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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8-2006 11: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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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8-2006 12: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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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蔷薇圣斗”少年将出院
人们一定还记得发生在6年前的“ 酒鬼蔷薇圣斗”事件──当时15岁的神户少年A用这个古怪的名字撰文表示他对社会的不满,以杀害一个无辜的儿童土师淳(当时11岁)代替他对社会的反抗。留下的,是失去爱子的土师淳的双亲深深的心灵创伤,以及自此以来人们对一系列少年凶恶犯罪事件的思考。
六年的时光飞速逝去,今年5月24日,是土师淳的第7次忌日;如果他活著,现在已是高中三年级学生了。六年的岁月中,“酒鬼蔷薇”少年A在关东医疗少年院(东京都府中市)度过,不久将迎来21岁的生日。经过精神矫正,据称他已具有了相当的赎罪意识和对遗属的歉意。鉴於这些“更生”的表现,关东医疗少年院向关东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提出了让他假出院的申请。这一申请在5月13日已被森山法务大臣认可,认为让他“移至社会中继续接受保护观察处分将更为有效”。
被害儿童之父土师守忧虑重重
听说当年的“酒鬼蔷薇”少年A将於今年9月出院,周围的人们狻为不安,被杀害的儿童土师淳的父亲土师守对媒体表示了深深的忧虑:6年的时间真的能让一个精神有问题的犯罪者“更生”吗?把他放归社会,万一再犯罪的话,谁来负这个责任?!下面是他所撰的手记的主要内容(文中表现均为土师守的第一人称)
对於为什堋要这样急急忙忙地让“ 酒鬼蔷薇”少年A出院,我真的是难以理解──明明到23岁为止,他可以在医疗少年院度过。法务省说他患有的“ 性的sateisumu”(性冲动导致杀人的失控现象)已获改善,已相当地有了“更生”的表现,这是真的吗?
现在,“酒鬼蔷薇”少年A20岁。根据《少年院法》第11条第2项及第4项,若在院者的心身故 或犯罪倾向尚未得到矫正,少年院可以对送在院者来院的裁判所提出申请延长收容期间,让其继续留院接受保护观察。事实上,去年曾有过让A出院的说法,而关东医疗少年院向神户家裁提出了延长在院期间的申请。当时院方是这样主张的:“假如让A出院,很容易引起他心理上的大混乱,以致导致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造成社会上无限的不安……”因此,家裁允准将对A的收容在院期间延长到2004年12月31日。
至今仅仅过了不到一年的时间,难道在此期间,A的状况发生了戏剧性的巨变,以至可以让他出院了吗?!对此,我有几个重大的疑点。一是在关东医疗少年院,A的担当医生对A在当年引发事件(杀害了我儿子淳,伤了他人)时的状态并不解,仅在A入院後担任了对他的辅导和治疗。因此,作出“更生”的判断之前,未与当年担当对A作精神鉴定的司法专家进行深层的意见交换,是草率的。
其次,A在少年院,虽然是在被拘禁的特殊状态下度过的,但他随著年龄的增长,也增长了智慧。诸如“ 深刻反省”、“想向遗属谢罪”、“竭尽一生作出补偿”之类的话,说说、写写是很简单的,但究竟是不是真的从内心出发有了赎罪的意识呢?!
第三,根据平成12年度的《犯罪白书》,在少年院已“更生”,假出院复归社会接受保护观察中的原在院者中,再次犯罪率达17.3%;过了保护观察期间,真正回归社会的原在院者的再次犯罪率更高达23.6%!这些数字说明了什堋呢?难道不是说明少年院的矫正教育并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吗?!在这样的情况下,让A出院,能不能保证他不再犯罪?而若他再次危害於社会,谁将来负这个重大的责任?!
在这6年中,A的家庭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A是三兄弟的长子,现在二弟已成了大学生,最小的弟弟也上了高中;父亲在事件发生後从当时工作的造船会社辞职,现在是町工场的临时雇员;他的母亲也在做PATO工作。他家的一个亲戚曾说,A将出院,当然是令人高兴的,但现在这个家,迎接出院後的他,看起来很难哪!连他的父母兄弟都不能保证接受他,何况社会上的他人?人们难道能真正放心吗?!
