手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