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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台版《天堂2》官方誤判鎖帳號事件 訴訟結果今出爐 原告5人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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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五名有親屬關係的電腦玩家,某日相約一起上線玩遊戲,不料,代理遊戲的公司卻將這 5 人斷線,而且永久鎖定帳號,讓他們 5 人價值新台幣9 萬元的裝備道具全部滅失,「吉恩立」最後把這 5人的帳號列在惡魔島(處罰名單)上。這五名電腦玩家認為自己的名譽受損,因此向當地法院提出告訴。
原告等人強調是依遊戲規章使用,向該公司及消費者保護基金會陳情申訴,台北縣政府也發函公司要求妥適處理,但吉恩立都置之不理,同年 6 月 19 日向嘉義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指控該公司侵害消費者的權益、違約,不實的公告指控,造成他們身心受到極大的損害。
被告表示,這 5 名玩家違反遊戲規章,使用了外掛程式進行遊戲,所以加以停權鎖帳號處罰,而且原告在《天堂2》中使用的角色 ID 都是網路名稱,並非玩家本人真名,都與現實名字無關,難以認定原告等人的名譽受到損害,因此沒有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名譽受到損害的問題。
此起訴訟案從兩年多以前開始打起,至今經過長達兩年多的官司之後,昨 24 日(四)判決結果為原告玩家 5 人勝訴,《天堂2》吉恩立判賠玩家 5人 3 萬至 15 萬不等的賠償金,而且還需要在官方網站系統公告處刊登道歉文、除去惡魔島(處罰名單)上的名稱,並恢復 5人帳號所有的資料,包括了這些價值高達台幣 9 萬元的虛擬寶物。
參照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字第 646號民事判例要旨,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第 310條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轉自遊戏基地
期待马来西亚也有人这样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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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7-2008 06: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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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7-2008 01:1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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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报balai,警察叔叔睬你都傻。就算受理了,等个3~5年,那游戏都没人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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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7-2008 01:5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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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很多钱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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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7-2008 05: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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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看過一個網友寫的...
他說某天他帳號被盜, 然後跑去芭賴...
結果警察阿姨說...
"Dik...jangan hari-hari main komputer lah..."
啦啦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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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7-2008 06: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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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叫这里是马来西亚?
mata不理就搞大件事顺便告他们不理案件,失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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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9-7-2008 09: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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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自己一个人跑去投诉是沒有用的
有钱的就找律师处理
沒钱的就去找消协帮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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