“ 酒鬼蔷薇圣斗”事件以来,一系列低年龄化的少年凶恶犯罪事件相继发生,少年时期的精神矫正教育成了犯罪学、医学甚至社会学的重大课题。A是有罪的,但他当时是少年,精神鉴定的结果也证实他是有病的,所以当时的处理结果是送他入医疗少年院。然而,6年的矫正教育真的能使他的精神恢复健康吗?今後他复归於社会後,真的能与常人一样被社会接受吗?他真的能顺利地适应社会吗?……一系列的疑问确实不能令人释怀。然而,如果A真的有了赎罪更生的意识,让他长期被拘禁又是不人道的。看起来,这个问题确实是让法务大臣头痛的呢!
资料来源:中文导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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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8-2006 03:1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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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可怕!
15岁,竟然有这么超越的可怕行为和思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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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8-2006 04: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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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666
请继续写,危险人物在新加坡电视台有播过,但我错过好多集了。
你可以帮我找香港一件命案吗?是把一个女人的头缝在个hello kitty大头娃娃里面的,那也蛮轰动的,也有拍成电影过得的。
谢谢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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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8-2006 07: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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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aka 于 30-8-2006 03:12 AM 发表
真可怕!
15岁,竟然有这么超越的可怕行为和思维....
小孩子/少年的学习潜力非常恐怖的。
原帖由 CuTe^CaT 于 30-8-2006 04:03 PM 发表
vinc666
请继续写,危险人物在新加坡电视台有播过,但我错过好多集了。
你可以帮我找香港一件命案吗?是把一个女人的头缝在个hello kitty大头娃娃里面的,那也蛮轰动的,也有拍成电影过得的。
谢谢你。
错过了这个节目,可以进入在一楼那里提供的网站,网上收听。
这个Hello Kitty命案,在上个礼拜就准备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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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8-2006 07: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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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 Kitty藏尸案
外表趣致的Hello Kitty娃娃,曾成为凶手收藏死者头颅的工具(图与内文无关)
Hello Kitty藏尸案发生于1999年的香港,是轰动一时的杀人案。案中23岁女死者樊敏仪,遭多人禁锢于尖沙咀加连威老道一个住宅单位,被迫饮尿、吃粪、严重殴打、燃烧身体,死后被肢解、烹尸,头颅被塞进一个Hello Kitty洋娃娃之内。
三名行凶者陈文乐(案发时33岁)、梁胜祖(26岁)及梁伟伦(19岁)出庭应讯时,其中一人听到控方述说女受害人被虐打的情况后,仍发出嘻笑声。香港法官阮云道于2000年12月6日判案时形容:“被告丧心病狂、残忍、冷酷无情、堕落、暴力及恶毒,并非人类对待人类所能做出的行为。”
2003年,该案件被香港人选为历来最轰动案件中第四位,仅次于1982年的雨夜屠夫、1974年跑马地纸盒藏尸案、及1992至93年的屯门色魔案。
案情
在这宗案情凶残的案件中,受害人樊敏仪是一名夜总会舞女,1997年因筹措祖母的医药费,偷取任职皮条客的首被告陈文乐数千元港币及其他财物(另一说是指毒品债)。首被告陈文乐于是吩咐次被告梁胜祖及第三被告梁伟伦向女受害人追债。女受害人为求还清债项,怀孕后仍继续接客,3名被告将欠款不断提高,受害人因无力偿还,因而触怒三人。1999年3月17日梁胜祖及梁伟伦按照首被告要求,将受害人从葵涌丽瑶邨富瑶楼一单位押走,禁锢于尖沙咀加连威老道31号3楼一单位。
