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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0-2012 05: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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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O 发表于 7-10-2012 12:18 AM
俺说了,请读整段,或者至少整句。断章取义很幼稚。。
俺也说了,自己多用脑想想。俺又不是你父母,没义 ...
一个不懂得运用诠释法来诠释那一段理论的人,是很难明白其涵义的。
如果再加上顽固的性格,这就造成无视其另一个含义,直接定义之为支持自己的论述,高兴到开香槟庆祝自己胜利了。
对于这种思维,我不敢用"愚昧"或"无知"来形容,唯有以最恰当的"适当的时机作出适当的自我安慰"来对这搞笑的思维作出适当的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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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0-2012 05: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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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看过法官和执业律师在法律界外有双修或多修的。就算有,对法律案子的审理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他们都没有科学的专业资格,难道他们都没有资格去审理触及科学的案子?
不是的,这是一般民众对法律权限的误解。
没有相关的知识,这不是问题;问题是,你有没有欺骗我们,有没有误导我们,有没有运用你专业领域知识"添加"一些因素来达到你的目的。
如果你的论述可以过我们这关,那你就是如假包换的真材实料;
如果你的论述矛盾重重,那么,好自为之是我发出的劝勉。
如果要硬碰硬,那么后果得自己承担了。
还有,我不是律师。我只不过是对法律有稍微的认知而已。我是产品R&D开发者,这一点我之前表述过。 本帖最后由 林冲 于 7-10-2012 05:43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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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0-2012 06: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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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颜色决定于波长来看,新的颜色不可能从人的想象来产生"这一句要对照「比如视觉效果产生的特殊"颜色"还可能有继续推出陈新的空间」来同读。
可以被解读的意思就是,视觉所产生的特殊"颜色"效果,还是有继续被推出陈新空间的可能。
但如果以狭义的定义来看,这是人类不可能达到的事情。
这不代表神气支持谁或谁。这是以条规限制来解读的唯一方法,但却指出狭义的部分来厘清"为何会如此"的问题。
如果有诠释错误的话,请神气超版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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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11-2012 12: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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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4-10-2012 07:22 PM
「当全部人都说想象力是无限的时候,我只要拿一个极限例子,一个就好,就可以推翻想象力是无限的定律」,所 ...
「当全部人都说想象力是无限的时候,我只要拿一个极限例子,一个就好,就可以推翻想象力是无限的定律」,所以定律被推翻之后,无限被有限代替。就是非A即B。
全部想象力是无限的 (全称) V(p)
有想象力是(有限)的的 xE (A)
有想象力不是无限的 xE(~p) 【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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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全部想象力是无限的 ) ~(Vp) =(~V)(~p) = (~xE)(~p)
=(有)想象力(不是无限)的 (xE)(~p ) 并不是 (V)(~p) =全部想象力都不是无限的
=(有)想象力(是有限)的
(全部乌鸦是黑色的 ) (全称)
有乌鸦是(白色)的
=有乌鸦(不是黑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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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全部乌鸦是黑色的)
=(有)乌鸦(不是黑色)
=(有)乌鸦(是其他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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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12 11: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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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看大家的对话看得一头雾水,尽善尽美好像提了很有趣的课题,可是却没有人懂得欣赏?
关于能不能想象新的颜色的问题,【心理学】或【佛学】老早就说得明白,眼睛看是看,脑袋想象是想象,是不同的识。比如说我们眼睛可以看到红色,脑袋也很容易想象出红色,这完全没有争议。可是对于眼睛看不到的光波,脑袋也想象不出来。这么看来脑袋的想象力似乎无法超越眼识,耳识等等所能感知的经验。假如说想象力有限是基于眼,耳,鼻,舌等识别经验,那么想象力的确是有限的。
上述已经解决了问题。只需要知道眼识,耳识,鼻识,意识彼此功能与局限就可。
OPO的说法是随便天马行空想象(当然这些想象也可以随意用文字表达,反正就是天马行空)来表达或“解释”眼睛无法感知的“颜色”,完全不需要考虑逻辑不逻辑,现实不现实的问题。这样的说法我觉得完全没有意义可言!
对于黑白乌鸦的逻辑推理,完全是多此一举。
本帖最后由 素还真 于 7-11-2012 12:33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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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1-2012 06: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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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还真 发表于 6-11-2012 11:55 PM
虽然我看大家的对话看得一头雾水,尽善尽美好像提了很有趣的课题,可是却没有人懂得欣赏?
关于能不能想 ...
主题封了。
问题是出在阿尽身上,与OPO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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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1-2012 06: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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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DslayerDARK 发表于 5-11-2012 12:25 AM
「当全部人都说想象力是无限的时候,我只要拿一个极限例子,一个就好,就可以推翻想象力是无限的定律 ...
