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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砂主权吉隆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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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2013 11:1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敬告沙砂同胞们:

本月二十八日,假吉隆坡联邦酒店,”UNITED BORNEO FRONT 婆罗洲联合前线“ 将会有一个难得一见的对话会议, 请珍惜这机会来了解沙砂的主权奋斗程议 !

请大家把此信息传递出去并踊跃出席会议,您的一份力量将改变砂沙的未来!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54565729213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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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6-2018 04:17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砂拉越与沙巴被贬为州属
2018年6月10日
   

砂拉越与沙巴被降格为13个州属之一,此举是否为当年联邦政府奠定“殖民统治”东马砂拉越和沙巴两地,轻取两地的天然资源及权益,值得探讨。


根据历史,国会下议院是在1976年7月13日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砂拉越与沙巴从原本的与马来亚的同等伙伴地位,降为13个州属之一。

据当年的国会记录,并没有记载任何来自砂拉越与沙巴的国会议员提出反对,而当时国会的130名国会议员中,只有4名国会议员投下反对票,他们是民主行动党的林吉祥、李霖泰、范俊登和社阵的陈志勤,且他们都不是砂拉越和沙巴的人民。

据当年的国会记录显示,该项宪法修正案是于1976年7月12日由当年的时任首相敦胡申翁在国会提呈法案,以修改48项条文,其中包括第1(2)条文降格砂拉越和沙巴的地位。

当年,经过2天的辩论,宪法修正案于翌日(7月13日)在国会获得通过。

当时,砂拉越共有24位国会议员,其中国民党最多,占9名、土保党占8名和人联党7名。

国民党的9名国会议员包括巴特力阿冷(石隆门/伦乐)、艾威丹昆(巴当鲁巴)、佐纳登那威(鲁勃安都)、艾孟郎固(砂拉卓)、多玛斯沙浪(如楼)、西拔达贡(乌鲁拉让)、廖莫宜(加拿逸)、鲁哈旺(巴南)和陈联侨(民都鲁)。


土保党的8名国会议员是泰益玛目(三马拉汉)、苏来曼道勿(山都望)、阿都拉曼耶谷(巴央)、朋固鲁阿毕(加帛)、拉迪德利斯(沐胶)、拉查乌蒙(林梦/老越)中)、哈达达巴索(实文然)及礼朋卡多(木中)。

人联党的7名国会议员是王其辉(古晋)、杨国斯(巴达旺)、詹长开(泗里街)、黄和顺(诗巫),杨寿祥(美里/苏必士)、里察丹宾(西连)及查旺恩巴林(拉让)。

根据国会记录,在1976年7月13日的修宪投票表决时,砂拉越的24名国会议员中,有22名议员在场,却没有一人投下反对票;2名缺席的国会议员是国民党的廖莫宜及陈联侨。

根据修宪前的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2)条文,马来西亚联合邦包括(a)马来亚州属(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及登加楼);(b)婆罗洲州属(沙巴和砂拉越)及(c)新加坡。

而修宪后的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2)条文,马来西亚联合邦州属是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登加楼、沙巴和砂拉越。

这样的现状一直维持下来,直到已故前砂拉越首席部长丕显斯里阿迪南宣布,考虑向国会提呈修改宪法,以恢复砂拉越在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下所赋予的地位,砂拉越自主权的意识才开始抬头。

惟,阿迪南去世,阿邦佐哈里接任首长后,继续向联邦政府协商砂拉越自主权下放事宜,惟,在最近的509大选,联邦国阵政府倒台,让原本主权协商或再增添变数。

砂行动党浮罗岸区州议员兼宣教秘书黄庆伟受访时证实,当时该党的林吉祥、李霖泰和范俊登在国会就宪法修正案把砂拉越降级为州属法案投下反对票,另一位是来自社阵的陈志勤。


至于降级是否为联邦政府策划夺取砂拉越石油与天然气等权益的管道,他不确定,到底当时的联邦政府是否有这个幕后的意图,而他也无从考究此事。

不过,从历史看到,他表示,自从该修正案通过,砂拉越从一个邦国的地位被贬为13州属之一后,砂拉越许多自主权益,如砂拉越石油发展法令等,也过后不被当时的联邦政府看在眼里。

他也不排除联邦政府将砂拉越的地位贬低,显示当时的砂拉越国阵及时任首长为了巩固其执政地位,而对以巫统为首的联邦政府俯首称臣。

另一方面,砂人联党青年总团长程明智受访时表示,早前媒体所报导的国会记录,与国会官方记录(Hansard)有很大差别。

他指出,当时,有关于砂拉越被降格成为州的宪法修正动议是联同许多其他修正动议一起辩论的。

他续说,若仔细阅读国会官方记录,可以了解,当时没有多少国会议员参与辩论降格州的动议,结果没有任何人反对,而当时林吉祥等国会议员是反对其他修正动议。

此外,也有民权代表认为,砂拉越自参组马来西亚后,砂拉越人民没有完全发挥自决权及公投法,因此,那些自称代表砂拉越人民的代议士,参与签署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是缺乏公信力的。

既然联邦政府把砂拉越降格为州属及等等不平待遇,这是没有获得砂人民的同意及州议会的通过,因此,若砂拉越要由砂拉越人民自治,包括石油自主权,应由砂拉越人民发挥他们的自决权,以决定在马来西亚“殖民”的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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