当回到单位后,梁伟伦质问受害人为何不还钱、为何不肯回电话,连踢受害人超过50次。3名被告用木板封着该单位的玻璃窗,以滚油泼向受害人的口腔,在伤口上涂上辣椒油,逼她吞吃粪便及喝尿。被告之后把烧溶的塑胶吸管滴在她的腿上,并命令受害人发出笑声。受害人开始神志不清,并不时挑起伤口上的焦疤,被告于是以电线紧紧捆缠受害人双手多个小时,之后又用铁通殴打她双手。
数星期后,女受害人终于支撑不住,被告一度以打火机烧她脚部,要她移动身躯。受害人其后被指直接用口吸食冰毒(甲基安非他命),在地上辗转反侧,状甚痛苦,估计于1999年4月中旬死去,死时脸部浮肿、牙齿流血、全身长满水泡、伤口灌脓。
藏尸
当被告发现樊敏仪已死去后,他们逐决定将死者肢解,先将尸体搬到浴缸中放血,锯开骨骼,以胶袋盛著死者的肠脏,在浴室中以烫水烚熟,排水渠呈现类似肉类及牙齿状的物体。
梁胜祖当时负责劏肚放血,劏肚后见有内脏漏出,于是站开呕吐,梁伟伦亦因尸体太臭而作呕,最后由首被告陈文乐负责分尸,肢解部分载于多个胶袋内,弃置于垃圾站。
陈文乐亦在房间内,以火水炉烹煮死者头颅,忙乱间,他们将内脏弃置于屋内及随手掉到大厦檐篷,并将一个美人鱼造型的Hello Kitty洋娃娃割开,取出部分棉花,把死者煮熟的头骨塞入后缝合。
当案件开审后,第一被告陈文乐被指从煲内取出女死者的人头时,一面将半溶的头发扯出,一面说:“乖乖地唔好郁,我幫你扮番靚!?(乖,不要动,我替你装扮!)”事后,陈文乐亦吩咐其余被告将熟肉喂狗,但此项指令有否执行,则不可考,各人随后四散。
藏尸期间,住在楼上一名姓黄的男住客,曾在大厦的热气槽上,看到有人影不断手起刀落,好奇下以摄录机拍下情景,但有关片段后来已被洗掉。此后,该单位被空置,附近的邻居却多次嗅到单位内传出强烈恶臭,报警求助,但警方到场后认为是垃圾臭气,未有深入追查。
揭发
凶案发生后两个月,九龙马头围女童院内一名13岁女童阿芳、亦即第二被告梁胜祖的女友,向社工说自己做著相同的恶梦,梦中有人向她索回自己的头颅,她向社工倾诉时,将凶案和盘托出,社工于1999年5月24日报警。
阿芳是案中的重要污点证人,她本身是问题少女,1999年农历新年期间,陈文乐邀请她及另一被告到事发单位居住。到处留宿的阿芳,有了固定居所,在案发期间,阿芳指有被告人曾以小便射向受害人口腔,又要求阿芳在鞋盒上大便,强逼受害人吃光。
1999年5月26日,九龙油尖区警区一队探员,带同阿芳到达现场。阿芳疑因惧怕不敢上楼,只在楼下指出案发单位,警员带备口罩及以胶袋包脚,以防尸虫咬噬。当单位大门打开后,一阵尸臭味扑鼻而来;开灯后,Hello Kitty洋娃娃就在眼前不远,倚在走廊墙边。探员以铁枝轻刺公仔内收藏的头颅,感觉内有坚硬物体。由于死者人头未完全烹熟,洋娃娃仍渗出腥臭血水。单位内亦发现两个仍未洗净的不锈钢煲及瓦煲,相信是曾经烹煮人头的器皿。两煲周围满布尸虫,煲内甚至盛著充满恶臭的渣滓。
法医官奉召到场后,在Hello Kitty内发现一个女性人头,洋娃娃的棉花满布尸虫,头骨已被人煲熟,由于皮肉及头发组织已被破坏,无法进行DNA化验。探员最终在现场检走一批重要证物,包括一个无门冰箱、一把铁锤及一个怀疑曾作烹尸用的瓦煲。
警方随即追捕各被告,期望在记者报道前将疑凶拘捕。1999年5月27日,警方接获线报,派出4名探员到达葵涌石梨邨石宁楼17楼一单位,即时冲入单位。当时首被告陈文乐与妻子阿佩正在做饭;翌日,次被告梁胜祖主动投案,第三被告梁伟伦在报章上得知事件,逃往广西。
由于知道梁已离境,警方遂将资料交给国际刑警协助追捕,直至年2月14日,中国大陆公安在执行其他任务时巧遇梁伟伦,因他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遭公安扣押,其后得悉他在港被通缉,移交香港受审。
审讯
2000年10月9日,案件于香港高等法院开审,翌日成为香港多份报章的头条新闻。3名被告被控以谋杀罪﹑非法禁锢及阻止尸体合法殓葬共三项罪名。在调查初期,警方苦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死者就是樊敏仪,但因被告已承认非法处理尸体等控罪,加上污点证人阿芳的口供,于是落案控告三人谋杀罪名。
3名被告各自承认禁锢或阻止尸体合法殓葬,但全部否认谋杀罪,在自辩时亦互相推卸责任,如第二、三被告就声称一切都是受第一被告陈文乐所指使。后来的证人供词指陈为黑社会和胜和的成员。
在开庭首日,死者男友吴志远﹑家姑及凶案现场楼下二楼的情侣,及楼上一住客均曾出庭作供。吴志远指1999年3月13日后,已再没有见过死者,家姑指案发当日有二人上门找死者,另外楼上﹑楼下住客亦曾听到单位传出女子的叫喊声。
审讯期间,警员经常要将案中的重要证物Hello Kitty洋娃娃仔搬入法庭,亦要将女死者的头骨、藏尸冰箱及煮尸用的瓦煲呈堂,令法庭传出尸臭。当其中一名被告供述如何从椅子上跳下,以膝盖压在受害人身上时,另一名被告竟在庭上发笑。
审讯时,庭外亦出现怪事。当辩方律师指被告只是非法处理尸体,根本不用谈得太多之际,庭上的灯闪动大作,庭内所有人都非常愕然。梁胜祖在晚上押返羁留所,深夜他向著看守员称:“我撞到鬼?(我碰见鬼)”,他指在庭上看到的女性,都是女死者樊敏仪的容貌。
判刑
踏入2000年11月,审讯进入尾声。法官阮云道指,控方证人均力指首被告陈文乐是“大耳窿(高利贷)”、黑社会大佬(头目),参与贩毒,但不管这些刑事案底是否真有其事,今次碎尸案跟上述背景全无关连,陪审团只应集中判断三名被告陈文乐﹑梁胜祖和梁伟伦有没有殴打虐待和肢解樊敏仪。
辩方三位大律师指,出任控方特赦证人的女童证供薄弱,亦没有亲眼见到樊临死前的情形,可能并非3名被告亲手杀害樊等等,阮云道表示特赦证人必须说真话,其证供可信程度不应因为她年纪小而打折扣。
2000年12月6日,陪审团以6比1大多数作,裁定3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误杀罪名成立。法官阮云道决定以最严厉的判刑,判处3人终身监禁。
阮云道指他们服刑最少20年才可申请覆核减刑,并严斥被告严重危害社会,形容为“近年从没有听过这样残忍﹑变态﹑堕落﹑暴力﹑麻木不仁﹑手段凶残的案件,以这样的手法加诸别人身上,连禽兽亦不会这样对待同类。”
他指考虑判决终身监禁的三个准则为:
罪行的严重性是否需要判决较长刑期;