就由你来开一个以逻辑三段理论来探讨这课题,我无限奉陪。
敢的话请行动,我相信@OPO会全力以赴。
在这里谈随时会被封,讲这么多也是徒然的。
来,拿出你的勇气来一较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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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1-2012 02: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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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7-11-2012 06:43 PM
就由你来开一个以逻辑三段理论来探讨这课题,我无限奉陪。
敢的话请行动,我相信@OPO会全力以赴。
如果您要放钱入我的口袋的话,那我自然是十分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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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2-2012 10:4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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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2-2012 04: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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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子Sentence 发表于 6-12-2012 10:48 AM
两个版主都没处理管理论坛,又不与网友交流,形同虚设,知耻否?求自动退位。
@Gap_Gezz
在我的理解版主没有参与交流的责任。
只有维持交流气氛的责任。
句子网友,是否有什么地方不满意我们俩呢?
请开门见山,我们真人说真话。
我本人很乐意听取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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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2-2012 08: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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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_Gezz 发表于 6-12-2012 04:42 PM
在我的理解版主没有参与交流的责任。
只有维持交流气氛的责任。
有反应就好,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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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12 12: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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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做了两个举报,还请版主们勤政一下进行处理,谢谢。
你们不处理的话,是否说你们期望看到激烈骂战的发生? 本帖最后由 句子Sentence 于 28-12-2012 12:39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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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2013 01: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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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2013 04: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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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013 03: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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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13 12: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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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7-11-2012 06:36 PM
主题封了。
问题是出在阿尽身上,与OPO无关。
我很好奇,和OPO同样智商阶级的你,到底是怎样考到的律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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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013 01: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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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善尽美 发表于 14-1-2013 12:49 AM
我很好奇,和OPO同样智商阶级的你,到底是怎样考到的律师牌?
句子现在"老猫烧须",且看他的功力如何撼倒G版主。
期待他可以就如当年你扳倒句子,烧他胡子拉他下台的精彩片段再一次呈现出来。
先看戏,再了断恩怨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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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013 01: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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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15-1-2013 01:18 AM
句子现在"老猫烧须",且看他的功力如何撼倒G版主。
期待他可以就如当年你扳倒句子,烧他胡子拉他下台 ...
你今晚枕头垫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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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013 05: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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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律师脑细胞已经用尽,所以他要休庭
oops,不对,他本来就没脑
可悲的大律师看不懂数学,看不懂科学
一味冒昧想胜的结果,就是会举例后出现意想不到的另一个结论,违反逻辑矛盾。
象这样的逻辑,是不需要伤脑筋也可以轻易将之击败,更不需要视之为对手
你到现在还无法详细解释,这里哪来逻辑矛盾,还有什么叫做违反逻辑矛盾(你是魏家祥,语无伦次?)
到底是谁一味想胜利,你好歹也详细说两句怎样推翻,你一句废话算什么?大律师的智商就只是这点?
好心啦,这是基本中的基本
我真不明白的一个这么简单的黑白乌鸦论,一个基本的逻辑,你竟然会说是逻辑矛盾(连稍微有脑细胞NCPO也识趣不敢去碰了,你还在那边阿只阿左?你中学没学过set吗?你懂什么是set吗?你知道你多蠢吗?)
这个如果也叫逻辑矛盾,你可以去推翻数学界和以其为基础的科学界,写论文准备领诺贝尔奖
你以为科学和数学的理论,可以像你在法庭上耍耍嘴皮就可以颠覆了?
你去查看你的case study,有哪个大律师在法庭上推翻了某某科学定律,数学逻辑?
jiaksai啦,真TMD蠢到极点,这也TMD叫律师?
续无邪后(很久没看到那家伙,死掉了吗?),你是第二个我见过最蠢最傻的一个,搞不好你的智商下限还可以超越那个tmd无邪,没有最下限,只有更下限
真心的无语,真心的 本帖最后由 尽善尽美 于 15-1-2013 05:48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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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013 01: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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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子Sentence 发表于 13-1-2013 03:06 PM
Gap_Gezz ,你还真是一个失败的版主,
你在没沟通的情况下移走我的帖子,又再次导致我对你的厌恶感。
你这 ...
你开帖子编辑又编辑。
叫人政棍编辑后就可以消除你曾经发过的恶言?然后跟我说你编辑了,要消除积分?
开帖子就点名人家,事后就编辑改掉。
我没有封你的帖子已经很给面子你了。
事后再封贴是因为你还是老样子,明明就自己挑衅人家还要找我出面帮忙。
我公正一点还要被你骂。学哲学,修养可以好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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