视乎被告的性格﹑背景将来会否再犯;
若再犯案会否为公众带来严重的后果,尤其是风化案及暴力罪行。
法官称,虽然三被告的代表大律师求情力指他们不合乎上述条件,但法官认为三被告有心理变态倾向﹑精神不稳,与他们接触的人可能有危险,符合判决终身监禁的条件,法庭须保障社会大众。由于3人承认阻止尸体合法埋葬罪,同被判监三年。陈文乐及梁伟伦承认非法禁锢罪,判监四年,而梁胜祖因不认罪,被判囚六年;最后两项罪名与误杀罪同期执行。
三名被告闻判后,表情各异,首被告表现冷静,次被告眼眶发红,第三被告则深深叹一口气。梁伟伦的兄长闻判大力击打法庭玻璃。
上诉
三名被告被判终身监禁后,均提出上诉,但陈文乐与梁伟伦的申请被驳回,只有梁胜祖获准上诉。上诉庭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梁胜祖在死者遇害前一天没有到案发单位,而原审法官在引导陪审团时,虽有要求陪审员考虑梁胜祖是否与其余两被告“合谋”死受害人,但却没有引导他们考虑梁的“离开”,是否足以终止与另两人的“合谋”关系,上诉庭认为,原审程序上出现了重要错误,令定罪不稳妥,故推翻原判,案件发还重审。
梁胜祖在上诉初期,否认有误杀,但重审时却改口承认误杀。辩方律师指梁的角色,与另外两名被告不同。当他目睹受害人痛极呼喊,一度鼓励受害人尽快还债,好让她早日获得释放;而梁当日亦亲自到警署投案自首;而他亦决心改过,在狱中参加基督教聚会接受教会薰陶;同时,自去年上诉得直之后,案件发还重审之后,他便一直感到困扰,故最后,他决定认罪。律师又表示梁至今已服刑五年,希望法官能考虑刑期的整体性而给予轻判。
2004年3月,上诉庭法官高嘉乐基于案情严重,需时考虑适当的量刑起点,其后改判梁胜祖入狱18年。不过,梁于原审时承认非法禁锢及阻止尸体合法埋葬而被判刑9年,由于此罪名未提上诉,故定罪仍会维持。
遗体
案中死者樊敏仪的头颅骨是案中唯一证物,在初审结束后,罕有地交由法医保存在红磡公众殓房,直至各犯人上诉程序结束,死者家人于2004年3月才获通知领回头胪,并于3月26日火化,灵位设于荃湾圆玄学院曜晖堂。女死者亦有一名儿子,于1998年出生。
资料来源:中文wikipedia
[ 本帖最后由 vinc666 于 4-10-2006 07:08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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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8-2006 07: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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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e666的手脚好快
即刻上传了Hello Kitty案件
才刚吃了晚饭.....想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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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8-2006 10: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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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8-2006 11: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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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006 02: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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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来留一个脚印,迟点细看...
感觉很变态的酱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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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006 07: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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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006 08: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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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谢谢你的分享。。
好贴。。。。
大家来顶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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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006 08: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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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006 09: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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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006 10: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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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9-2006 12: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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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把人类当作什么?玩具吗?就算人对玩具也没有那么残忍吧!!!
怪不得很多犯罪心理学的人自杀率很高。。。因为这些年人的心理都是不正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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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9-2006 12: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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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vinc666 于 30-8-2006 07:05 PM 发表
Hello Kitty藏尸案
这个案件在某中文杂志里头看过了(好像是风采),杂志里海放了那个被塞入头颅的美人鱼形状HEllo Kitty,当时看了心里头毛毛的。>< 现在再次在这儿看了,虽然感觉比较没那么毛了,但是还是有点毛骨悚然
[ 本帖最后由 sukky 于 3-9-2006 12:01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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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3-9-2006 12: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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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事件或孙志刚案,指原籍湖北黄冈的孙志刚被广州市政府执法机关以三无人员的理由收押,拘禁期间被收容所员工殴打身亡的事件。此事件虽经官方声称为收容所员工犯罪的个案,却引发了中国国内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中国政府之后颁发新法规,废除了广泛被认为是有弊端漏洞、并有违宪指责的收容遣送制度。
事件背景
在孙志刚事件之前,为了救助流浪汉和乞讨者,中国地方政府设有收容所,目的据称是为了帮助在城市的无业游民返回家乡。但是,在实行过程中,部分收容所员工不但不是救助弱者,反而对被收容者进行敲诈勒索甚至辱骂殴打的违法行为。
根据许多大中城市(北京,上海,广州)的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否则视同流浪者。警察有权抓捕这些没有暂住证的人,并把他们遣返原籍或者关押于收容所。在实行过程中,警察往往只锁定那些没有职业的外来农民工、流浪者、乞讨者等弱势群体。在相关城市的一些大型活动之前,警察为了保安和城市形象往往采取集中抓捕和遣返的行动。
事件经过
2003年3月17日晚10点,刚大学毕业两年的广州一家服装公司27岁的美术设计师孙志刚,在出来找网吧的路上,仅仅因为没有随身携带暂住证,竟然被广州东圃黄村街派出所非法收容。孙不服,据理力争。当孙的朋友同事要保释他,出于某种现在不为人所知的原因,他们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 孙被送到了收容站。孙的耿直使警察恼羞成怒,孙遭到了警察的酷刑毒打。在警方的记录中,有工作有住址有身份证号的"三有”的孙变成了"三无”人员,变得完全符合"收容标准”。
3月19日,孙志刚的朋友打电话询问收容站,这才知道孙已经被送到收容人员救治站(广州市脑科医院的江村住院部)去了。当时他们想去医院见孙,又被医生告知不能见。根据护理记录,入院时,孙的表现"安静”,之后住院的几乎12个小时内,孙几乎一直"睡眠”。20日中午,当孙的朋友再次打电话询问时,却被告知:孙志刚昨天就死了,死因是"心脏病”。
这件事情被个别有正义感的记者知道了,他们冒着很大的风险,进行了克制低调的调查。孙的家人遇到的所有律师都不敢接这个案子,一致认为这是跟政府打官司,再有理也没有赢的可能。面对互相推诿装聋作哑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广州市人大、民政局、卫生局、天河分局,他穷苦的农民父亲只有自己借钱先做法医鉴定。看到这种惨情,中山医一个义愤填膺的法医—接手了尸检工作。
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几天内曾遭毒打并最终导致死亡。医院在护理记录中认为,孙是"猝死”,死因是"脑血管意外,心脏病突发”。在向法医提出尸检委托时,院方仍然坚持是"猝死”。同样,在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4月18日出具的检验鉴定书中,明确指出:事主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一位目击者说,他看到孙的双肩各有两个直径约1.5厘米的圆形黑印,每个膝盖上,也有五六个这样的黑印,尸检人员说"这肯定是火烫的”。 法医的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亡的原因,就是背部大面积的内伤。据知情者透露,人民警察打人就是这样的:垫一本书在背上,锤子、铁棍齐下。
后来,官方不得不重新进行调查,最后公布的结果是孙是在医院中被护工和同房病人殴打致死。广州市当局后来拘捕了乔燕琴等十多名涉案人士,并于同年6月9日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死刑,第二主犯李海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另有六名有关官员因而被控渎职罪,判监一至三年。
事件影响
此前也发生过收容所员工犯法的案件,但是由于此次受害者身亡,并且其身份不是流浪汉而是大学生,因而产生极大影响。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暴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2003年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
2003年5月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著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同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公布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但是根据媒体的披露,地方政府执法机关针对非本地户籍人口的滥用暴力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在收容办法取消后,各大城市短期内对流动人口没有及时有效的办法进行管理。也有人觉得收容办法的取消是广州近年来犯罪率上升的原因,而且对相关警察的处分也使得部分广州警察出现消极情绪。
但不同观点指出,收容制度的取消与犯罪率高低无关联,应当认识到收容制度仅仅为收押无证件者的一套不恰当的办法。犯罪率的上升(尤其以中国广州火车站治安案件频繁为例)的主要原因一是社会制度有缺陷,一是警察执法不力与不作为。相比前者,持后一种观点的人更多。
孙志刚的家人
资料来源:中文wikipedia,宇明小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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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06 12: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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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vinc666 于 30-8-2006 07:05 PM 发表
小孩子/少年的学习潜力非常恐怖的。
错过了这个节目,可以进入在一楼那里提供的网站,网上收听。
这个Hello Kitty命案,在上个礼拜就准备好了。
楼主你手脚好快啊!你要努力努力啊!我会支持你的。。。
我会比较喜欢看文字,因为可以想象当时的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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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06 12: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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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vinc666 于 30-8-2006 07:05 PM 发表
Hello Kitty藏尸案
外表趣致的Hello Kitty娃娃,曾成为凶手收藏死者头颅的工具(图与内文无关)
Hello ...
楼主,那判刑被重复了。
谢谢你,让我更深入了解这案子。
丧心病狂的变态人,太可恶。
为什么香港之前有死刑现在会没有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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